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禁忌l民用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低于相应的耐火等级规定【分析】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四级。2.确定耐火等级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火灾的危险性、建筑的重要性、建筑物的高度、火灾荷载等。3.建筑构件按照其燃烧性能可分为:不燃烧体(见图1—1)、难燃烧体(见图1-2)及燃烧体。3.建筑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确定的。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大类:一、不燃烧体:如砖、石、钢材、砼等。二、难燃烧体:如经过阻燃处理的木材、沥青砼、水泥刨花板等。三、燃烧体:如木材。1.2常用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一、墙的耐火极限1、普通粘土砖墙、钢砼墙的耐火极限大量试验证明,耐火极限与厚度成正比。厚度(mm)120180240370耐火极限(h)2.503.505.5010.502、加气砼墙的耐火极限耐火极限与厚度也基本是成正比。如加气砼砌块墙(非承重墙)厚度(mm)75100200耐火极限(h)2.506.008.003、轻质隔墙木龙骨——钢丝网抹灰:0.85h石膏板:0.30h水泥刨花板:0.30h板条抹灰:0.85h钢龙骨——单层石膏板双层石膏板:1.00h以上4、金属墙板的耐火极限采用铝、钢、铝合金等薄板作两面,中间或是空气层或填矿棉、岩棉等隔热材料,耐火极限可达1.50~2.00h。二、柱的耐火极限1、钢砼柱的耐火极限在通常情况下随柱截面增大而增大。如C20砼柱:截面积(mm×mm)耐火极限(h)200×2001.40h300×3003.00h370×3705.00h2、钢柱的耐火极限:0.25h三、梁的耐火极限1、钢砼梁的耐火极限主要取决于主筋保护层的厚度。如非预应力钢砼简支梁:保护层厚度(mm)10202530耐火极限(h)1.201.752.002.302、无保护钢梁耐火极限为0.25h。四、楼板的耐火极限简支钢砼圆孔空心板保护层厚度(mm)102030耐火极限(h)0.91.251.50预应力钢砼圆孔空心板保护层厚度(mm)102030耐火极限(h)0.40.70.85五、吊顶的耐火极限木吊顶搁栅——钢丝网抹灰:0.25h板条抹灰:0.25h纸面石膏板:0.25h钢吊顶搁栅——石棉板:0.85h双层石膏板:0.30h钢丝网抹灰:0.25h六、屋顶承重构件——屋架无保护钢屋架的耐火极限为0.25h;钢砼屋架的耐火极限主要取决于保护层厚度,一般保护层厚度为25~30mm,耐火极限为1.50~1.70h。七.防火门类型:分:优质(甲级、乙级、丙级)木质防火门和优质(甲级、乙级、丙级)钢质防火门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1.5小时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1小时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0.5小时防火门的填充材料一般使用硅酸铝纤维或岩棉。注:①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的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②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③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④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⑤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lOO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⑥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⑦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Il6--87附录二确定。二、高层建筑分类(表3—13)一类居住建筑:高级住宅、19层及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公共建筑:1.医院2.高层旅馆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l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O.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二类居住建筑:lO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公共建筑: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禁忌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未提高其耐火极限1.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且应注意这些材料的发烟性能及其毒性。2.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不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措施】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即耐火极限由表1—1中的O.50h提高到O.75h,如图1-10所示。9禁忌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低于1.50h和1.00h1.将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楼板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0h,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定为1.OOh.2.在我国,多数建筑的耐火等级属于二级,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屋面板通常采用的保护层厚度为15~30mm,其耐火极限达到1.50h以上(部分预制空心板约为1.OOh),因此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楼板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OOh。禁忌4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建筑或儿童活动场所等建筑、或建筑主要交通枢纽部位的吊顶,未采用不燃烧体或采用耐火极限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1.医院、疗养院是病患的主要活动场所,病人的行动不便,儿童是需要有成年人照顾的设计者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中更有必要为病人、儿童创造安全疏散的条件。2.若不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吊顶,一旦发生火灾其坍塌的可能性较大,会将这些重要的交通疏散通道封堵造成人员伤亡。【措施】1.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图1-13所示。2.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等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O.25h的难燃烧体。如图1-14所示。禁忌5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或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符合相应规定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5.1.7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的设计要求(见表1.2),在建筑的防火设计中应避免超出该规定。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民用建筑只适用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3.每层防火分区的分隔体严格地说需要在同一轴线位置贯通上下各层。禁忌6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采用二~四级【分析】地下、半地下建筑(室)(见图1-21)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相对较大,火灾延续时间长,因此对其耐火等级要求较高。【措施】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禁忌7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采用三、四级1.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业建筑、学校、食堂等均属于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应尽可能采用较高耐火等级的建筑。【措施】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禁忌8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未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1.当建筑某层发生火灾时,烟火很快会通过贯通的空间上跳下窜、上下蔓延,形成难以控制的火势这些相连通的空间是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禁忌9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未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1.建筑的中庭部位是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应该作为一个竖向防火分区比较合理。2.防火分区可以灵活处理,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如设置防火门时,其门扇应在平时保持开启状态,火灾时通过自动释放装置自行关闭,以利兼容分隔与疏散的双重功能。【措施】1.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2.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房间与中庭相通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禁忌10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合理的分隔【措施】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见图l-26)。2.防火分区之间在防火分隔措施上应采用防火墙。防火墙是指用具有4h(高层建筑为3h)以上耐火极限的非燃烧材料砌筑在独立的基础(或框架结构的梁)上,禁忌1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其某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1.大型商业建设发展的情况来看,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等由于其使用的需要,通常在面积和空间上具有较大和较高的要求,在加强其他防火设施的情况下,对商店的营业厅、展览建筑展览厅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是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10000m。【措施】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见图1-27):禁忌12地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或三层以下1.地下建筑不能开设窗户,与外界连通的出口少,发生火灾后,烟和热气流不能及时排出去,热量易聚集,此外,因地下建筑的通风不足,且导致疏散通道能见距离降低,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救火。2.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很困难,因此地下商店的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措施】地下商店应符合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的规定,如图l-28。所示禁忌13地下商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措施】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如汽油、煤油、60。及以上的白酒、硫磺、樟脑、漆布、油布、油纸及制品等。图1-29所示。禁忌14地下商店的营业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m2,或其建筑内部装修不符合相关规定,但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却达到或超过20001.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所带来的危害.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地下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2000m2,而不必严格按照表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中对地下建筑500m2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禁忌1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采用有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1.当今地下商业建筑的规模越建越大,且大量地采用防火卷帘门作为防火分隔,使得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其后果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的扑救工作。2.防火分区之间在防火分隔措施上可采用防火墙,若防火墙上设置门窗洞口,则该部位必然是火灾蔓延的薄弱环节,而对于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地下建筑来说,应该对其防火分隔更加严格,因此应避免在防火墙上设置门窗洞口。【措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如图1—31所示。禁忌16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未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满足地下商业建筑的使用要求及防火安全要求的原则下,且保证地下商店内部防火分区的划分符合规范要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严格执行融范规定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局部连通。这些措施包括:下沉式广场等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措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相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