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五个要领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中的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的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实施家庭保护作了若干规定,而要取得孩子养育的成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就要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家庭保护的责任,在抚养教育孩子的实践中依法行事。要领之一:了解孩子的权利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新法增加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在作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规定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保证孩子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等等。不仅有限制性条款,更多地是增加了指导性条款。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却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教育提示:了解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必要前提。父母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让孩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父母的责任是给孩子创造成长的机会和条件,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而不是被动地做父母的附庸。在这方面,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要领之二: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小陈的父母在他2岁时就离婚了,法院判决他由父亲抚养,此后母亲再嫁。事实上他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不来看他。爷爷去世后,小陈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把他赶出家门。小陈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小陈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有的父母在离婚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有的不直接抚养孩子就中断了与孩子的联系,有的直接抚养孩子却不让对方接触孩子,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都是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也有的父母因为外出务工、出国等原因长期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不管孩子;有的父母忙于工作,为了孩子拼命挣钱却忽略了孩子;还有的家庭把孩子教育交给一个人负责,尤其是父亲“缺位”比较普遍;更多的是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期没有给予必要的教育等等,这都是父母履行监护人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提示: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许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其实您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在我们国家,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就是对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具体来说,就是父母要对未成年孩子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如果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孩子撒手不管,依然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关心孩子的成长;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无论是否离异、工作多忙,孩子的抚养教育都是双方的事,是父母不可推脱的法定责任。要领之三: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创造良好环境包括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环境、学习探索的环境、休闲娱乐环境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家庭条件。这其中家庭成员和睦的人际环境最为重要。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表明,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好的比例高出普通孩子好几倍,而家庭关系越是不好,离家出走的比例越大,频次越高。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与父亲关系“很不好”而“经常”离家出走的占73%,与母亲关系“很不好”,“经常”离家出走的占69.6%。一方面不良家庭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种积极作用的减弱,又反过来使家庭关系状况更加糟糕。这样的恶性循环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教育提示:家庭环境宽松,家庭成员之间充满人情味,可以使孩子从小就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懂得爱护别人、关心别人、尊重别人;家庭气氛和谐愉快,是孩子各种能力得以充分发展的最佳环境;夫妻之间相互爱护、相互帮助,感情融洽,就能够在多方面进行交流,在孩子的教育上,也容易充分协商,统一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教育措施。如果夫妻冲突,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可以说,父母是孩子生存和发展的活的环境。不仅仅是外部影响,更是心灵的抚育。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环境需要父母们从点滴小事做起,付出极大的努力。要领之四:保障孩子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家庭中侵害孩子的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歧视、溺婴和其他残害孩子的行为,尤其以家庭暴力行为最为普遍。对此,新法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条款。禁止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孩子对成年人在人身和经济等方面的依赖,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一些人认为“孩子是父母的,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打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外人’没有权利干涉”;“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打孩子的父母没有过错”;很多人都知道“打人犯法”,但是打自己的孩子是两回事……近年来父母在家庭中对孩子施暴致残、致死的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当人们痛定思痛,反思父母行为的过失之后,并没有从中警醒。全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情况调查”结果表明:有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有39.1%;有15%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骂,“偶尔”挨骂的高达69%,表示“从未”挨过骂的只有16%。教育提示:许多父母面对孩子的不尽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骂孩子,或许主观上是为了孩子好,但在客观上给孩子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父母的打骂加剧了孩子不良行为的产生、加剧了亲子冲突,经常在父母的打骂中生活的孩子极易产生不良的性格特征。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显示,在家里被“经常打骂”的孩子,具有冷酷、暴躁、自卑等不良性格特征最为明显。父母打骂孩子的直接后果是,孩子对父母产生排斥心理,体会不到家庭的温馨,容易结交不良伙伴,并成为一半以上的孩子“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父母从保护孩子的权益以及孩子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多学一些管教孩子的艺术,改变自身的教育行为,会收到比打孩子好得多的效果。要领之五: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培养孩子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基本任务。在现实中,或许没有父母不认为对孩子来说健康是最重要的。一些望子成才的父母总是把眼睛盯在孩子的学习上;过重的学习负担压得孩子透不过气来,有的未成年的孩子未老先衰,早早地患上了“成人病”;年幼的孩子越来越多地产生了心理疾患;由于难以承受学习压力和父母的“管教”,为了摆脱学校和家庭的“束缚”,每年都有无数的孩子自杀或离家出走浪迹社会……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与学校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而不能只盯着孩子的学习忽视全面发展,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教育提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家庭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把孩子培养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所谓“适当”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点和需求,以孩子的长远利益和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对他们实施教育和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孩子健康的体魄、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是对父母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基本要求。为什么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制定这部法律的基本前提是承认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权利主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最大不同在于他们是弱小的、不成熟的,需要成人社会从各方面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什么未成年人需要家庭的特殊保护呢?大家都知道,人类与动物是有本质区别的。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完全是靠遗传基因、也不是靠本能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社会来获得。所以,一个人从降生时无知无识的生物个体成长为一个社会成员,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为他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培养他适应社会生活并能够立足社会、投入社会生活的能力。一、幼小生命没有成年人呵护就不能存活从人的自然属性来说,人和动物有着根本的区别。许多动物出生后可以凭借遗传和本能获得生存能力,适应自然环境。许多低级动物的幼仔在很小的时候就可以脱离父母独立生活,比如一只小鸭子被孵出后,就可以本能地去找水、游泳。它无需母鸭指导,也不是一定要依靠群体生活,可以自己觅食、自行寻找栖息的场所。许多动物有能力遵循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在自然界中生存。而人类则不具有这种本能。孩子出生后,幼小孱弱,他们不会行走,不能自己进食,看不到哪里潜伏着危险,不懂得如何寻找食物和栖身之地。要在世上生存,就必须有衣、食、住、行方等面的物质保障。但这些基本需要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得到满足,需要依靠对他们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等成年人提供,在很长时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才能维持生命。一个孩子对成年人的依赖期,比其他动物长得多。也就是说,受生理条件限制,人在出生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生活不能独立。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特征决定了必须由家庭中的长者为他提供赖以生存的环境、对他进行照料、抚养和保护,否则生命的存活便不可能。二、从“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需要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说,一个婴儿来到世上对社会一无所知,只是一个“自然人”或“生物人”。长大后他可能是一个普通劳动者,也可能成为老板或明星,但无论如何,他首先要学会怎样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知道如何同别人交往,学会掌握判断哪些行为是社会所要求和允许的。总而言之,他们必须先要学会怎样做人。事实上,人从一出生便具有了社会性,就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和体现者。但是要成为一个具有人的语言、思想、感情、习惯和行为,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成员,就必须学习社会生活知识和社会规范,了解社会对他的期待,逐渐掌握参与所在社会与群体生活所应具备的技能,学会遵从普遍的社会秩序,也就是发展人的社会性。而这个过程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进行的,必须有他人和群体的指导和教育,这是一个新生命能够长大成人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社会的必然规律。如果一个人出生后,脱离了与人和社会的联系,便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人性,即使以后回归社会,也难以成为一个正常的人。世界上曾有过孩子生下来不幸被狼、猴子、熊等动物抚养的实例,这些人类的后代,由于与动物一起生活而丧失了人性,成为狼孩、猴孩、熊孩。这就是在成长的关键时期,没有很好地实现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结果。那么是谁来塑造“社会人”呢?是父母、是老师、是大众传媒、是各种社会教化的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