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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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的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一)与劳动关系比较联系: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区别:(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与民事法律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产生的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不同;3.两者的内容不同(享受的权利义务不同)(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资格)(1)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是指公民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能力。(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的影响因素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具有平等性。即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应受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但在现阶段,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于某种因素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这些因素主要是:户籍:包括户籍性质上的限制和户籍区域限制职数:即允许各公民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制裁:指因违法违纪受到的制裁。(3)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的影响因素劳动行为能力是劳动者资格的一个方面,具有法律属性,表明一个国家对公民一定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或是法律要求公民在体力和脑力上所要求的应然状态。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作出规定的客观依据,是公民的劳动能力水平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或受制于下述影响因素:年龄:主要有最低就业年龄、退休年龄等;健康:主要有疾病残疾的限制、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智力:包括精神健全、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等行为自由:须有支配自己劳动能力的行为自由(4)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与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而不可分割;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如妇女、未成年工等;2、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1)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概念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的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包括: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公民个人。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的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用人行为能力:指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2)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影响因素影响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的因素职工编制和招工指标职工录用的基本条件工资总额和最低工资标准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责任影响用人单位用人行为能力的因素财产技术组织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特点:(与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比较)法人在劳动法中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发生,是在法人依法成立后,确定其招工的范围与规模时,法人才具有在劳动法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才有资格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招收工人和职员。法人在劳动法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职能机构或代理人实现的,但对特殊就业人员,国务院另的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概念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劳动者、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见书)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仅指劳动活动(或劳动行为)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事实(一)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二)种类1、行为: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事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产生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引起变更(内容变更)消灭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案例分析2008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93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问题:(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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