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大诉讼法比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复议法审合法与合理,诉讼只审合法性)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支持起诉的主体不能是个人,2.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3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过特告死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同民事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审判人员,书翻鉴,勘执)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台上院长,台下审判长)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之下的简易;3年之上的应当是合议庭(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翻鉴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公安正职负责人与检察长由检委会,审判长由审委会2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逐级报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受案范围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总之,受案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受案判断标准:看行政相对人的right是否收到行政机关的power的影响。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1.原告就被告。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1.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原告与被告面临的情形一样:都被监禁或强制措施(监禁或强制超过一年由被关地法院一般原则犯罪地(为主):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3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经过复议案件的管辖:维持:复议机关或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改变(主要事实、依据或定性、撤销、部分撤销、改变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或原行为机关所在地不作为:起诉谁就由谁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注:经最高院批准,高原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特殊地域管辖:1.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身自由+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被告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自由地)2.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冲突解决: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法院不能再移2.移转管辖上下级间。只能上不能下。上级可以审理下级,下级可以上报,不能审上级的。3.指定管辖上级交下级管辖。原因:不便管辖;有争议管辖,或少于一年由被告所在地管辖)都被注销户口2.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则:被告不自由、找不着、或者在外国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身份关系被告被强制措施或者被监禁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身份关系被告被注销户籍3.被告与原告所在地都能管性质为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且被告不在一个区域内,离婚案件的被告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的,4.协议管辖性质:财产类书面约定的与争议由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包括被告居住地,原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选择需确定:根据协议,起诉时候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法律;若是既有协议管辖,又有协议仲裁的,仲裁无效,管辖有效。5.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注意:管辖权恒定原则)1.只能移送一次。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3.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4.有管辖权的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出去。移转管辖1.下级可以向上级转移,可以报请上级管理2.上级可以向下级转移: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被告人居住地(为辅):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户籍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2.被告人是单位的。登记的住所地(为主)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辅)上可审下: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优先管辖: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审判。移送管辖:指定管辖:1.管辖不明(层报上级)2.管辖不能指定管辖之后的案卷移送:1.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后,应该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2.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后,应该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应分别管辖,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4院批准;在开庭前交于下级法院指定管辖报共同上级,逐级报送6.应诉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被告);(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无被告);3、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特殊记忆:(移送管辖)上可审下:(1)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审理。(2)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或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在交于基层法院。下不可审上:(1)应当上移的案件:基层对无期、死刑的第一审案件(2)可以移送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移送过程:(1)基层法院:需要移送中院,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2)中院:应当在接到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下达不同意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检察院。(3)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小鸡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管辖。5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刑诉:最初受理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民诉和行政诉讼:最先立案刑诉中的漏罪:原则上由原审地法院;如果罪犯服刑地或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新罪: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在逃脱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逃脱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管辖。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法院管辖:被告是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但是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除外海关处理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