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因此是有偿、诺成合同。本类合同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二)人身信赖属性:1、承揽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亲自完成(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2、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3、辅助工作可以由第三人完成,但由承揽人负责。4、如果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5、定作人可以监督承揽人的工作,但不得妨碍正常工作。•6、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三)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1、定作人中途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2、定作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变更、解除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有关标物灭失的风险问题。由谁提供的谁负责,坚持了物主原则。但是承揽人有过错的(保管不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祥寿诉袁光荣、温炳光雇佣纠纷案•2008年5月,袁光荣将位于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上北洲的一幢旧房子承包给温炳光承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程采取旧房由温炳光负责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温炳光所有,工具自带。事后,温炳光雇佣了包括吴祥寿在内的四人做工。2008年5月18日,在做工的过程中,吴祥寿不慎被即将要拆除的旧墙压倒,造成下身瘫痪的严重后果,而且工程施工过程中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事发后袁光荣、温炳光对双方与吴祥寿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发生争执,互相推脱责任,吴祥寿将双方告上法庭。北京泰思特公司诉河南银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1993年4月4日北京泰思特公司与河南银星公司签订一份制作一块单色显示终端的合同,总造价114207元,另一份合同为制作三块彩色显示终端,总造价1259439元。合同订立后,泰思特公司又与陈星、董众签订承包协议,由陈星、董众承包泰思特公司下属的电子工程部,该承包形式为独立核算(但未进行工商登记),泰思特公司从总造价中提取3.8%作为管理费代缴纳税金,其余款项由承包人支配。北京泰思特公司诉河南银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董众作为承包人,实际上只是以工人身份出现,由陈星发工资。1993年9月18日陈星离开泰思特公司,自主成立超明公司。合同生效后银星公司共向泰思特公司支付了903527元,剩余款项则按陈星指示,汇入超明公司的帐上。一块单色显示终端的合同和三块彩色显示终端均由超明公司制作完毕向河南银星公司交付。北京泰思特公司诉河南银星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款项。陈颖诉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装修纠纷案•原告;陈颖•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1998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价款为95716元。工程竣工后,室内气味刺鼻,无法居住。原告委托北京天衡诚信家装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25倍。陈颖家人出现头痛、咳血等现象。原告不能居住该房屋。起诉被告予以赔偿。被告则举证证明其所买的原材料都是合格产品,并且在使用前都经过原告的准许,因而出现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00年5月15日,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耀华公司)给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下称洪涛公司)出具北京饭店改建工程玻璃桥报价分析,内容为面层玻璃面积75平方米,每平方米1162元,立面支撑面积80平方米,每平方米1805元,玻璃桥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1493元,玻璃桥工程造价231415元,洪涛公司单位陈声远于6月9日在该报价分析上签字。2000年6月11日,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约定由耀华公司为洪涛公司定作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玻璃流水墙每平方米2700元,玻璃桥(见附件)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按实际玻璃发生面积结算,质量要求为按洪涛公司提供图纸方案要求加工,验收方法为现场验收,工期1个月,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预付30%合同款,玻璃进场施工之日付工程款45%,工程交付后付20%工程款,余下5%工程款作为保修款,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年,另双方约定,以上价款交付验收后七日内结清该合同所定款项。合同签订之日,洪涛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耀华公司120000元预付款,耀华公司亦按合同的约定、按洪涛公司提供的图纸方案定作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并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安装在北京饭店新中楼。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实际发生面积为玻璃桥立面玻璃52平方米,平面玻璃74.31平方米,流水墙玻璃面积56平方米,总价款为331408元。2000年7月19日,洪涛公司给付耀华公司价款90000元。2000年8月中旬,耀华公司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安装完毕后撤离北京饭店。2001年11月21日,洪涛公司给付耀华公司价款30000元。尚欠价款91408元未付。后北京饭店已使用了耀华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2002年10月16日,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经到北京饭店核查确认现有五块玻璃出现裂痕。•后耀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洪涛公司给付价款91408元,并要求洪涛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7588元。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1、洪涛公司未及时进行验收、且已投入使用,又不能证明在耀华公司撤离安装现场后一年(即交付后的保修期)内曾就质量问题通知过耀华公司进行修理或更换,故应承担不利后果;2、玻璃现在的确存在5处裂痕,现洪涛公司不能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耀华公司,故对洪涛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3、定作物的交付有多种方式,可由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本案中的定作合同是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与房屋维修等一样,承揽工程的完成是在定作方的场所内进行的,因此,依其性质无须特别交付,承揽方完成工作之日即为交付之时。本案中,安装地即是交付地,耀华公司在完成安装工程后撤离了施工场地,定作物已在洪涛公司的控制之下,应视为耀华公司已将定作物交付洪涛公司,故应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超过保修期限的质量问题,耀华公司将不承担责任。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4、对承揽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及时验收是定作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对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受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讲定作方是因为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故没有进行验收,这样的抗辩值得推敲,不验收就是违反义务,当然验收不等于受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外,没有验收怎么能知道存在质量问题呢?既然存在质量问题,那就应该有证据,包括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和记录的证明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电梯加工合同纠纷•2001年12月,被告某市人民银行为扩建办公楼,向原告双达电梯有限公司定作一部五层电梯,双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电梯合同,约定原告加工完毕后于2002年7月1日将电梯运抵被告指定工地。原告依约加工电梯完毕,在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之前,由于被告扩建办公楼的项目未得到上级批准,被告急通知原告暂不要发货,要求原告变更电梯设计。原告停止发货后,多次催促被告来人修订合同、变更设计,但被告推托一年不予任何答复。原告遂于2003年8月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原合同,接收已完工的电梯。电梯加工合同纠纷•被告辩称,双方既然始终未达成变更原合同的协议,原告就应按原合同约定,于2002年7月1日向被告交付已加工完毕的电梯,原告逾期一年才主张发货,构成根本违约,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电梯加工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加工电梯完毕后,已不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首先提出停止发货、变更定作物的设计,而后又不积极与原告协商变更事宜,造成原告不能按时发货,电梯压库一年,因此被告没有尽到受领人的协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原合同,接收定作物,并给付报酬。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定作物在加工完毕后而对定作人失去实用效能,物质浪费已成定局,这一不利后果由定作人承担,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平观念,无过错的承揽人不应承受理应由定作人承受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