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数字电视EPG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河北燕赵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广告发布要求:广告发布媒介:有线数字电视终端开机和换台界面广告发布内容:甲方企业广告图片由甲方提供,乙方应按《广告法》规定,认真审查上述广告内容。如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不合法,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发布的时间:高标清开机广告位: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高标清换台广告位: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广告的发布时段:高标清开机广告位:17:30—00:00;高标清换台广告位:17:30—00:00广告的发布频道范围:高标清开机广告位:全频道高标清换台广告位:中央28套(含央视高清13套)、河北8套(含河北高清1套)、新闻录播1套、石家庄6套(含石家庄高清1套、省会新闻录播频道)、各省卫视48套(含高清16套)广告的发布地域范围:河北全省除保定地区、沧州地区、唐山市区、迁安地区、遵化地区、泊头地区外所有有线数字电视覆盖区域。二、基本条款:2.1甲乙双方充分了解此合同的全部条款,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2.2此合同为单一的广告发布合同,责任和义务仅限于合同规定的条款,双方不存在此合同内容约定之外的任何责任关联,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约定保密义务。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3.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企业的公章和法人签字盖印的授权书正本。3.2甲方广告内容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同时对信息的内容承担所有的责任和义务。3.3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准时付款。3.4甲方必须自广告播出日前三个工作日把广告相关图片交付乙方;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广告播出不正常,责任由甲方自负。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4.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准时、准确地发布甲方提供的广告。4.2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甲方所提供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删减和修改与广告法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4.3乙方在发布甲方广告期间,应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4.4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播出,乙方必须提前通知甲方。4.5如果由于已方的原因造成广告播出不正常,责任由乙方负责。五、广告价格及付款方式合同总金额:¥150000元整,大写:十五万元整。结算方式和期限:合同签订起三日内,甲方汇入乙方对公账户。六、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因素,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战争、瘟疫、洪水、地震、地陷、飓风、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政策等非人为因素而引起的,双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广告发布时间作为补偿。七、其他约定:鉴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乙方已经给予甲方全面的优惠,因此本合同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甲方必须准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更改、推迟广告发布时间,并严格遵守对本合同的保密。7.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所有的条款。如有附件,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本合同及任何附件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独自修改终止本合同及附件。7.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河北燕赵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签定日期:乙方: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28号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