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第一节股东出资概述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公司法既有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必有股东出资义务和份额的要求。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三、股东出资与股权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四、股东出资义务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五、股东出资责任(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适用于对一般股东出资责任的追究,具体的救济手段主要是1、追缴出资。2、催告失权。3、损害赔偿。(二)资本充实责任1、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2、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连带缴纳非现金出资的财产价额的义务。3、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3、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对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还需结合公司法理和学理从以下不同的角度加以综合分析和确定:1、有限公司的出资责任与股份公司的出资责任。2、公司设立中的出资责任与公司成立后的出资责任。3、发起人的出资责任与一般股东的出资责任。4、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对股东的出资责任。5、货币出资的责任与非货币出资的责任。6、出资缴纳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7、分别出资责任与连带出资责任。第二节股东出资的形式一、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二、法定股东出资形式的要件三、公司法列举的股东出资形式四、其他股东出资形式第三节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一、出资的价值评估二、出资的比例结构三、出资的履行四、出资的验资【本章前沿问题】1、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2、信用出资的障碍与挂靠企业的产权认定【本章思考练习题】1.简述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4.简述出资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内容。5.股东出资形式为何法定?其法定根据如何?6.股东是否可用借贷资金出资?7.简述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意义和特殊要求?8.现有法定出资形式之外的其他出资形式应否得到法律的承认?为什么?9.非货币出资履行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