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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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乡规划法》基本内容大纲要求:了解:《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熟悉:《城乡规划法》重要意义与作用;掌握:《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一、制定《城乡规划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1979年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开始起草的。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城乡规划法》全文共7章70条9000余字,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我国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概念,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来源,单位和个人对于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权,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增强城乡规划科学性和实施监管的效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等。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其第一章总则中的内容不包括(B)。A.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B.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C.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D.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来源保障三、《城乡规划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适用范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地域适用范围,二是行为适用范围。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地域范围包括陆地、水面和空间。行为适用范围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也就是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有关的行为均适用本法。这些行为具体包括负责编制、审批、管理城乡规划的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为;同规划编制工作有关的各单位行为;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各单位和个人行为。例题:《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D)。A.城镇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B.城镇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C.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四、规划区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据此规定,城乡规划区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第二部分为镇,一般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第三部分为村庄,一般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第四部分为规划控制区。这个区域一般为城乡区域内的水源地、市政设施用地、机场、铁路站场、港口岸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集中地区、各类开发区和政府认为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地区。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五、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六、城乡规划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环境、资源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3)关注民生。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要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做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城乡居民点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的程序性要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要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规划的实施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许可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5)先规划后建设。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法编制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坚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八、城乡规划的审批我国对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的大小及其重要性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审批情况如下述。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2)城市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例题:根据现行城乡规划法律规范的规定,下列关于审批城乡规划的程序内容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C)。A.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B.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C.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D.城乡规划行政程序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事关城乡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涉及城市公众利益和相关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3)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审查后,随同城市总体规划按程序上报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直辖市要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省会城市,要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非省会城市以及二类人防重点城市需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备案。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九、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和引导。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以便开发单位和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1、城乡发展和建设的指导思想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应当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的协调发展;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2、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注意的一些问题(1)新区开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内容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区的开发建设、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和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新区开发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为满足城市生产、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预期的发展目标而进行的。新区开发建设。为了解决城市建成区布局混乱、密度过高、负荷过重造成的弊端,或为了保护古城的传统风貌,在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疏解旧区人口,调整旧区用地结构,完善旧区功能和改善旧区环境。开发区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各地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成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基地。开发区建设是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集中建设基础设施,创造吸引外商投资的良好环境,引进外资和先进的工业项目。卫星城镇开发建设。为了有效控制大城市市区的人口和用地规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将市区需要搬迁的项目或新建的大、中型项目安排到小城镇去,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建设小城镇,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的、比较完善的城镇体系。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的需要,在城市郊区或郊县建设大、中型工矿企业,并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配套建设。(2)旧区改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设施等建设活动和旧住宅的改建。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城市旧区既显示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轨迹,也积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端。我国不少城市旧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布局混乱、房屋破旧、居住拥护、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市政和公共设施短缺等问题,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划,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旧区进行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旧区改建的概念包含对旧区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四个方面。(3)主要原则:①城市新区开发的主要原则: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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