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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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第十三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讲:卢运辉第十三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仲裁与诉讼的基本概念;2、认识仲裁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3、掌握经济诉讼的管辖确定;4、领会仲裁协议的效力确定;5、了解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6、了解法院的执行程序。第一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概述一、经济纠纷解决概述经济纠纷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对经济纠纷予以及时解决。经济纠纷解决的过程,往往也是经济法责任认定和实现的过程。解决经济冲突的途径也具有多元性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对不同类别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解决纠纷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为仲裁和经济诉讼。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②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2.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法律有特殊规定外。(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则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三、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统一体。第二节经济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二、仲裁的基本原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法》不适用解决这两类纠纷。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四、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裁决4.仲裁效力第三节经济诉讼一、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大多数情况下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终办法。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二、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2.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四、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一)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1.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五、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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