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第二部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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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法一、本章重点内容1.合同的原则2.合同的调整范围3.合同的分类4.合同订立的条件5.要约的构成要件6.要约的形式与生效7.要约的撤回与撤销8.要约的失效9.要约邀请10.招标投标中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11.承诺的构成要件12.承诺生效13.承诺超期、延误与撤回14.合同的形式15.缔约过失责任16.合同成立17.合同生效18.无效合同的内涵与特征19.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20.无效的免责条款21.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2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2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24.撤销权25.效力待定合同26.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27.附条件合同28.附期限合同29.合同履行的原则30.合同履行的主体31.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32.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33.抗辩权的含义34.同时履行抗辩权35.先履行抗辩权36.不安抗辩权37.代位权38.撤销权39.合同变更40.施工合同变更41.合同的转让42.债权转让43.债务转移4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45.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4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47.合同的解除48.单方解除49.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50.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5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5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5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54.竣工日期的确定55.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56.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57.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58.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59.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60.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61.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62.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63.工程结算的程序64.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65.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6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7.违约行为68.违约责任69.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70.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71.违约金72.定金(担保的一种)73.不可抗力74.违约责任的免除75.担保的涵义与种类76.保证的概念77.保证人的资格条件78.保证期间79.定金的概念与性质80.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81.定金与预付款的相同与区别82.定金的生效条件二、重点内容讲解1.合同的原则(1)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2)自愿原则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2)与谁订立合同自愿。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4)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5)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3)公平原则1)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1)订立合同时。2)履行合同时。3)合同终止后。(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合同的调整范围(1)广义合同:调整多种关系合同。(2)狭义合同:调整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3)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婚姻、收养)。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3)劳动合同(劳动法)。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3.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可以履行抗辩权2)单务合同不能履行抗辩权(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7)主合同与从合同1)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3)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4)从合同无效与否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4.合同订立的条件(1)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2)经过要约与承诺。(3)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5.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3)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6.要约的形式与生效(1)形式1)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2)口头形式:(当面或通过电话)3)行为(2)生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3)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7.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8.要约的失效(要约的消灭)(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9.要约邀请(1)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3)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10.招标投标中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发布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布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发售招标文件(要约邀请)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递交投标文件(要约)在合同法中,一经承诺合同成立,只要看这个事件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成立即可判断。1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方式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2)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视为承诺,视为新要约。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缄默是没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无事先的约定或习惯做法。12.承诺生效(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5)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6)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13.承诺超期、延误与撤回(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延误(客观原因)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3)撤回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承诺只要生效,合同即成立,如果取消其法律效力的,只能是违约或者是取消合同的效力,而不是取消承诺。14.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其他形式15.缔约过失责任(1)内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构成要件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3)主要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6.合同成立(1)内涵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2)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存在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3)合同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合同成立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17.合同生效(1)内涵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2)合同生效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18.无效合同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2)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绝对无效。3)合同当然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19.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无效的免责条款(1)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1.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2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无效,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比较项目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涉及范围危害当事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主要涉及当事人利益原因非法、恶意的,不公正与不合法违法,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误解原因与结果关系由于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原因与结果之间无必然关系,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2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2)显失公平的合同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2)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对待。2)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下,体现了充分尊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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