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节能降耗百日行动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节能降耗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推进节能降耗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新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目标任务确保我市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4%、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5%,为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三、工作内容(一)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节能降耗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全民参与,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成为每个单位、每个企业、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将每年6月10日定为“嵊州市全民节能日”。“节能全民行动”包括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学校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节能办(二)开展企业节能行动。1.开展“三高一低”企业专项整治活动。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列出一批“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企业,并制订整治、关停或搬迁的工作方案。我市已经强制关停和淘汰了全市的小钢厂、小造纸及水泥机立窑,目前正逐步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及所有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和装置。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促使高能耗企业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节能办、经贸局、供电局2.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能耗管理红、黄、绿牌制度。凡低于行业平均标准的企业,授予绿牌,可继续生产;凡高于标准,但不超过标准50%的企业,出示黄牌,由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限期整改;凡能耗超过行业平均能耗标准50%的企业,先由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3个月的停产整顿,整顿成效不明显的,出示红牌予以关停。对耗能情况未有明显好转的重点耗能企业实施限产。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经贸局、统计局3.在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中,开展“嵊州市节能降耗十佳企业”评比活动,并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三)开展节能技术推广行动。1.加快推广重点行业节能技术。印染行业在推广综合节能方案的基础上,重点扶持推广节能效果明显的“汽流缸”;热电行业加快以抽凝机组改造背压机组、低效锅炉,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加快变频电机、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绿色照明的推广力度。2.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3.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企业”创建工作。年底前,争取2家重点用能企业通过清洁生产验收,同时积极争创省级“绿色企业”。责任单位:市节能办、经贸局、环保局(四)开展优化产业结构行动。1.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及装备制造等产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来实现节能降耗,降低整体能耗水平。2.严格执行《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禁止投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对需要“能评”的所有工业项目,未经“能评”的,一律不予立项、开工。对擅自批准高耗能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高耗能项目的企业法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3.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提高天然气在我市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鼓励和引导现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支持太阳能热水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发改局、经贸局(五)开展机关及公共场所节能行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以及宾馆、饭店、商场、大型超市、办公楼、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能耗定额标准。“十一五”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求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每年下降4%左右,能源性费用支出每年降低4%左右。两年内,机关事业单位照明光源除特定用途外一律更换高效节能照明新光源;对空调系统一律实行低成本节能改造;空调使用一律实行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的控温标准;经批准新建或改造办公用房可使用节能材料的一律使用节能材料;采购办公设施设备一律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意见》;对公共场所、建筑领域、交通运输等系统,主管局办一律实行定额标准并落实考核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市节能办、机关事务局(六)开展节能宣传行动。总结宣传节能降耗工作先进典型,召开各类节能降耗工作现场交流会,在新闻媒体开辟节能宣传专栏专版,印发相关行业节能宣传资料,举办节能统计、企业能管员等培训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节能推进节能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节能办、经贸局、统计局、财政局、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传媒中心(七)开展节能降耗考核督查活动。1.建立节能降耗考核机制。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单独列入考核,实行节能降耗工作“一票否决制”。2.建立节能降耗公示制。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规模以上企业的用能情况实行定期公布,用能情况出现异常的乡镇(街道)及企业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落实整改措施。3.建立节能降耗督查制度。按照年初签订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从指标、机构、措施、投入等方面进行定期督查,保证市委、市政府节能降耗政策的落实,保证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节能办、经贸局、统计局四、工作要求自10月起到年底,在全市开展“节能降耗百日行动”,从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面,按照更为严格的要求,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一)加强领导。建立市“节能降耗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组织,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制订实施节能工作的具体方案,落实专人抓好本部门的节能工作。(二)严肃政策。认真贯彻《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节能减排工作行动纲要的通知》(绍政发〔2007〕43号)、《嵊州市“十一五”期间降耗减排实施计划》和《切实做好2007年度降耗减排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意见,确保落实到位。(三)加强督查。市节能办要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研究节能政策措施,完善节能定额标准,大力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抓好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要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节能政策、落实具体节能措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推动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