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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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法律后果一、中止债务人其他案件的诉讼或仲裁《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二、中止债务人民事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时,对于破产企业是债务人而且案件已审结需对其执行清偿债务的,应当中止执行(在受理时已执行完毕的视为生效),生效的法律文书上需执行的清偿数额,应转而成为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三、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四、排斥其他法院对新诉讼案件的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五、中止债务人债务的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失去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自主清偿债务行为(债务人为维护正常使经营活动所进行的必要债务清偿,在征得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批准后行使清偿的除外),法律上是无效的。《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六、要求债务人承担必要的义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终结之日,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七、附息债权停止计息,未到期视为到期《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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