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与索赔一、变更1是否为变更(变更的定性)2承包商能否就变更提出补偿?(责任区分)3变更程序与变更资料整理4现变更存在主要问题交流内容二、索赔索赔程序与注意事项三、案例针对南水北调存在主要变更与索赔问题的处理建议交流内容一、变更变更的依据只有法规和合同两个层次。依据法规(包括政策性文件)文件的相关规定所引起的变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法规文件所支撑,且变更的处理必须符合法规文件的规定,按法规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价格的调整);依据合同约定,符合合同条款(39.2)2009款(15.1)关于变更条件的,引起变更的缘由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对应,且变更的缘由是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根据合同规定可以进行变更的事件。1、是否为变更一、变更变更是指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合同预先设定的条件发生改变,或为实现合同目的改变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由发包人、承包人或监理机构、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所有施工合同的变更均应以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指令为准。变更的原因包括设计优化,施工现场条件改变,施工方案因不适用而改变,施工顺序或施工状态改变,发包人对项目功能和质量标准的改变,第三方的影响,承包人自身施工条件改变等。2、承包商能否就变更提出补偿一、变更针对变更原因分析,确定变更责任的承担。凡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变更,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包括工期和费用),承包人自己承担;凡发包人自身原因,或发包人提出超出合同原定要求(包括设计变更),或施工现场条件改变,第三方原因等所引起不利影响,发包人承担;因合同双方原因引起的变更按“同时引起共同承担”、“初始引起方承担”的原则处理。2、承包商能否就变更提出补偿一、变更变更程序(1)监理单位下发“变更指示”。无论何种缘由引起的变更,在确认形成变更后,必须先有监理机构签发“变更指示”。监理机构签发的“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缘由、通知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变更,并按合同约定上报变更项目的施工方案(已有方案的可以按已经批准的方案实施,仅在报价文件中说明,并提交批准的方案备查)和变更项目的报价文件。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一、变更(2)承包人按“变更指示”的要求上报变更的施工方案和变更项目报价文件,施工方案和报价文件需分别提交。变更项目的施工方案已经批准的,可提交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的复印件备查;报价文件必须结合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单价的组价原则进行报价,并附变更项目对合同投资和合同工期的分析成果。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一、变更(3)监理机构分别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和报价文件。对施工方案审核后单独进行审批;对变更报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与承包人和现场建管单位就变更项目的单价或价格进行沟通,以“工程变更价格审核意见”,报现场建管单位。“工程变更价格审核意见”中必须有独立的变更项目单价(或价格)监理审核意见,变更项目的计量计价方式,必要时附监理的单价分析成果。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一、变更(4)承包人依据“变更指示”、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价格审核意见”,经与监理、建管沟通,提交“变更报告”;监理机构审核“变更报告”,并签署“工程变更审核意见”。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一、变更(5)现场建管单位根据变更管理的审批权限,对变更项目进行审批(30万元以下变更项目),或审核(30万元以上变更项目)后进一步上报审批。重大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单项500万元以上变更)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单项500万元以下变更由河南省局审批。变更项目的单价经审批后需由施工合同双方及监理机构会签“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一、变更变更单价确定原则:(1)依据合同条款变更价格确定原则,凡变更项目的施工方案与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项目完全一致的,采用合同已有项目的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的项目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变更项目估价的基础,由现场监理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也无类似项目可供参考时,承包人依据投标报价的基础价格和取费标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编制变更项目的单价。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一、变更2.基础价格及取费标准2.1人工单价,按投标文件同类工作的人工单价计取。2.2机械台时(班)费,按投标文件中相同机械的台时(班)费计取;投标文件没有的机械,依据施工方案和《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重新计算台时费。水利行业没有的,可参考相关行业的定额计算。2.3材料价格,按投标文件的材料价格计取;投标文件没有的,执行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造价信息也没有的,可采用经监理批准的实际采购价。2.4取费标准,按投标文件中的同类工程的取费(税)标准计取,包括各类管理费、利润率、税金。3相关行业定额的使用顺序,优先使用部颁或地方的水利定额,其次使用交通部门定额,再其次使用民建部门定额。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一、变更完善的变更处理文件构成:(1)监理机构的变更指示,必须的支持性文件为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图纸,或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必要时包括地质勘测单位)、监理机构代表联合会签的涉及变更的会议纪要,或发包人的指示(令)。(2)承包人变更申请报告(方案、报价、工期分析、投资分析等)(3)监理机构对涉及变更内容的施工方案的批复文件(4)监理对变更审核意见(包括监理对变更项目单价的审核意见)(5)变更批复文件,30万元以下为现场建管单位(建管处)的变更同意书;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有河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对变更的批复文件,现场建管单位对变更请示文件,有关单位对变更的技术审查及批复文件;500万元以上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变更的批复文件。(6)施工合同双方及现场监理机构对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一、变更变更申请报告格式:1.变更的缘由和依据(变更缘由须说明合同的约定及现场实际情况或新的要求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因现场地质因素改变的需要附相应的支持性材料,变更依据应准确表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及现有实际情况)。2.变更项目的范围、内容及施工时间(实施过程或计划安排)。3.变更项目的施工方案及监理对施工方案的批复文件。4.变更项目的组价原则、单价编制情况、变更项目单价分析及汇总表。5.变更项目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或计量结果。6.变更项目对合同投资增减情况7.变更项目对合同工期的影响分析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一、变更8.附件(1)变更指示(2)设计变更施工图(如有)(3)变更项目方案及批复(4)变更项目单价申报及批复(5)变更项目估算工程量清单或计量申报结果(6)变更项目对合同投资增减对比表(7)变更项目对合同总工期或下一阶段工期的影响分析3、变更处理程序与资料整理二、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的程序二、索赔43.1索赔的提出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索赔的程序二、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索赔的期限三、案例(1)须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的地质条件,参建各方(必须有专业的地质工程师参加)联合确认土方、砾质胶结岩、岩石开挖分界原则和标准;(2)现场进行开挖试验和地质描述,明确土方、软岩、岩石的分界线;(3)根据开挖工艺试验方案及试验成果明确开挖施工方案。根据批准的开挖施工方案按合同变更单价确定的原则,确定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4)涉及液压破碎锤施工的单价,因没有相应的定额可以套用,应优先采用水利定额,若水利定额没有,可以参照其他行业定额,若没有定额,经参建各方现场测算人材机的消耗,按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及水利定额组价方式进行组价。钙质胶结三、案例1所有取土和弃渣位置改变等需要调整价格的,均需进行土方平衡,根据批准的土方平衡方案,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实际实施情况,依据合同确定是否构成变更及确定变更责任。2对开挖料中的可用土石料的减少必须有地质勘察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且有参建各方联合确认。依据批准的土方施工方案,按合同变更要求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因涉及因素多,应理清工作思路,准备好以下资料进一步论证。(1)与合同进度计划匹配一致的土方平衡方案;(2)出现的可能打破土方平衡方案的事件报告,有关参建单位的确认文件;(3)针对出现的问题,设计或建管处发出的调整弃渣、取土等文件;(4)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指令;(5)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处理的文件(变更土方平衡后的施工方案及批复、运距确认文件等)。土方平衡三、案例(1)招标文件中对气象条件有描述,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之内的降雨量而导致的窝工属于承包人的风险;(2)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材料。暴雨导致窝工三、案例(1)青龙河取土场为6标的弃渣场,监理批复的5标和6标的取土场、弃渣场之见的土方平衡方案是否合理,以及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土方平衡方案实施;(2)根据平衡方案来确定是否属于变更以及确定变更的量和价。二次倒运三、案例(1)合同条款中约定建筑垃圾清运为发包人义务,建筑垃圾清运为变更项目;(2)建议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完善原始地面线的测量资料;工程量需要参建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进行联合确认;(3)拆除单价参照民建建筑物拆除定额,清运单价按照土方清运费用。建筑垃圾清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