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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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目录写作提纲................................................................................................................1一、绪论................................................................................................................1二、本论................................................................................................................1内容摘要................................................................................................................2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3(一)定义....................................................................................................3(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社会危害性................................................4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解析............................5三、对本罪客观要件的理解与审视....................................................................7(一)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8(二)索取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两种行为的性质认定...............................8(三)为他人谋利益的辨析.........................................................................9四、关于本罪主体及有关主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究......................................10(一)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10(二)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11(三)关于本罪是否。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拷问.................................11参考文献..............................................................................................................121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写作提纲一、绪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商业受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社会发展深受影响,其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就是商业受贿罪中一根强有力的定性针,极易滋生各种腐败,如不依法惩治,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因此,应加强完善各种法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市场规范化的法律,依法惩治各类腐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二、本论(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1、定义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社会危害性(1)违背公平竞争规则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2)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违法犯罪行为(3)不利于建立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4)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态势(二)对本罪客观要件的理解与审视1、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2、索取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两种行为的性质认定3、为他人谋利益的辨析(三)关于本罪主体及有关主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究1、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2、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3、关于本罪是否。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拷问参考文献2浅谈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确立并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发展迅速,其性质、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社会上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一些非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等。这些机构、经济组织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依97年刑法则很难定罪。鉴于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在2007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将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研究得比较成熟,对于新设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论界的相关学者及实务部门相关人士均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仍有争论,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鉴于此,本文着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司法认定以及如何完善等问题进行相应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特征司法认定立法完善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出现了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现象,这甚至成为了某些行业中的市场潜规则,给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及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厉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势在必行。我国《刑法》在第163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及客观方面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殊性、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重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等。对此本人也谈谈个人的看法及建议。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一)定义从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可以看出,那时的贪污罪实质上是包含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受贿行为,而这正是《刑法修正案六》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部分内容,这是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早规定。1979年刑法典只规定了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按1985年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会研字3号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点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子惩治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所肯定。1994年《公司法》第214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把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并规定企业职工也适用该决定。这实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雏型。1997刑法第163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且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4改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将。贿赂。改为他人财物,增加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有相当的进步意义。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上出现了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如私立医院、私立学校、私立科研机构等,这些组织既不是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并非什么企业,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愈演愈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所以,根据1997年刑法对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不能对其作为犯罪论处,出现了立法空白,在此情况下,为打击越来越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弥补了1997年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规定的不足,并在2007年11月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社会危害性目前,商业受贿问题日益严重,危害非常大。具体说,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背公平竞争规则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应当是通过经营者之间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贿赂行为是现实生活中一种极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的一方通过不正当途径让自己的服务或者商品为对方接受,获得交易机会,从而达到排挤别的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这会使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这种扭曲的交易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中所固有的价值规律,让市场竞争规则难以在商品交易中发挥正常作用,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增加社会的交易成本,最终将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2、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重灾区。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交往中的/潜规则了,许多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血本以重金腐蚀、收买相关单位人员,如企业董事长,采购经理、供销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等。5商业贿赂的存在,为这些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提供了很多机会,其一方面败坏了商业环境,另一方面又腐败了国家干部队伍。3、不利于建立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市场经济应当是诚信经济,在交易过程中,各交易相对人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的交易规则,应当如实告知交易相对人有关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一些情况。但一些人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不择手段,在交易过程中使尽浑身解数,尔虞我诈、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行为极为普遍,这不仅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的交易规则,也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4、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态势公平竞争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才能心无旁鹜地将精力花费的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上,也才能从整体上促进经济效益的极大提高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则会打破这种和谐的竞争状态。由于商业贿赂具有颠倒黑白的显著功效,这就迫使众多经营者不再专心致力于生产经营,而是将心思花在找寻行贿门路上,因为实践证明,优良的产品敌不过大把的钞票,通过钞票的鸣锣开道,假冒伪劣产品照样大行其道,这些种现象的泛滥,将会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运行环境,阻滞经济增长的速度,给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态势带来灾难性影响。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解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主观要件争议不大,故只探讨有争议的犯罪主体和客观要件。(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可以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分为国有和非国有,因此,笔者拟从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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