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2010年10月18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政策解读一、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背景二、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的条文解读(共十七个条文)一、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背景大连海关本着“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十六字方针,对地方经济发展予以高度重视。1996年,为支持大连软件出口,大连海关就出台了大关统5号文,在全国海关率先推出了支持软件出口的服务措施。2007年,新一届党组成立后,张志南关长、荣晓帆副关长多次带队到大连高新园区考察软件及服务外包发展情况。2008年年底,大连海关为支持企业克服金融危机,促进服务外包的快速发展,在当时政策框架下推出了《大连海关支持软件出口六项服务措施》,并提出《创新适应服务外包发展的海关监管模式》的研究课题。2009年上半年,大连海关向海关总署汇报了课题研究情况,署领导对大连海关的创新精神和课题方向予以了充分肯定,并在此基础上,在大连召开由总署加贸司组织、10个业务量较大的直属海关参加的论证研讨会。其后,又经过杭州、上海等研讨会的完善并会签商务部,最终出台了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二、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的条文解读(共十七个条文)文件概况《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09】448号),2009年11月6日下发。《试点通知》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精神的具体措施之一。《试点通知》共十七条,涵盖了试点企业的资质条件、合同的备案、变更、进出口、核销等内容。第一条具体条文:海关对管理类别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上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下简称外包业务)是指《通知》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项下的国际服务业务。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对第一条的条文解读总的来说,本条是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定位。共有四款,包括企业资质限定、业务范围限定和进口货物的范围。以下是对本条四款规定的分别解读:对第一条第一款的解读这是海关现行企业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即是管理类别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才纳入本次试点工作的监管范围,这是海关分类管理政策的要求。本款规定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不属于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范畴。具体《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的商品明细,需要相关企业加以明确。对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解读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企业资质予以限定。本款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第三款是对从事的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的规定。今年4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这个文件首次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做了权威的表述和定义。该资质的认定系省级地方政府根据(财税【2009】63号)组织认定,由外经贸部门以文件方式统一向海关备案。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6个认定条件1、从事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2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信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对第一条第四款的解读•第四款是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范围的规定。•说明:1、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应满足三项条件:其一,是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的内容而产生的设备进口;其二,该进口设备是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提供的;其三,该进口设备应是境外发包方以免费的形式提供的,任何有偿形式的提供都不符合纳入保税监管的条件。2、纳入保税的是设备,非设备的不允许保税,如运输工具类的汽车,样品、试剂、耗材等。3、进口设备仅限于免费进口,与投资性质的减免税货物区分;购进的设备按减免税或一般贸易进口手续办理。4、结合第一款,国家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总署2008年65号公告附件2和3,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复印机、微型计算机、家具等)。第二条具体条文: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服务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得将外包进口货物抵押、质押、留置。主管海关按照保税监管货物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通过核查等方法,加强对外包进口货物使用情况的监管。对第二条的解读本条是对外包进口货物的监管规定。说明:1、外包进口货物仅限于外包企业本企业使用。再外包、再转包、分包是不允许的。2、仅限于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不可以用于其他用途;3、外包进口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或留置。4、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海关应按保税监管的有关规定和方法如保税核查等对设备的使用情况核查,如设备是否短少、是否本企业使用、是否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等。第三条具体条文: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备案前,应在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对第三条的解读本条是对外包企业备案前置程序的规定。也就是说服务外包企业应在海关办理了注册手续之后,才能有资格进行外包进口货物的进口备案。外包企业要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应做为收发货人身份在海关进行注册,办理相关手续。结合第一款,企业要从事服务外包保税试点,还须以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B类及以上的海关管理企业类别。第四条具体条文:试点期间,海关对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以下简称手册)模式管理。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对第四条的解读本条是对海关管理模式的规定。说明:1、使用加工贸易设备D手册。2、不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合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3、以合同为单元管理,并且合同和手册之间只能是一一对应的,“一个合同,一本手册”。第五条具体条文: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须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四)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主管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手册。手册的备案、变更、延期和核销须经主管海关分管关长批准。对第五条的解读本条是对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说明:1、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负责受理手册办理业务,包括备案、监管、核销;2、本条提及的合同备案所需要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无需企业自行提供,主管海关凭总关转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确认。3、合同备案需要进入H2000系统进行操作;4、手册的备案、变更、延期和核销须由主管海关分管关长批准。第六条具体条文:手册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需延期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能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对第六条的解读本条是对保税期限和延期问题的相关规定。说明:1、手册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海关采取一年一批的办法来管理手册备案。2、延期申请应在手册到期之前30天内提出,是否可以延期由海关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3、设备的最终保税期限根据合同确定,无强制性规定,比现行暂时进出口和加工贸易管理政策优惠很多(对延期次数并无数额上的绝对限制,只是对每次延期的时间做出了限制,即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4、没有满5年监管年限可解除监管的规定。5、延期时,海关需审核:企业是否仍具备资质;设备是否按规定使用;外包合同的履约情况等。对第七条至第十条的条文解读这些条文是有关手册备案及通关办理事项的规定。属于具体操作类的规定,将由港湾海关加工贸易备案科王昊科长进行具体解读。第十一条具体条文:外包业务合同发生变更的,服务外包企业应持变更的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对十一条的解读本条是对服务外包合同变更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相关规定。说明:涉及保税监管服务外包设备的合同一旦变更,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到主管海关申请变更。第十二条具体条文:外包进口货物在外包业务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应退运出境。第十三条具体条文:外包进口货物如销往国内或到期不退运境外的,须经海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还须提供许可证件。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解读这两条是对合同到期后货物处理的相关规定。说明:1、外包进口设备性质上属于境外货物,到期后应该退运境外。这是外包进口设备的基本处理方法。2、合同到期后货物的其他处理方法有:其一,在合同执行中须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提交许可证件;其二,合同到期后不退运的,须办理正式进口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提交许可证件。3、设备的内销征税,需要得到海关的批准。第十四条具体条文:服务外包企业不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新手册不予备案,已备案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类别降为C、D类的,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已进口的货物海关征收全额风险担保金。对上述情况,海关须在H2000系统内停止手册使用或停止相应商品项的进口。对第十四条的解读本条是对企业丧失资质的处理规定。说明:1、企业资质的丧失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其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丧失;其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管理类别的下调。2、对企业资质丧失的处理规定为:都不允许继续备案、不予延期,还未进口的货物在H2000内暂停其保税监管项下进口,但已进口货物可以继续以保税形式履约到手册有效期满。3、以上两种原因的企业丧失资质的处理规定的区别是:第二种原因的资质丧失需要收取风险担保金,而第一种原因的资质丧失则不需要收取风险担保金。第十五条具体条文:手册到期后,服务外包企业应在30天内持申请核销报告、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等向海关申请核销。对第十五条的解读本条是关于合同核销的相关规定。说明:1、合同的核销期限是手册到期后的30天内,起算点为手册到期时。2、手册核销时,服务外包企业应提供的单证包括:核销报告、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如转内销的需提供内销报关单;有征税的需提供税单等等)。第十六条具体条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包业务的设备,海关按照现行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办理。对第十六条的解读本条是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说明:1、截至目前,海关提供对服务外包免费暂时进口设备的监管有三种方法:一是按“暂时进出口”模式监管,这种方式需提供担保,并且以半年为期限;二是可以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惠政策进行;三是对于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其外包业务的进口设备可以通过区外保税加工设备监管模式免除担保操作。2、服务外包业务利用现行海关特殊区域优惠政策进行,例如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等。第十七条具体条文:试点期间海关应当对服务外包保税进口货物情况定期汇总,做好统计工作。对第十七条的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点工作中主管海关负责汇总辖区保税监管模式项下进口服务外包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