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与TRIPS协议纵观专利法历次修改的背景和进程,每次修改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好地维护我国利益。为了认真履行WTO协议包括TRIPS协议,按照WTO的基本原则、TRIPS协议的要求平等地保护本国、他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我国针对TRIPS协议专利方面的主要内容,于2000年8月对专利法作了修改,以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此前,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时也参照了讨论中的TRIPS协议的有关规则;2006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仍有涉及TRIPS协议的内容。一、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中涉及TRIPS协议的相关内容第一,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TRIPS协议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1984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只是对这些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这次修改,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上述产品也可以授予专利权。第二,延长专利权的期限。TRIPS协议规定,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不应在自申请之日算起二十年期限届满前终止,工业设计的有效保护期限不低于十年。1984年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届满可以申请续展三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第三,重新规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对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TRIPS协议在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的内容中对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二、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涉及TRIPS协议的相关内容第一,专利权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权”。TRIPS协议明确规定,专利权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内容。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却没有赋予专利权人拥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许诺销售的权利。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享有禁止许诺销售权。第二,增加了制止“即发侵权”的临时禁令的规定。TRIPS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当任何迟延有可能对权利所有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或者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明显危险时,权利所有者有权请求司法部门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性措施,以防止发生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保存有关被指控侵权行为的证据。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中没有相应的条款。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三,删除了国有企业对专利“持有”的规定。对此,TRIPS协议的具体条文中并无相抵触的规定,它的修改与中国进入世贸组织的大环境有关。在此之前,由于我国过去对企业是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认为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有企业对专利只能是“持有”,不能自由处分。这样的规定导致国有企业发明创造及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修改后的专利法删除了国有企业对专利“持有”的规定。第四,引入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定。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两者并处。1992年修订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的,不视为侵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则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TRIPS协议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决进行审议。即任何工业产权的撤销或丧失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均应通过司法机关最终审查决定。过去我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次的修改之后,我国的专利法已经基本与TRIPS协议一致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规定,强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资源所包含的丰富生命遗传信息,对生物制药、动植物育种、生命科学研究等有重要意义。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这种“生物剽窃”行为激起了广大生物资源丰富国家的愤慨。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广泛共识之下,国际层面对遗产资源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修改后的专利法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并明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二,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为了鼓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同时,考虑到一些专利申请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需要进行保密审查,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对未依法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取消了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允许外国申请人委托任何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少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三,实行绝对新颖标准原则修改前的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根据该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以此来遏制“垃圾专利”。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对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四,增加许诺销售权的规定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修改前的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考虑到外观设计是我国的优势领域,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修改后的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样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五,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为既保障共有人对共有专利的合法权利,又促进共有专利的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没有约定的,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为防止恶意利用已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人及时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被控告侵权人无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法院可直接判定被控告侵权人不侵权。六,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增多从专利保护工作的实践来看,如果专利权人维权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为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七,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为提高司法保护效率,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八,增加诉前证据保全规定此外,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前转移、毁灭证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规定了旨在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关系的条款,有效防止对专利权的滥用。1.允许平行进口,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外国投放市场后,无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以进口该产品;2.增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例外,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3.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者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为了减少或者消除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强制许可,从落实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议定书义务方面,增加了为公共健康目的制造并向外国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4.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可以以此主张抗辩权,法院可直接判定被控侵权人不侵权。“现行专利法共有69条规定,此次修改新增了7条,修改了29条。”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这不仅宣示了中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心,更阐明了专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