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1:何谓地质环境?地质环境(geologicalenvironment)自然环境的一种,指由岩石圈、水圈和大气圈组成的环境系统。问题2:为什么要研究地质环境?①地质环境是生物的栖息场所和活动空间,为生物提供水分、空气和营养元素。地质环境的区域差异,导致生物向不同方向进化。生命在长期演化中,同环境愈来愈适应,因此生物体的物质组成及其含量同地壳的元素丰度之间有明显的相关关系。英国地球化学家E.哈密尔顿等人通过对人体脏器样品的分析发现,除原生质中主要组分(碳、氢、氧、氮)和岩石中的主要组分(硅)外,人体组织(特别是血液)中的元素平均含量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平均含量具有明显的相关性。②地质环境向人类提供矿产和能源。目前人类每年从地层中开采的矿石达4立方公里,从中提取金属和非金属物质。人类还从煤、石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地热以及放射性物质中获得能源。③人类对地质环境的影响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愈来愈大,例如采掘矿产,修建水库,开凿运河都直接改变地质、地貌;大规模毁坏森林草原,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矿物燃料的大量燃烧,增加大气层二氧化碳含量,造成全球气候异常;人类向地质环境排放大量工业废弃物,造成对有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如汞、铅、镉等在地表的浓度增高。矿山地质环境:是指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3:何谓矿山地质环境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崩塌: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矿区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滑坡: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矿区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人工切坡、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地自然现象。地面塌陷: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矿区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地裂缝: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的裂口、裂沟的现象或过程。含水层破坏: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地下含水层储存能力降低、水质恶化等现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自然景观破坏。一、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地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尤其是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更为严重。长期以来,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产生了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据统计,截止2005年,全国31个省(区、市)经调查的113149个矿山中,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公顷;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公顷;全国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吨。辽宁抚顺采空区地面沉陷使房屋被淹山西省孝义市西辛庄西泉村采煤引起的地面塌陷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硫铁矿因矿坑突水引发90余处地面塌陷坑,造成135户民房开裂,350亩农田不能耕作面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国务院领导及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⑴完成以省为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摸底调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⑵积极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建设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⑷推进矿山公园建设工作,保护矿业遗迹468741701943413212850501001502002503003502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0-2008年我国每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统计柱状图2000-2008年我国每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统计柱状图5707801000172004059075331106320129300125760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140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0-2007年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按矿种统计图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分布情况解决途径:通过立法,保障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调查、评价和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制度的实施工作。二、主要法律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法律属性与结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规章该部法规目前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最高专门法规规定全文一共6章37条由总则、规划、治理恢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组成(二)适用范围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可能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土地复垦,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以及尾矿库的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该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原则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四)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分为四级进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负责制定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和管理工作需要,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和管理工作需要,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矿山概况、矿山自然地理、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治理效果等。(五)治理恢复(第三章)本章共有14条,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几项重大制度,主要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闭坑地质环境管理制度等。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条是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内容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要件之一,是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的主要依据。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编制“治理方案”。编制了“方案”后就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即,2009年5月1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2009年5月1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涉及的范围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新建矿山应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在矿山开采设计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适用年限不宜超过5年。尤其是采矿许可证在十年以上的,应该每5年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按矿山地质环境评估级别分级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背景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分析评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工程部署)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审查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矿山企业盖章)“治理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要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是否合理、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矿权申请人将“治理方案”报告文本等有关资料,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的其它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本条是对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重新编制的规定。矿区的开采规模、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不同,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差异很大。矿区范围增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范围、程度也增大,反之,则减小;开采的矿种不同,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也不同,开采煤炭资源,则可能造成地面沉陷、地下含水层破坏等,开采建材矿产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主要是地质地貌景观,以及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开采方式不同,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也不同,露天开采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