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城安字[201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隐患较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突出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规范我县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秩序,为我县提供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和规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我县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行动顺利完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城步苗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长:王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段福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成员:彭崇端(质监局局长)段立忠(工商局局长)张小明(环保局局长)王建文(商务局局长)潘德清(县安监局副局长)杨培教(公安局副局长)秦胜利(消防大队大队长)曾志勇(电力公司总经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乡(镇)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主任由杨越兴同志兼任。二、全县排查,分类划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进行地毯式排查,并对排查出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进行分类划分。无牌无证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为一类企业,责令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限期办证,对拒不办理有关手续或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取缔;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证律不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属兰类企业,责令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行为,限期整改隐患,并办理有关手续,对隐患整改不到位,证件不齐全有效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取缔;证件齐全有效,无重大安全隐患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属三类企业,要加强监管。三、加强监管、分类整洁(一)加强监管对象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能满足安全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措施:对这类单位重点检查如下内容:1、生产、存储企业检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罐区与厂内重要设施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罐区罐与罐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压力容器仪表是否经过鉴定并齐全完好,检修维修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普查建档,申报登记、辩识分级、检测评估和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是否建立了购买和销售产品资质审验制度、是否建立了用户档案,列入国家、省危险工艺名录的工艺是否进行了工艺改造,企业安全标准在的进展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2、加油站检查其主要设施和周边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罐区、卸油口、通气孔、加油机距架空电力线、通讯线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二)停业整顿对象1、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且经过整改可以重新换发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2、新、改、扩、迁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过补办妥全“三同时”手续可以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措施(1)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生产、经营用电源:(2)查封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责令停止生产、经营;3、未办理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可以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措施(1)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生产、经营用电源;(2)由安监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限期办理相关手续;(3)查封其中重要生产,经雷设备并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三)关闭对象(1)有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但不符合加油站设计规范,不能按时审领或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没站(包括三种情况:不进行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认为不合格的,安全审查认为不合格的)。(2)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安全管理松懈,经整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依法应当关闭的。2、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不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安全评价认为不合格或安全审查认为不合格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3)领取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安全管理松懈,经整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依法应当关闭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3、关闭标准(1)吊销所有相关证件;(2)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3)查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四、各相关部门职责1、乡镇人民政府:摸清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底数,具体组织本乡镇的整顿工作,并负责牵头取缔工作。2、安监局:综合协调本次整治工作,审核整治企业名单,暂扣关闭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综合掌握全县的整治情况。3、公安局(消防队):处理整治工作导致的治安案件,接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并将剧毒化学品移交环保部门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的处理;负责吊销消防验收意见书。4、质监局:负责相关证件的吊销和需拆除特种设备的拆除及安全处理工作;负责关闭加油站加油机传感器的拆除和暂扣工作。5、工商局:负责吊销关闭单位的营业执照。6、商务局:负责吊销关闭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督促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成品油零售批准证的加油站进行关闭取缔工作。7、环保局:负责整顿工作中的环境污染处理,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处理工作。8、电力公司:负责停业整顿和关闭企业的停供电和供电设备的拆除工作。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摸底阶段(2013年1月15日至1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整顿方案。各乡镇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摸底,认真对照本方案,对本乡镇加强监管、停业整治和关闭的企业进行摸排。(二)集中整治、关闭阶段(2013年1月21日至3月1O日)1、县安监局审核各乡镇报送名单;2、县安监局依法对监管企业下达停业整顿、隐患整改、关闭等文书,并报请政府依法对关闭单位作出关闭决定;3、县安监局向社会公告关闭名单;4、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由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整治、关闭标准实施整动关闭,整治、关闭结束将结果报县政府和县安委办。(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3月11日至3月25日)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将于3月11日起,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本乡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整治方案,积极组织开展该项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员排查存在的问题,并积极与职能部门联系,妥善处理整顿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和关闭事宜。(三)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位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认真完成好此次整顿工作。(四)认真总结,及时勾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勾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加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于3月25日前,将整顿工作总结报县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