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地源热泵市场规模将达60亿在低碳节能成为全国乃至全球关注焦点的背景之下,地源热泵市场相关产品的销售出现了爆发式增长。近日,制冷快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2010年,地源热泵销售总额将接近30亿元人民币,预计2011年地源热泵市场规模将同比2010年的增长将近1倍,达到60亿。制冷快报记者根据部分公开的资料获悉,2008年,中国中央空调行业总销售额接近400亿元人民币,但行业的增长率最多只有7%,远远低于往年的20%~30%。其中,地源热泵市场销售额接近1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高达21.3%,远超过了行业整体增长率。2009年中,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中央空调行业总销售额为360亿元人民币,同比2008年下降7.69%。但是,地源热泵在中国市场的表现却继续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市场相关产品销售总额已超过16亿元人民币。2010年中,安然渡过经济危机中国中央空调行业重新驶入快速增长的通道。2010年市场销售整体总额预计达到500亿元人民币,地源热泵市场相关产品的销售销售总额将接近30亿元人民币。另外,制冷快报记者还获知,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预计2011年至2015年中,中国中央空调行业整体销售额将继续保持每年20%~30%的增长率,而地源热泵产品的总销售额年增长率将至少率保持在40%~50%的水平,从而真正步入增长的“黄金五年”。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共同探讨,互相学习。各位都是来自全国五湖四海的一方豪杰,本人水平有限,不当之处多予指正。现在我们共同分析一下未来几年地源热泵市场行情。(我要讲的题目是)跟紧国家相关节能优惠政策,把准市场动向__听党的话,跟党走,挣大钱众所周知,近几年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联贯性很强的财政奖励政策大力扶持建筑节能行业发展。先是财政部,建设部实行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每平米补贴80元。紧接着是建筑节能应用示范城市,40-60元/米。去年4月2日国务院出台了[2010]25号文件,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中央财政补助(节能)240元/吨标煤,要求省财政补助不低于60元/吨标煤。以及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今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将是比较长期的一种扶持模式。我个人认为这是建筑节能行业发展千载难逢的机遇。国家不但把企业扶上马,又在旁边扶一程。现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能源需求据有关专家预测地球有限的资源供应将在40年后变得前所未有地紧张,因为人类在2050年将面临空前的能源生存难题;土地退化,气候变化,人口增加(92亿)。这样以来,一方面能源需求巨大,一方面供应枯竭。所以各国对新能源的研发力度空前巨大。这些因素恰是我们行业发展难得的机遇。人类巨大的能源需求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可替代能源,也是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能源是一切资源之源,生存发展之源。虽然中华民族大国崛起之路依稀可见;但是依然曲折坎坷。发展中巨大的能源需求与资源性严重短缺使得复兴之路充满挑战,时常考验着国家智慧。因此,“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发展绿色新能源确定为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并期望通过大力扶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高科研水平在不久的将来处于领先地位。以争取在世界上有更多话语权。•二人居条件改善的需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全国地源热泵委员会主任委员俆伟预测;随着气候变化与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要求,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居条件不断改善和居住面积的不断提高设备更新换代等客观需要,我国地源热泵市场发展到2020年,市场规模将比目前增长5-8倍.•现代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提高,对居住环境要求优雅,面积越大越好。所以说人居条件改善的需求将极大地提高对地源热泵的需求。三国家扶持政策促生市场迅速扩大•自国家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示范项目补贴以来,中央财政连续不断地出台补助资金,稅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给地源热泵生产企业以巨大的发展空间;而强制性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同时将地源热泵市场摧上了广阔的发展‘钱’景。•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可再生能源利用在今年面临新的机遇。《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指出甲类公共建筑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也就是说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米,采用空调的建筑(党政办公楼哪个不安装空调),至少要采用包括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以及光电等任意一种或几种可再生能源方式。这项规定无疑为地源热泵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可再生能源学会地源热泵专业组主任李元普在‘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座谈会上透露,地源热泵采暖作为地热能的一种重要利用方式,将在‘十二五’期间在住宅采暖应用方面发挥巨大潜力。在2009年7月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306号文件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以及加快摧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通知中明确分别给予40,60元/平米的财政补贴后,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25号文件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给予财政奖励资金以及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讲一讲;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