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请先看以下两个案例•案例一:•英国的一个穷人,有一个四面通风的破屋子,却骄傲地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案例二:•德国一位国王要扩大庭园,见一个农民的磨坊碍眼,要把磨坊拆掉。农民告国王侵犯私人财产,结果法院判农民获胜,国王无权拆农民的磨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私有财产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事实真的如此吗?下面以三个国家为例介绍国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法国1793年,法国《宪法》公布时,里面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1958年制定新的宪法。这部宪法的第五章叫《议会和政府的关系》,其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均由议会通过”。议会可以通过“有关企业国有化和公有企业的资产转为私人所有”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可以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规定,把某些企业转为国有,也可以把某些公有企业转为私有。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都没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因为美国独立之前,英国的国王和政府并没有任意剥夺当地人民的私有财产。•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德国•一、1849年3月28日公布的《法兰克福宪法》草案。该宪法第一六四条款定:“所有权不可侵犯,征收惟有因公众福利且依法律,以及给予公平补偿之后,方得为之。”•二、1919年魏玛宪法集人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理念及制度之大成者。其153条规定为:“所有权受保障。其内容及限度,由法律定之,征收惟有为公共福利且依法律,方得为之,征收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有关征收之争讼,由普通法院判决之。2,“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三、1949年公布的现行德国联邦基本法继承,依基本法第14条规定:“1,所有权和继承权受保障,其内容和限度由法律定之。2,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该有助于公共福利。3征收惟有因公共福利所需方得为之。”•以上三个国家可以看出,国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非我们想象中的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财产法已经过分扩张,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需要的,也是应该的。•但是,私有财产权也不可以超越人类的自然权利,凌驾于公民权利和社会公益之上。•财产的私有权力必须得到必要的限制,必要的时候,出于公益权利的考虑,也可以征收私人财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如何理解?•在理解这个问题时,我们先要考察一下,欧洲王权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直到今天都没搞清楚。如果王权代表纯粹的公权,那么不要说国王走进这个破房子,拆掉也很正常。但是,欧洲历史上,王权很少代表公权,绝大多数时候,王权都是私权,都是为王室成员谋私利的工具。即使到今天,英国王室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依然混乱不堪。如果王权是公权,王室财产就不应该由王室成员私人继承。如果王权是私权,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所有的私权都应该是平等的,因此穷人拥有破房子和国王拥有王宫的权利是一样的。王宫不让人随便进,破房子当然也有权不让人随便进。所以,英国穷人傲慢地对待国王,那是私权对抗私权的结果,那是平等,而非“神圣不可侵犯”。我国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历史发展三个时期一二三古代中国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后古代中国没有保护平等的财产私有权的价值取向政治权力始终对社会资源和财富实行着垄断性的控制与影响皇权至上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1954年宪法•第7条至第12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突出强调了公共财产的重要地位,并力图将私人可拥有的财产范围限制在生活资料的范畴之内。•1975年宪法•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第9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这在实际上意味着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已经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了,各种生产资料和债权、知识产权等均被排除在宪法保护之外。改革开放以来•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宪法保护公民财产的范围扩大到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法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确定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是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历史性跨越,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私人财产权。•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法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法条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法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次修改还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置于同等的保护地位,使得权利的客体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同时,现行宪法对财产的保护,也不再止步于所有权,通过宣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际上实现了以内涵更为丰富的财产权替代所有权,从而使得宪法所保护的财产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股权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等现代新型权利要素。•2007年,《物权法》审议通过,明确确定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详细地对私有财产权利中人对物的归属和相关权利作出法律规定。•至此,我国通过《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逐步建立了保护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的私有财产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总结1954年至1978年,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小,属于压缩型修改阶段;1982年到1999年这一阶段的修宪,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强,属于扩展型修改阶段;2004年的宪法修改,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进入全面性阶段。2007年《物权法》颁布,其与我国的社会制度本质一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有利于遏制特权阶层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