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11〕183号(2011-12-1颁布有效)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同时废止。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铁路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对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各施工单位要正确对待施工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通过自身实力赢得好的信用评价等级,共同推进铁路建设信用体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铁道部汇总时仅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集团公司进行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参加既有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第九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300分。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铁道部同意后建设单位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第三章不良行为认定第十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3。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2.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方式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3.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第十二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第十四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或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及时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被举报查实,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每起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起较大不良行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为扣10分。第十八条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铁路局。第十九条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区域监督站应及时将较大不良行为上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进行公示。第四章加分第二十条对积极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铁路局根据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铁路局文件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等设备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工务处或电务处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安监室证明材料。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第二十一条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铁道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铁道部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为0.5-2分。第二十二条铁道部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单位比照营业线抢险提出加分申请,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设管理司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第二十三条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天,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考虑。第五章评价排序第二十四条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铁道部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第二十五条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项目得分(其中对子公司进行评价的,在上报铁路局分值时,以子公司的母公司名义进行计算上报),根据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形成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公示3天后上报铁路局,并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部管项目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计算、排名和公示。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7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其中一个部管项目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公示3天。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附件8格式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评价结果没有公示并通知施工企业的不得向铁道部上报,已上报的结果在汇总时按作废处理,记建设单位违反信用评价规定一次,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2分。第二十八条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附件7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第二十九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确认后的加分结果,按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第三十条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或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上报的抢险加分建议,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部管项目公司(筹备组)安质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至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第六章评价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查要均衡安排,检查时间要合理,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第三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相关铁路资质。第三十六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第三十七条监督站应对不良行为认定实施监督,每半年向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提交监督报告。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按《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开。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铁路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应首先向铁路局举报,铁路局有关部门应认真对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抄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对铁路局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对部管项目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铁道部举报,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7149,010-5184885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