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烟草专卖法知识(3分19X6Y3Z)第一节烟草专卖法概述第二节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第三节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第四节烟草制品的生产规定第五节烟草制品的销售规定第六节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规定第七节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和销售规定第八节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规定第九节烟草专卖法律责任2019/8/141第一节烟草专卖法概述一、烟草与专卖1.烟草的涵义专卖管理中的“烟草”指的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对象,即与烟草有关的产品及专用材料和专用机械。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X)2019/8/142(二)专卖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2019/8/143二、烟草专卖法律体系(X)(一)烟草专卖法的含义烟草专卖法有广、狭义之分(二)烟草专卖法律体系构成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两高”司法解释为核心的较为完整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2019/8/1441.烟草专卖法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发改委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贸委31号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12号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两高”司法解释2019/8/145第二节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烟草专卖法》共有八章四十六条,在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第51号令)于2007年2月5日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2019/8/146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概述(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单位和公民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2019/8/147(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X)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四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2019/8/148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效力(Z)(一)证明力(二)确定力(三)约束力2019/8/149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原则按照《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遵循四项原则:(X)(一)法定原则(二)属地原则(三)先申请原则(四)分级核发原则2019/8/1410分级核发原则:(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2019/8/1411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管理(X)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2019/8/1412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019/8/1413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2019/8/1414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3.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2019/8/141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8/1416第三节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一、烟叶种植(一)烟叶的概念及种类(X)《烟草专卖法》明确纳入专卖管理范围的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1.烤烟烤烟在世界上种植面积最大,产量最高,约占世界总产量的42%,是制造卷烟的主要原料。目前我国的烟叶产量已占世界烟叶产量的35%,为世界第一。2019/8/14172.名晾晒烟名晾晒烟是指在各地种植形成一定批量,并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及出口的晾晒烟,其具体范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通过发布名录方式确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的国烟法[2003]72号文重新对名晾晒烟名录进行了修订,一些大面积生产的非名晾晒烟被列入名录。不属于名晾晒烟的其他晾晒烟可作为农副产品在集市上交易。2019/8/1418(二)烟叶种植(Y)1.良种化2.区域化3.规范化4.合同化烟叶生产推行合同制,通过合同明确烟农和烟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约定种植面积。2019/8/1419二、烟叶收购(X)(一)烟叶收购工作的主体《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收购实行烟叶收购许可证管理。2019/8/1420(二)烟叶收购工作的原则1.按国家计划收购原则《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2.按合同收购的原则《烟草专卖法》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农民凭合同交售,收购站(点)凭合同收购。3.按国家标准收购的原则烤烟收购标准晾晒烟中的白肋烟、香料烟收购标准4.按国家价格政策收购的原则国家烟叶价格政策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变更烟叶价格政策。2019/8/1421(三)烟叶收购工作的方法和基本要求现行烟叶收购的方法主要是:组织烟农有计划地约时定点、轮流交售。2007年以来烟草行业探索建设“合同种植、入户预检、编码收购、原收原调、委托加工”的烟叶流通业务模式,使烟叶流通秩序更为规范有序,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效率,节省烟农交售烟叶的时间,有利于搞好收购秩序。2019/8/1422烟叶收购工作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烟叶收购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2.保证烟叶收购秩序3.妥善处理烟叶收购纠纷2019/8/1423三、烟叶调拨(Y)烟叶调拨是指具有烟叶经营权的企业之间,根据国家计划进行的有关烟叶、复烤烟叶方面的购销活动。按照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流向,分为省际间调拨和省内调拨。2019/8/1424(一)烟叶调拨的管理体制烟叶商品的调拨供应计划实行烟草总公司、省级烟草公司和地市级烟草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国家或省级计划部门依据计划管理权限,根据全国或省内烟叶生产、供应和需求情况,结合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下达的组织供方向需方调运和供应烟叶的指令性计划。“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一律不准向省外调拨销售烟叶”。2019/8/1425(二)烟叶调拨计划根据《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省际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内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各烟叶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烟叶调拨计划,不得擅自变更”2019/8/1426为了调节烟叶产量,保护农民种烟积极性,平衡烟叶需求,抑制市场价格,经过自然醇化,提高烟叶质量和使用价值,组织好卷烟原料供应,国家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烟叶。储备烟叶的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其储存、支配权限属中国烟草总公司,业务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完成。2019/8/1427(三)烟叶调拨合同《烟草专卖法》第十一条规定:“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1.烟叶调拨合同的签订烟叶调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签订必须以计划指标或总公司开出的烟叶市场调拨通知单为依据,违反计划(或调拨通知单)的合同无效。2019/8/14282.烟叶调拨合同的变更根据《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烟叶调拨合同主要在全国烟叶调拨定货会上签订。但由于实际收购、加工中的小等级变化或确有卷烟配方需要调剂的及省际间合同变更,应征得双方省级烟叶主管部门同意,每季度由国家局烟叶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省内合同的变更,由省级烟叶主管部门审批。”2019/8/1429执行烟叶调拨合同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上级公司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19/8/1430第四节烟草制品的生产规定一、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其中卷烟的生产规模、产量和消费市场最大。在此重点介绍卷烟生产的专卖管理。(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变更、撤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烟叶复烤厂。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分立、合并、撤销实行专卖管理。2019/8/14311.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X)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产许可审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还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019/8/14322.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X)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的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企业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的撤销是指企业在组织上彻底解散,永久性停止营业。2019/8/1433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合并、分立和撤销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决定的:一是根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指令。二是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无论哪种方式决定分立、合并和撤销,都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2019/8/1434(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X)《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是指把本企业社会积累和折旧基金转化为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过程。基本建设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四大类。2019/8/143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在生产技术上的重大变革,如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增加效益、降低消耗、提高质量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是指: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及扩建超过原生产能力3倍以上的新建项目。我国不但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进行专卖管理,对于已经设立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也必须进行统一管理,不允许在原有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擅自扩大生产能力,如果需扩大生产能力,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19/8/14362.烟草行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原则和程序3.对更新改造项目中更新下来的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淘汰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进行淘汰报废处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进行转让、扩散和留用。2019/8/1437(三)烟草制品生产计划(X)卷烟、雪茄烟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