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防 车 辆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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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辆管理张金龙消防车辆管理消防车辆是部队的重要装备之一,是战斗力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消防防火检查和快速扑救火灾进行社会救援的重要工具。第一节:基层车辆管理第二节:车辆使用量标第三节:车辆手续申报第四节: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节:基层车辆管理一、车辆管理的任务1、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部队实际,制定规章制度。掌握实际情况,当好参谋。2、加强技术管理,确保随时出动。3、对车辆人员的专业训练,提高业务技术水平。4、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5、提高技术车辆性能,提高管理水平。6、勤俭节约,提高经济效益。7、根据重特大火灾处置预案,拟定车辆保障方案。8、调动车勤人员的积极性。二、车辆的分类消防部队装备的车辆,不仅数量多,而且品种多,型号复杂,使用的范围广。车辆分类为了在车辆管理中便于组织计划,保障部队的需要。就车辆管理来说,我们通常分为:1、消防执勤车: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及《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坚持“着眼长远,注重实效,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加大投入,认真做好消防车辆装备的优化集成配置,尤其要抓好大流量干线供水消防车、高效节水型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复合型举高消防车等车辆的配备。部队购置消防灭火车辆必须是经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3C)。坚决杜绝劣质、无产品认证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装备流入部队,部队内部不得再随意改装和购买改装的灭火消防车辆。自2005年11月17日以后购买的消防执勤车一律要经3C认证,凡是未通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消防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挂牌手续。2、行政业务车支队正团级以上单位配备行政、业务车辆其排气量不超过2.2升,价格在25万元以下。副团级以下单位配备行政、业务车辆其排气量不超过2.0升。执勤中队配备微型客车或轻型轿卡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因特殊业务,支队正团级以上单位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2升或价格在25万元以上的轿车,要经当地公安部门领导同意,报总队及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副团级以下单位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要经支队同意,上报总队审批。行政、业务车辆原则上不准配备进口小汽车,申请购置车辆时,须出具资金来源证明,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罚没车辆申请办理武警车辆牌证,必须出具原始车辆相关档案、发票、赠送证明文件;海关、公安部门罚没车辆证明等相关手续,赠送车辆必须出具公安部门的《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赠送、罚没车辆应达到良好的技术状况标准。三、车辆装备服役期限•1、行政业务车辆退役•在车辆编配标准范围内单位,可以适时更新行政、业务用车;车辆已经超编的单位,现有的行政、业务车辆继续使用,逐步淘汰,不再予以更新。•行政、业务车报废、退役,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报废、退役报告,上缴牌证,提取车辆档案。•车属单位未发生变化(指在同一个支队),非报废、退役更新的车辆,不得进行号牌调整。•2、消防执勤车辆应当退役•消防执勤车辆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辆更新一辆,并形成制度,以适应灭火救援的需要。•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退役:•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二千五百小时;•执勤年数满十年。•3、消防执勤车必须退役•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三千小时;•执勤年数满十二年;•大修一次(发动机总成允许两次)后,执勤中,整车的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技术鉴定,情况之一:1又达到大修条件;2经过长期执勤,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3排污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一次大修费用超过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的;•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不能修复的;•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专勤消防车(不含通讯指挥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不含供水消防车),凡符合上述条件中中二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举高消防车和额定总重量大于六吨的进口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四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达到退役年限条件的消防执勤车辆,要及时上报《车辆退役报告》,办理车辆退役手续,上交车辆牌证。四、车辆牌证的管理1、车辆号牌的辨别“99式”武警车牌格式是:WJ01-12345第一部分WJ代表“武警”第二部分两位数为省市区代码:第三部分五位号码,首位代表武警序列,首位为数字的为内务部队;首位为汉字的是标注的警种,后缀四位数字。“消”为消防部队,“边”为边防部队,“通”为交通部队,“森”为森林部队,“金”为黄金部队,“警”为警卫部队,“电”为水电部队。2、省市区代码与核发机构代码•01──武警总部02──河北省03──内蒙古自治区04──山西省•05──辽宁省06──吉林省07──黑龙江省•08──上海市09──江苏省10──浙江省11──安徽省12──江西省13──福建省14──山东省•15──广东省16──广西壮族自治区17──湖北省18──湖南省19──河南省•20──四川省21─云南省22─贵州省•23──西藏自治区24─陕西省25──甘肃省26──青海省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宁夏回族自治区•29──天津市30─海南省31─北京市32─重庆市•33——黄金34——森林35——水电36——交通•37——公安边防38——公安消防39——公安警卫3、车牌真伪的鉴别(1)车牌材质:491Y2专用铅材质,背面专用花纹图案为竖向交叉,颜色同底板颜色,可直接识别。(2)警种字别:“消”字喷印明显粗壮,漆色暗红。凸出部分与凹陷部分十分分明。(3)防伪警徽:位置居中外观清楚可见麦穗式样,油墨颜色采用紫外光防伪印制,验钞机下呈荧光色。(4)二维条码:纹饰清楚压膜明显,前后条码反映事情不一样,纹饰业不一样。镶嵌条码凹槽棱角分明为后贴焊接(家的为直接压轧而成)。(5)车牌分类:正式号牌小车牌:大车牌:(上标DC字样)另外:试车号牌挂车号牌教练车牌临时车牌第二节:车辆使用量标一、车辆管理量标主要是指车辆的完好率和储备里程。1、完好车辆:出勤车:技术状态良好停驶车:保养项目当日完成半日内可完成小修项目完好率=完好车日÷实有车日车辆管理条例规定:战斗类车辆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95%以上2、车辆储备里程:车辆到大修时还能行使的公里数储备里程=大修间隔里程定额—已行使里程二、车辆维护保养基层单位应对每部车辆建立管理使用档案,对其出厂年月、技术数据、使用情况、机械故障、维修保养、性能变化、主要问题、报废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保养主要内容为:清洁、检查、紧定、调整保养种类:日常、定程、初驶、换季、停驶和封存六中保养1、每日例行保养交班前和每次出动后,进行以检查、清洁为主的例行保养。内容是:清洁全车,检查发动机、泵浦、电气设备、控制仪表、泡沫混合器,以及方向盘、制动器、轮胎、灯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油水、电、气和灭火药剂是否充足,随车器材是否丢损和放置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保证消防车随时出动。2、换季保养每季或每次出动连续工作超过四小时以后,必须行以润滑、紧固为中心的一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例行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检查、紧固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添注各总成润滑油,润滑各个润滑点,清洗空气滤清器等,以减少各活动结合部位的机械磨损。延长机械寿命。3、半年保养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以检查调整为中心的保养。内容是: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对发动机电气设备、制动、转向机构和离合器等进行检查调整,清洗机油盘和机油滤清器。按实际需要进行轮班换位,并检查调整其它总成,以保证消防车各部机械完好,灵敏有效。4、年度保养车辆年度审验,要求对车辆到检测线进行全部指标检测。清除积炭、结胶和污垢;调整变速器、传动轴、后桥、前轴以及转向、制动等机构;检查车架、车身,必要时进行喷漆,以延长消防车的使用年限。5、初驶保养。凡新车和大修车,在参加执勤备战之前,必须进行初驶保养。内容是:对全车进行检查、清洁、调整、紧固和润滑,限速行驶一千公里,使各部机械磨合均匀,避免剧烈损伤。另外:驾驶员良好的驾驶习惯也是影响车辆管理使用量标的因素,正确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做到油、水、电充足。注意掌握车辆性能状况,发现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排除。第三节:车辆手续申报1、车辆购置的申请审批请示的内容:(1)使用的部门与单位;(2)现有的车辆数量;(3)购买的车辆品牌与排气量;(4)资金的来源(范围不得用当年行政经费购车)(5)申请新挂或换挂,换挂的牌号。注:挂牌是不必再打报告2、车辆手续的填写报表车辆填制表格《在编车辆号牌和车辆行驶证申请表》的填写与内容:车属单位:支队名称(可以后缀单位);种类:业务车或行政车;厂牌型号:通用名称;出厂时间:合格证标明时间附加内容:发票中第四联(注册登记联);合格证;《在编消防执勤车辆号牌和车辆行驶证申请表》填写内容:车属单位:支队名称(可以后缀单位);种类:水罐车或泡沫车等;厂牌型号:车辆识别行业登记;出厂时间:消防车辆合格证标明时间。附加内容:发票中第四联(注册登记联);消防车辆合格证和地盘合格证;技术参数。第四节:车辆安全管理一、《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车辆事故等级:按危害程度分: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2、驾驶员复训考核•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对学兵进行综合考核。凡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对驾驶员进行审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3、车辆动用批准权限•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4、车辆出场管理•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出车时领取,收车时交回。•出车前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5、干部开车•干部驾车要坚持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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