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12.2—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2010-07-13发布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212.2—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本规范适用于下列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的监督抽查:1)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仅用于交流电、额定电压在50V以上但不超过440V、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带或不带接地触头的插头和固定式或移动式插座。对装有无螺纹端子的固定式插座,额定电流昀大仅限为16A。装在电线组件中的插头和装在电线加长组件中的插头和移动式插座,以及作为电器的一个部件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在有关电器标准上另有说明除外。2)与器具组成一整体的和安装在器具里或固定在器具上的插座。3)交流电、带保护门和不带保护门、带熔断器和不带熔断器的转换器。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12212.2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通用电器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2.2产品种类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包括插头、插座、器具插座和转换器。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2CCGF212.2—2010表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000≥500且<2000<500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2099.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2099.2-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二部分: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GB2099.3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二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100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GB100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三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企业抽查一种样品,企业有多种同类产品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抽样时企业应提供相应产品的企业标准或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复印件一份,该产品进行了产品认证的则提供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产品应是一年内生产的。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240只,共抽取24只样品。所抽取样品中12只为检验样品,12只为备用样品,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6.3样品处置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是指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的销售总额。7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3CCGF212.2—2010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GB2099.1-2008)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GB2099.1-2008)A类aB类b1标志第8章强制按第8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2尺寸的检查第9章(转换器的插座部分除外)强制按第9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转换器的插座部分除外)●3接地措施第11章强制(适用时)按第11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4固定式插座的结构第13章(13.22和13.23除外)强制(适用时)按第13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5插头和移定式插座的结构第14章强制(适用时)按第14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6防潮第16.3条强制按第16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7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第17章强制按第17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进行检测●8温升第19章强制按第19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9拔出插头所需的力第22章(转换器的插座部分除外)强制(适用时)按第22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转换器的插座部分除外)●10弯曲试验第23.4条强制(适用时)按第23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11耐热第25章强制按第25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12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通过密封胶的距离第27章强制按第27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13绝缘材料的耐非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第28章强制按第28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4CCGF212.2—2010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并判定。7.2.2对于已装有软缆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按产品的原始状态进行考核。除以下情况,一般用3个检验样品按检验项目序号顺序进行进行试验。1)不可拆线插头和不可拆线移动式插座在进行序号10检验项目时,需另取3个检验样品检验;2)在进行序号13检验项目时,需另取3个检验样品检验。7.2.3如果仅1只试样在一项试验中不合格,该项试验及可能对其试验结果有影响的前一项(或数项)试验应进行复试,复试及后面的试验应采用另一组(3只)全套试样并按照要求的顺序进行,所有试样复试及后面的试验均应合格。7.2.4检验后的样品应妥善保管。不合格样品需作必要的影像记录。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如果仅1只试样在一项试验中不合格,另一组3只试样均合格时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复检情况。10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212.2—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信息产业部通用电子产品质检中心(张元钦)、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温永彩)、国家日用电器质检中心(王艺)、大连市质检所(姜石连)。5CCGF212.2—20106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