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10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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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0《人力资源管理》第一讲人力资源管理概述第二讲人力资源规划第三讲岗位分析与岗位价值评估第四讲招聘与选拔第五讲人才测评第六讲员工培训第七讲职业发展第八讲绩效管理第九讲薪酬与福利第十讲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13名大学生倒剩饭被知名外企辞退程辉是南京市一所高校的大学生,2008年10月份和其他两名同学参加招聘会时应聘了江宁开发区的一家知名外资企业,经过层层笔试、面试后,三人都被录用,基本工资1800元,加各项补贴,月收入在2500元左右。12月某日三人在单位食堂吃饭,因为当天的菜不合口味,三人吃了几口就不想吃了,商量好到单位外面的小饭店去吃面条。当他们端着盘子准备把饭菜倒掉时,被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拦住,责问他们为什么不把饭吃完、为什么要浪费粮食,程辉见对方不分青红皂白地说他们便来气了,“我花钱买的饭菜,爱吃不吃,你管得着吗?”说完便把饭菜倒进了垃圾桶。当天下午,程辉等三人便接到人事部通知,让他们到宿舍整理自己的行李,到财务部结算这几天的工资离开单位。他们这才知道事情闹大了,后来有同事告诉他们,在食堂说他们的那个人正是公司的总经理。三人跑到人事部去求情,可于事无补。程辉等人拿了100多元的工资后,便到劳动部门维权,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2讨论或问答程辉等人的要求是否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学生回答1.2.3.老师点评1.2.3.3续用人单位的态度很明确,该公司《员工守则》的第一条,就是“禁止一切的浪费行为”,三人不仅浪费粮食,而且还不服从管理,无论如何是不能继续录用了。另外,程辉等人还处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通过对员工的考察,是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对此,南京市劳动仲裁人士指出,浪费粮食肯定是不对的,该公司还有这样的规章制度,三位大学生肯定存在违纪行为,受到单位的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双方还处于试用阶段,单位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存在有过错的地方,三人的要求也就得不到支持。4案例:上班一天就被解聘,该拿到多少钱?某企业进口了两台专用设备,沈先生、马先生被招聘进来,安排每人操作一台。上班第一天,马先生发现自己的这台设备由于缺少部件和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总经理得知此事后,将这台坏设备做退货处理。随后,对马先生说:“你看,公司只剩下一台新设备了,你和沈先生现在只需留下一人。因为分给你的那台设备是坏的,已经退了货,所以,公司只能让你走,而留用沈先生。”“可是,我跟公司刚签完劳动合同,你现在让我走,算不算是公司违约呀?”马先生质问道。总经理说:“不能算违约,因为今天是你上班第一天,劳动合同并没有真正开始履行,所以,让你走不存在违约问题。更何况还在试用内,我们双方都有自由选择权。不过,如果你要是真不愿意走的话,公司也可以考虑再给你安排点儿别的工作做。”马先生因另安排的工作专业不对口,所以不愿意接受。单位决定解除与马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马先生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单位负责回答说:“你只上了一天班,怎么可能要一个月的工资?”5讨论或问答分组汇报1.2.3.老师点评1.2.3.1、总经理对试用期内双方有自由选择权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2、这一案例中,单位应该给马先生发多少天的工资?有何依据?3、单位是否应该给马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应付,付多少经济补偿金?有何依据?6补充讨论4、如果这家公司是你自己的,或你是公司负责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你会如何处理?(如果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立场出发,应该如何做?)5、如果马先生不同意解除合同,怎么办?6、本案例有何启发?分组汇报1.2.3.老师点评1.2.3.7《劳动合同法》的十大新变化1、规章制度可能被裁定为无效第四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必须一视同”。即第十四条规定的:(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病伤后不适合工作)、第二项(不胜任)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试用期限的长短有新变化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84、劳动者需付违约金的情形减少,违约责任减轻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5、合同期满终止,单位不愿意续签,也须给员工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员工过错解除(不同于期满终止)和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外的其它解除情形,当然也应给员工经济补偿,这与原有劳动法规相同。6、经济补偿的下限提高(以前为0,现在为半个月),上限增设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7、上班一月未签合同,付给员工两倍工资。或该签无期而未签,也付两倍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98、应付而未付的工资、加班费和补偿,除补足外,另付50-100%的赔偿金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9、不应该解除合同而解除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0、劳务派遣条件收严。(派遣单位称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称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签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派遣单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以上十大变化都是加重了单位的责任,只有一条是加大了劳动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0其它劳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职业指导办法》《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上网查阅电话咨询12333劳动法规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包括:11《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个别内容已经通过其它形式作了修改。例如: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2《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要点解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用人方(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用人方更广泛,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被雇用方(劳动者)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读的、未退休的、未正式就业的、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被雇用方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工作方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特定岗位工作,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不受限制。社保费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必缴纳社会保险费。加班费加班报酬按工资的1.5-3倍计算。无解除合同受到很多限制,往往要支付经济补偿。受限制少。总体特征严格而正式,对劳动者保护程度高。宽松而简单,保护程度低。一、适用:与各类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13思考与讨论1、保姆与雇主之间是否适用劳动法?2、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适用劳动法?3、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是否适用劳动法?5、保险销售员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是否适用劳动法?分组汇报1.2.3.老师点评1.2.3.答案14案例:“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时。后来,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要加班费。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雇用关系与被雇用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包工”来形容。那既然是“包工”,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李先生不同意这一说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15讨论或问答1、李先生能否要到加班费?2、“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一字之差对讨要加班费有决定性影响吗?3、如果李先生是正式退休人员,王家湾物流中心应该给李先生支付加班费吗?内退与退休有什么区别?分组汇报1.2.3.老师点评1.2.3.16二、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的权力越来越大:维权、集体合同、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最大台资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工会未获企业同意也成立三、平等就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35岁以下?四、童工: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五、试用期试用期0-6个月,续订合同不得设置试用期。试用期满才签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试用期内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障金。如果单位和员工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相当于是一份短期的、没有试用期的正式合同。17六、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和经济补偿违反法律、法规,或任一方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更常见。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确认。劳动者和单位均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一般须提前30通知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天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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