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标定处 结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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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J00000-2014XJJ000-20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2010(建筑结构)系列规范细则(征求意见稿)2014-00-00发布2014-00-00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1总则1.0.1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保证和提高新疆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帮助设计人员更好地执行国家现行各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使结构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并尽可能技术先进,以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细则。1.0.2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精心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1.0.3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1.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不得在工程设计合同(含补充条款)中或合同以外,明示或暗示限定结构设计的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用量。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条文说明:1.0.2、1.0.3新疆地区是国家地震灾害防治重点监测区,在建筑结构设计中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中涉及“抗震”要求规定是最低的设防标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1.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2.基于理论研究和灾害调查科学表明,人类对地震的预测及研究还远未能称之为“科学技术”,现有的“中国地震区划图”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抗震设防烈度是结构抗震设防的基本依据,在编写结构设计规范中,为便于广大设计人员的应用,按科学技术评定要求,规定一些明确的“数量界限”,同时附加一些较宏观的应用条件,在结构的抗震设计中应本着“重概念、轻精度”原则,重视宏观规定的条件,不宜打“数量界限”的擦边球。1.0.4本细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的多层砌体结构、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混合结构、空间网格结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1.0.5本细则内容仅是对现行标准、规范的细化和补充,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32基本规定2.0.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现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附录A采用。重大建设工程(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时,多遇地震动参数取地震安全性评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较大值,设防烈度、罕遇地震动参数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值。对基本烈度6度及以下地区的医疗、教育建筑,均按基本烈度7度(地震加速度0.1g)设计,所属区的设计地震分组不变,应再按提高一度执行抗震措施(设计人员应在施工图纸上予以说明)。条文说明:2.0.1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按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地震小区划”的规定,删去2001规范对城市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不得再按地震小区划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09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和施行,该附录将及时进行协调性修改。根据新建设[2008]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对基本烈度6度及以下地区的医疗、教育建筑,均按基本烈度7度(地震加速度0.1g)设计,所属区的设计地震分组不变,应再按提高一度执行抗震措施。2.0.2稳步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1.自2015年起,凡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域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3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2.自2016年起,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区,凡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用减隔震技术。3.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其他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2.0.3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4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1.新疆地广人稀,医疗建筑是抗震应急救灾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其安全性,县、市、团场及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住院用房均划为重点设防类建筑。2.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残疾人的保护,所有幼儿园、小学、中学(包括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职业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及老年公寓、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3.商业建筑中不能简单的按结构单元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当建筑防火分区跨越若干个结构单元区段,且在同一个结构单元区段内不能独立满足自身疏散要求时,应按若干个结构单元区段合计商业建筑面积及营业面积,当换算的建筑面积约17000m2或营业面积7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所有仓储式、单层大型商场不包括在内。商住楼、综合楼其划分区段比照原则确定允许建筑下部抗震类别高于建筑上部,但不允许下部抗震类别低于上部建筑。2.0.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1.对于新建、与现有建筑设缝独立扩建建设工程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2.对于在现有建筑上续建加层或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审慎进行,并遵守以下原则:1).凡续建加层或改、扩建新加面积超过现有建筑面积5%,及增加质量(静荷载+1/2活荷载)大于原建筑质量的3%以上,且对已建成部分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大时,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对已建成部分进行鉴定与加固;2)凡续建加层或改、扩建新加面积未超过现有建筑面积5%,及增加质量(静荷载+1/2活荷载)未超过原建筑质量的3%以上,且对已建成部分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小时,建造于1991年后的建筑允许按当时设计执行的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鉴定与加固,对于一般建筑后续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建造于1991年及以前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对已建成部分进行鉴定与加固,对于一般建筑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应取50年。注:1.本条文中“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不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本条不包括现有建筑整体装修及局部改造工程。局部改造工程指不改变主体结构抗震性能的改建工程,如增加局部楼板荷载,局部加楼梯、电梯,局部楼板开洞等。2.0.5现有建筑整体装修及局部改造工程属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且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原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低于现行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与加固构造设计,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仅对局部构件强度、刚度进行复核做相应加固处理:1.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53.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5.属自治区规定的须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2.0.6对于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一级。2.0.7在建筑工程中宜优先选用400MPa、500MPa级热轧带肋钢筋作为纵向受力的主导钢筋,淘汰335MPa级带肋钢筋,逐步淘汰550MPa级冷轧带肋钢筋,尽量用HRB400钢筋或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取代之。高强钢筋应用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导则》有关规定。新疆地区暂不推广RRB系列余热处理钢筋。条文说明:2.0.7根据自治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原则,设计单位要按照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目标和进程,加强工程设计管理。自2013年起,新建项目设计禁止使用235MPa级热轧光圆钢筋,示范城市新建项目停止选用335MPa级热轧带肋钢筋,到2014年其它新建项目设计也要淘汰335MPa级带肋钢筋。设计宜优先使用400MPa级高强度带肋钢筋,积极推广500MPa级高强度带肋钢筋,逐步淘汰冷轧带肋钢筋。同时配套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充分发挥钢筋和混凝土共同受力的作用机理。据2011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子站发布信息,对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条款做新解读:单机产能规模5000吨及以下的生产装备立即淘汰,单机产能规模1万吨及以下的生产装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淘汰(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这表明淘汰冷轧带肋钢筋步伐加快,为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的推广拓宽发展空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是热轧圆盘条经过冷轧成型及回火热处理获得的具有较高延性的冷轧带肋钢筋,其牌号是CRB600H,H代表高延性,以往采用的CRB550冷轧带肋钢筋属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逐步淘汰产品。63荷载3.0.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抗浮水位,其水压力可按永久荷载考虑。3.0.2民用建筑的非人防地下室顶板(±0.000标高处)的活荷载一般不宜小于4kN/m2,对于砌体结构不应小于2.5kN/m2。3.0.3考虑施工情况,室外地面处地下室顶板活荷载不宜小于10kN/m2(组合值系数取0.7,频遇值系数取0.5,准永久系数0.2),计算墙、柱、梁时允许折减系数取0.8,计算基础时允许折减系数取0.3。消防车道及登高面不能确定或有可能发生变化时,所有室外地下室顶板均应按消防车活荷载考虑。按登高面及室外道路考虑消防车活荷载设计的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车误驶入未考虑消防车活荷载区域,并在结构施工图中要标明未考虑消防车活荷载区域范围,说明登高面及室外道路如有更改要做相应加固处理。3.0.4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表5.1.1中,第8项的消防车荷载,系指消防车直接行驶于楼板上时,其轮压折合成等效均布荷载。当双向板楼盖板跨介于3mx3m~6mx6m之间时,应按跨度线性差值确定(以板的短边为参量);当单向板楼楼板跨介于2m~4m之间时,活荷载可按跨度在(35~25)kN/m2范围内线性插值确定。当地下一层顶板之上有覆土或其他填充物时,消防车活荷载按照覆土厚度的折减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附录B规定采用。注:对有主次梁的双向板,次梁折减系数不应小于0.8;对主梁则要根据次梁间距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主梁的折减系数与次梁相同,当次梁间距很小时,主梁的荷载相当于直接来自双向板,可酌情按主梁跨度的双向板来确定活荷载。对于不小于6m的柱网,且采用交叉次梁(十字梁、井字梁)时,计算墙、柱梁时楼面均布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3.0.4的规定。表3.0.4计算墙、柱、梁时楼面消防车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系数汽车通道十字梁或井字梁网格尺寸计算墙、柱、主梁时楼面标准值(kN/m2)计算十字梁或井字梁时楼面标准值(kN/m2)组合值系数ψc频遇值系数ψf准永久系数ψq不大于2mX2m网格16200.70.50.03mX3m网格16260.70.50.0不小于6mX6网格16160.70.50.0注:1.当网格介于2m×2m~3m×3m或3m×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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