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农发〔2008〕239号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本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起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2—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北京市农业局2008年10月10日为了加强我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0月7日起施行),特制定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和生鲜乳收购站设立审批程序,规范生鲜乳收购站建设与运作。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奶站设立包括五个方面审核内容。一、设立奶站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登记证明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可以设立奶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允许设立奶站。(二)日收购生鲜奶能力不低于10吨,具有相配套的设施—3—设备。(三)符合所在区县奶业发展的规划和布局。二、生鲜乳收购站站址选择(一)选址1.选址应与饲养场、屠宰场保持500米以上的安全防疫与卫生距离。2.站址应避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灰沙及其它污染源的地区。3.站址应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区。(二)布局1.建筑布局合理,生鲜乳收购与贮存区域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2.奶站内主要道路平整、硬化、无积水。(三)车间建筑要求1.收购车间要合理布局,划分为鲜奶收购、检测、冷却贮存等区域,符合生鲜乳收购工艺流程要求,且能满足连续作业的需要。2.车间要求。贮奶间不低于50平方米,检测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屋顶、墙壁及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壁要平滑,地面要防滑,配备冲洗—4—设施和排水系统。3.防火规范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规定。4.供电系统设计符合《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的规定。5.奶站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6.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7.有防蚊蝇和防鼠设施。三、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一)奶站环境卫生1.奶站环境整洁,无恶性异味。2.具有废弃物存放场所,定期清理。具有不合格奶、污水无害化处理制度。3.奶站内禁止饲养动物。(二)现场管理1.管理秩序规范,人员、车辆流动顺畅。2.有生鲜奶收购、检测、贮存、销售记录制度。(三)安全防护1.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5—2.生产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危险生产设备、设施应标出明显的危险警示区域。四、设施设备要求(一)具备收购生鲜奶的不锈钢材质的冷却贮奶罐、低温运输车辆等设备。(二)冷却设备应在2小时内达到0-4℃的贮奶要求。(三)设施设备易清洗、易消毒。五、检测条件要求(一)设立生鲜乳质量检测室。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具有检测及留样制度(记录保存2年以上),样品保留时间不低于72小时。(二)质检仪器设备。配备pH计、比重计、脂肪测定、蛋白质测定、抗生素检测等常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三)检测样品保留。每批次生鲜奶留样,样品保留时间不低于72小时。六、销售条件要求生鲜乳运输实行准运制。运送生鲜奶车辆应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具有生鲜乳交接、运输制度。七、从业人员要求—6—(一)经培训合格。(二)持有效健康证明。(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八、管理制度(一)奶站质量管理制度(应涵盖各种记录的填写、保存和归档)。(二)岗位责任制度(应涵盖决策层、管理层、关键岗位的岗位职责)。(三)检验化验制度(应涵盖抽样、检验、合格判定等内容)。(四)安全卫生制度(应涵盖消防措施、生产安全措施、车间和仓库的卫生管理等内容)。(五)生鲜乳留样观察制度(应涵盖留样方式、数量、时间、保存条件等内容)。附件:1.生鲜乳收购站现场审核表2.生鲜乳收购站设立许可审批程序注:附件1和2为北京市农业局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和条例编制,供各区县参照执行。—7—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表申请生鲜乳收购站名称:生鲜乳收购站类别: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生产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审核日期:年月日XX制二○○八年X月—8—填写说明一、本审核表格式由北京市农业局统一制定。审核表由评审组负责填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客观、公正、完整地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现场审核结束后,本表由区县畜牧管理部门存档。二、审核内容的分类现场审核包括7方面内容,共分为12个审核项目,审核项目又细分为39个审核细目。详见表2。三、审核结论的判定(一)审核细目结论判定:符合要求的标注“√”,不符合要求的标注“×”。如被审核企业不涉及的审核内容,则记录为“不涉及”。(二)现场审核结论判定:“合格”或“不合格”,在表1的相应位置标注“√”。—9—表1评审组人员及审核结果评审组人员组成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签字现场审核结论合格□不合格□评审组意见评审组长签字:年月日企业意见企业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区县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10—表2现场审核内容一、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审核项目序号审核细目及要求审核方式审核结论记录(一)基本条件1取得工商登记证明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可以设立生鲜乳收购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允许设立生鲜乳收购站。现场查看2日收购生鲜奶能力不低于10吨,具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现场查看3符合所在区县奶业发展的规划和布局。现场查看(二)选址4与饲养场、屠宰场保持500米以上的安全防疫与卫生距离。现场查看5避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灰沙及其它污染源的地区。现场查看6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区。现场查看—11—(三)布局7建筑布局合理,生鲜乳收购与贮存区域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现场查看8生鲜乳收购站内主要道路平整、硬化、无积水。现场查看(四)车间建筑要求9收购车间要合理布局,划分为鲜奶收购、检测、冷却贮存等区域,符合生鲜乳收购工艺流程要求,且能满足连续作业的需要。现场查看10车间要求。贮奶间不低于50平方米,检测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屋顶、墙壁及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壁要平滑,地面要防滑,配备冲洗设施和排水系统。现场查看11防火规范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规定。现场查看12供电系统设计符合《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的规定。现场查看13生鲜乳收购站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现场查看14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现场查看15有防蚊蝇和防鼠设施。现场查看—12—二、环保和卫生要求审核项目序号审核细目及要求审核方式审核结论记录(五)环境卫生16生鲜乳收购站环境整洁,无恶性异味。现场查看17具有废弃物存放场所,定期清理。具有不合格奶、污水无害化处理制度。现场查看记录18生鲜乳收购站内禁止饲养动物。现场查看(六)现场管理19管理秩序规范,人员、车辆流动顺畅。现场查看20有生鲜奶收购、检测、贮存、销售记录制度。现场查看(七)安全防护21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现场查看22生产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危险生产设备、设施应标出明显的危险警示区域。现场查看—13—三、设施设备要求审核项目序号审核细目及要求审核方式审核结论记录(八)生产工艺与设备23具备收购生鲜奶的不锈钢材质的冷却贮奶罐、低温运输车辆等设备。现场查看24冷却设备应在2小时内达到0-4℃的贮奶要求。现场查看25设施设备易清洗、易消毒。现场查看四、检测条件要求审核项目序号审核细目及要求审核方式审核结论记录(九)检测要求26设立生鲜乳质量检测室。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具有检测和留样制度(记录保存2年以上),样品保留时间不低于72小时。查阅文件现场查看27质检仪器设备。配备pH计、比重计、脂肪测定、蛋白质测定、抗生素检测等常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现场查看28检测样品保留。每批次生鲜奶留样,样品保留时间不低于72小时。现场查看—14—五、销售条件要求审核项目序号审核细目及要求审核方式审核结论记录(十)销售要求29生鲜乳运输实行准运制。运送生鲜奶车辆应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具有生鲜乳交接、运输制度。考核六、从业人员要求审核项目序号审核细目及要求审核方式审核结论记录(十一)从业人员30经培训合格。考核31持有效健康证明。考核32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考核—15—七、管理制度审核项目序号审核细目及要求审核方式审核结论记录(十二)管理制度33生鲜乳收购站质量管理制度(应涵盖各种记录的填写、保存和归档)。查阅文件34岗位责任制度(应涵盖决策层、管理层、关键岗位的岗位职责)。查阅文件35检验化验制度(应涵盖抽样、检验、合格判定等内容)。查阅文件36安全卫生制度(应涵盖消防措施、生产安全措施、车间和仓库的卫生管理等内容)。查阅文件38生鲜乳留样观察制度(应涵盖留样方式、数量、时间、保存条件等内容)。查阅文件—16—生鲜乳收购站设立许可审批程序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生鲜乳收购站设立审核二、法定实施主体: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三、行政许可依据:(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0月7日起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四、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五、审核行政许可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六、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1.申请方式:当面申请2.申请材料:(1)提交《生鲜乳收购站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两份。(2)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二)受理—17—1.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审查岗位: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人员。3.岗位职责:(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三)承办人员审核1.审核标准:初审人员依照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或办法对生产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审核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8—3.审核岗位: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办人员。4.岗位职责:(1)书面审查符合标准的,填写《评审流程单》,将《评审流程单》及申报材料转专家评审组。(2)书面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查,在呈批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查的意见和理由后,呈报负责人。(3)如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应将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要求转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四)现场评审1.审核标准:承办人员审核合格后,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3-5名技术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按照《现场审核内容》的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填写《生鲜乳收购站综合审核表》一式两份,提出现场审核评审意见。2.审核依据:《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