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j.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破产法司解二》解读四、细化了可撤销的提前清偿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如果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原则上管理人无权撤销,但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案例】2012年3月20日,A公司向自然人王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9月20日还清借款本息。同年7月14日,A公司向王某提前清偿了该借款。2012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经查,A公司于2011年年底即已具备破产原因。【解析】王某的债权的确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但A公司向王某提前还款时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且提前清偿行为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以内,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仍有权撤销。五、明确了个别清偿中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和例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司法解释(二)》第14-1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第三节取回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6-40条)一、权利人的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在破产重整破产中,取回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一)行使权利人取回权的一般规定1.行使时间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2.行使对象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3.取回条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4.取回标的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一般限于取回原物,但存在两个例外:(1)取回变价款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2)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二)财产已被违法转让的处理1.物权归属如果第三人受让该财产时善意(对该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经完成该财产的物权变动手续(登记、交付),则该第三人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主张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否则,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2.债权性质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违法转让人的行为侵害了原权利人的权利,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违法转让人赔偿;如果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物权,但已经支付了转让价款,则第三人有权请求违法转让人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上述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根据转让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共益债务。(三)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权利人取回权的应用1.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2.出卖人破产(1)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法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有权将买受人因合同解除造成损失产生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3.买受人破产(1)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四)重整期间权利人取回权的行使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应当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二、出卖人的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1.取回的方式(1)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2)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2.取回权行使时间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家庭要想和谐兴旺,首先要走对方向,父亲的格局就决定着家庭的发展方向。曾国藩曾说:“谋大事者首重格局”,心中格局的大小,决定了眼光是否长远,眼光是否长远又决定了事物的成败。家庭的发展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家庭需要经营,需要规划。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父亲作为家庭中的男性,承担着家庭领导者的职能,是家庭“权威”的代表。作为家庭列车的火车头,父亲的眼光要远,格局要大,只有父亲的格局大,才能确保家庭的发展方向不出错。老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人的一生中有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庭中度过,观念、思想等都会通过家人间潜移默化的影响来传递。如果父亲有一个大格局,那在他的妻子、后辈子孙都会受到好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中,父亲有大格局,就是在家庭遭遇困难或变故时,不退缩,能够顶住压力。对待家庭小的损失不斤斤计较,不浑浑噩噩混日子,积极对待生活,对于家庭发展有大致的规划。蒙田曾说:“作为一个父亲,最大的乐趣就在于:在其有生之年,能够根据自己走过的路来启发教育子女。”一个父亲胜过一百个老师,父亲是孩子在人生中接触的第一个男性形象,他肩负着帮助孩子正确认识世界,了解社会的重任。父亲在教育孩子过程中有大格局,孩子才能健康茁壮成长,才能为家庭的兴旺积蓄后备力量。在教育孩子中,父亲的大格局体现在不给孩子贴标签,懂得孩子的品格比能力更重要。说到才女,不少人会想到民国时的“合肥四姐妹”,进而感叹合肥张家是个风水宝地。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