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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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规定,结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和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要求,联系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人事档案,是指学校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在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和聘用教职工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中组部、教育部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成立由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人事档案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负责对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2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档案馆设立人事档案室,负责对学校人事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人事档案室按每管理一千人的人事档案配备一名管理人员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第七条校内各单位是人事档案材料的基本形成、立卷部门,负责本单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信息的确认、鉴别和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移交工作。第八条各单位确定一名人事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九条人事档案室管理的人事档案范围为学校聘用的教职工档案。副局级及以上人事档案正本由教育部保管,副本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另行保管。第十条教职工退(离)休以后,其人事档案继续由人事档案室保管。第十一条教职工死亡以后,其人事档案由人事档案室保存五年后,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第十二条教职工因辞职、合同终止、自动离职、被辞退、开除公职等情况不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的,其人事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第四章收集与归档3第十三条人事档案归档材料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工资调整呈报表》及学历、评聘、培训、奖惩、提高(享受)待遇、出国(境)审批等。以上归档材料应按业务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收集(详细归档材料范围及责任单位见附件2)。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第十四条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组织形成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组织审查盖章(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字;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本人签字;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复印件必须注明经办人、办理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教职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第十五条归档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5毫米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第十六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形成或接收的归档材料应认真审核,确保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假材料。对内容不准确、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人事档案室不予接收。第十七条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归档材料的收集、移交工作。移交材料时要逐份登记,填写《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材料移交登记表》(见附件3),由人事档案室和移交单位清点无误后签字确认。登记表一式两份,人事档案室和移交单位各留存一份。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人事档案室应在接收之日起两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4第十九条人事档案室根据工作需要及人事档案中材料缺少的情况,列出材料补充清单送交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负责补办或督促个人补办,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第二十条新录用、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要求,由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按管理权限和分工进行审核,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见附件4),审核后送至人事档案室统一归档。档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登记并限期补充。第五章查借阅第二十一条有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后可以查借阅人事档案: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2.办理案件。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4.其他确需查阅人事档案的情况。第二十二条查借阅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序查借阅人事档案,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见附件5、6),由查借阅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人事档案室负责人审批。因办理案件查借阅人事档案,还需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三条查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或有人事档案室工作人员在场)且系中共党员干部。5第二十四条人事档案室设置专门的查阅室。人事档案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拍摄)的,须在《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拍摄)的材料明细,并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拍摄)。第二十五条借阅单位借出人事档案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干部,且一般应在借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还。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教职工本人翻阅。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校外。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教职工的档案。第二十七条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人事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第六章转递第二十八条人事档案室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教职工调动、职务变动通知或调档函按程序转递人事档案。第二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在教职工调动或职务变动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名单送至人事档案室。第三十条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教职工本人携带。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6第七章保管与保护第三十一条人事档案室设置专门的人事档案库房,并配置专用设备。第三十二条人事档案室对人事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做好档案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工作,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第三十三条人事档案室建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根据有关名册,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海财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领导小组2.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及责任单位3.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材料)移交登记表4.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5.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76.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附件1: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领导小组名单8组长:朱鸣雄陈信元副组长:刘庆生程霖喻世红成员:秦文佳蔡蓉王青云附件2: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及责任单位9材料名称责任单位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人事处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组织部二级党组织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组织部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专项考核形成的重要材料;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领导人员的任期考核评价意见;党委(党组)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等材料。组织部人事处相关单位5.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相关单位6.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组织人事部门记录的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和培训期间主要表现材料、考核结果等材料。党校组织部相关单位7.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人事处8.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人事处9.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中央组织部代中央联系专家入选证明材料;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入选证明材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审批登记材料;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登记材料;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进站、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人事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相关单位10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10.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人事处组织部相关单位11.审计材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等。审计处组织部12.廉洁情况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关于干部经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不适合担任现职等情况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纪委监察处13.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保卫处人事处组织部相关单位14.档案审核材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和任前审核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等材料。组织部15.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组织部二级党组织团委统战部16.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人事处、工会妇联、宣传部相关单位17.处理处分材料: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理意见材料;经调查属实的涉及干部个人问题信访举报的处理结果材料;经查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函询通知书、本人回复及处理材料;谈话诫勉记录材料、诫勉书;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决定和检讨检查材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干部形成的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有关结论性材料;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材料等。组织部纪委监察处18.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纪委11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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