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机电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改变对设备的分散性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转,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效能,更好的服务与矿井生产,减少设备的积压、极缺现象,特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吉祥煤矿所有在籍机电设备(部件)、缆线从入库、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到报废的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第二条管理原则1、人、机、环境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2、坚持储存、使用、检修、报废全过程管理的原则;3、坚持帐、物、使用单位三对口的管理原则;4、坚持严格考核,奖励与处罚并举的原则。第三条设备管理的内容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指设备的储存、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事故处理申报、移动、调拨、回收利用、报废、设备的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第四条设备管理的要求1、及时合理编制各类库存设备的检修计划;2、正对设备的特点,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3、购进设备应考虑,防暴性、可靠性、互换性、技术先进型;经济性等因素。4、逐步建立设备卡片,登填设备台帐,填写各中原始记录和表格,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5、做好设备的润滑、紧固、调整、清扫、防腐、防锈等日常维护工作,实行设备三级保养制。6、压力容器的管理,各种压力容器要及时办理使用证,并且必需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准确、可靠、定期检查、定检率100%。7、防爆设备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允许非防爆设备入井,建立严格的监测失爆设备的制度。8、阻燃设备的管理,未经许可,非阻燃皮带、缆线、材料禁止入井。9、固定资产的报废,需由部门申请,主管设备部门组织鉴定,由主管负责人或矿长批准,方可执行。管理体制第五条全矿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实行矿与区队、区队与班组三级负责制。第六条矿机电科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均有一名队干(队长或技术员)兼任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运行检修维护的要有一名班组长兼任设备管理员,把专管和群管结合起来,做到班组分段包干,包机到人,使全矿所有的设备都能达到最佳的运行状态。第七条所有主要的特殊设备均要固定操作维护人员,固定检修人员,落实责任与职责范围,严格执行包机责任制。第八条凡机电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工新调入后,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操作设备。第九条机电科必须把在册的所有设备均按固定资产建立各自的设备台账卡片和电子台账,电子台帐档案拷贝一份送技术科备案一份。设备的购置与入库验收第十条根据矿井生产要求,结合机电设备的配置情况,由机电科在每年年末向矿上提交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送矿领导审批,送交设备购置部门购置,其它部门提交的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报机电科审批,无权直接向矿上提交设备计划。第十一条新购设备入库前,由采购部门组织牵头,结算中心计划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库房保管员共同参加逐台(项)进行详细验收。第十二条凡购进设备入库质量粗糙,无生产许可证等三无产品、无“MA”标志或不能满足生产工作要求者不得签字入库,应予以退货。第十三条购进的设备属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丢失设备部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的,由采购部门负责解决直到设备部件齐全,工具资料齐全时,方可签字入库。第十四条凡入库的设备,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必须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字。库房设备管理第十五条库房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机电科批准,无权随意发放库存设备。库房保管员应精心保管好库房设备,做到台台设备整洁,随机配件及部件齐全,如造成丢失或损坏。造成丢失或损坏的水及配件或部件有保管员负责照价赔偿。第十六条设备保管理员和矿设备管理员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库存设备核查工作,对于库存时间过长并对矿井近期生产没有用途和闲置设备应向矿领导提交处理意见,以减少库存设备资金占用率。第十七条各基层区队的材料库房严禁存放设备,10mm2及以上缆线。第十八条机电设备的调拨权属机电科,公司内部调拨由机电矿长统一协调,各基层区队无权私自处理。第十九条对外调拨设备一律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办理调拨手续。调出、调入单位无权更改调拨通知单所列设备,调拨设备的全部配件附属设备、专用工具及已增加固定资产值的库存排配件要随主机一并调拨。第二十条对外租借的设备必须由机电科核实是停用闲置设备,报主管矿长审查、矿长同意后,才能与租借双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费标准由财务科门提供,包括设备的基本折旧费、大修设备提成管理费。设备租用期间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检修(中、小检修)、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安全运行。设备用完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归还,并由机电科组织验收合格入库后,方可注销合同。设备如有损坏或部件丢失,由租用单位负责修配或赔偿。第二十一条设备的领用,发放实行单据负责制。即:设备发放单据上接到由机电科签发的“设备发放通知单”后,方可发放设备。第二十二条设备的领用,发放手续由各基层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无权代理,如遇特殊情况由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代理。第二十三条设备领用前由各使用单位填写设备领用手册,机电科审批后,出据“设备发放通知单”。第二十四条经机电科审批后需出库的设备必须进行试运转(大型成套设备除外),对于需入井的电气设备还必须对其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待一切合格后方可予以发放。第二十五条凡领出的检修设备必须有“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部位及内容,检修人员,还应有“设备验收单”详细记载设备检修后的验收结果,无上述记录或内容填写不认真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检修人员承担。第二十六条更换设备,原则上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科同意在办理领用手续后24小时内必须交回更换下来的设备,以便及时检修备用。第二十七条对于新出库的设备,由机电科会同库房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编号、登记后方可发放。第二十八条设备领用后,领用及发放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在当天持各自的设备保管手册在机电科共同办理建、销账手续。机电设备的回收、交接第二十九条机电设备一律坚持谁领用,谁回收的原则。第三十条在生产过程中闲置的设备或部件应及时回收,上交到矿库房,对于不按时回收者,机电科下发“设备回收通知单”各基层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单24小时内将设备交回检修车间,否则,按其拖延时间对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员处以200元的罚款,对于当班升井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入车间(库房)。第三十一条若遇回撤工作面等需回收大量设备时,回收单位必须按要求将设备摆放在指定的区域内,并且分类码放,通过机电科验收不符合要求者,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回收过程中,若造成设备(部件)丢失或损坏,按照设备(部件)的原值多少处以相关单位当事人的500元的罚款并要照价赔偿,丢失及损坏部件由采购部门按原值划价,机电科出据“设备损坏赔偿通知单”,财务科门扣款。第三十三条回收电气设备交机电队检修车间时,由机电队设备管理员和回收单位管理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设备各部件齐全、无损坏、煤泥等清理干净的情况下机电队方可出据“设备入库接受单”否则,机电队应通知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现场清查损坏、丢失情况,机电科根据丢失损坏情况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设备回收交机电队检修车间后,交接双方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在当天持各自的设备保管手册在机电科办理建、销账手续。机电设备的润滑第三十五条机电设备的日常润滑工作,必须做到“五定”、“三过滤”。即:定油、定点、定量、定时、定人;入库过滤、发放过滤、加油过滤。第三十六条设备的日常检修人员,必须做好各润滑点的周期性润滑工作,保持所有设备润滑装置及系统管路的清洁,齐全和畅通。第三十七条因设备润滑不及时,造成损坏设备部件者,按损坏设备(部件)的原值追究检修人员以及队领导的经济责任。第三十八条设备的日常润滑工作要严格遵守换油操作规程,严防油脂污染,按润滑油脂消耗定额及设备检修换油计划对设备润滑部位进行清洗,润滑,保证设备润滑系统和换油工作质量,同时要节约用油。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设备润滑卡片”,应将回收的废油封存处理。第三十九条机电设备选用润滑油(脂)必须以该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油脂为准,尽量避免代用,若一时没有合适的润滑油儿必须代用时,要遵循润滑油(脂)代用原则。第四十条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员配合钳工要对运行中设备的油料进行定期取样检验。一般对循环润滑系统一季度取样化验一次,大型齿轮箱每半年取样化验一次。第四十一条设备操作人员若发现设备润滑不良,引起设备部件磨损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主扇风机出现上述情况时,通知有关领导,并起动另一台备用风机),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润滑状态。第四十二条设备日常维护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机械设备润滑系统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队领导,认真作好值班记录以备查。机电设备的检修第四十三条设备检修范围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年、季、月及大、中、小检修计划,使设备的检修按规定周期进行,达到预防性检修的目的,保证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第四十四条设备检修前,必须作好设备的原始记录,详细记录设备的技术状况,(尤其是缺陷),使用情况,各项技术性能,精度参数,检修部位等,以备在下次检修中参考。第四十五条凡设备的检修属中修以上者,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分管机电的主要领导和机电科专业技术人员。第四十六条每一工作地点(工作面,各掘进碛头或其它临时工作点)工作结束后,设备一律升井检修,不得搬往其它工作地点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科同意。第四十七条检修车间应按矿上要求检修足够数量的常用易损设备或部件(防爆开关、油包、立柱、减速箱)等以备用。第四十八条设备检修后,必须做好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并由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做好设备以后检修时参考及处理事故的依据。第四十九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十条在每月的20日前将下月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检修所需材料计划报送机电管理办公室,由机电副矿长审查汇总后下达到各检修单位,如不能按时上报检修计划的对单位第一负责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在当月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扣除3分。设备检修后的验收第五十一条检修车间内的设备检修后,实行矿、科(队)两级重复验收制,即:首先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情况进行验收,确认达到检修目的和检修质量要求后,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人员复检,并在检修质量单上签字认可。第五十二条设备停产检修或大修后,由机电科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检修工和操作员共同参加质量检验,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检修记录”和“主要机电设备履历簿”内。第五十三条机电设备检修后的验收标准为《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第五十四条机电设备验收方法1)检查隐蔽部件的检修记录,2)根据设备检修记录标准对设备外露部件进行监测;3)安全装备进行动作试验;4)通过合理手段对设备(单机)进行空载试运转,观察其运转状况,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有条件带符合试运转的设备必须带符合试运转;5)防爆电气设备要对其防爆制表进行详细检查。第五十五条电器设备如井前机电队设备管理员会同领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机电科三方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杜绝失爆电器设备入井。第五十六条验收员必须严格按检修标准考核,按规定程序验收,并对检修设备作出效果评价,(将验收结果,遗留问题记录在案),作为以后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的参考和依据。第五十七条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试运转或出库使用,否则,造成的后果又使用单位承担。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机电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依据为《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第五十九条固定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1、各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装方案设计,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标准、工序安排及工期控制、资金预算等内容。2、各项工程必须由现场施工负责人,井电工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3、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4、各项工程的每个分项工作完毕后,施工电工认为符合标准后通知机电科复查验收。5、公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纪录,机电科、安监科、根据施工纪录逐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6、验收时必须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时间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