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复习资料整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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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职业理念第一节教育观教育观是人们对教育所持有的看法。具体地说就是人们对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教育要素及其属性和相互关系的认识,还有人们对教育与其他事物相互关系的看法,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对教育的作用、功能、目的等各方面的看法。教育观的核心是“教育为了什么”,即教育目的。既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人们对教育要素不同观点的影响。素质教育观是与应试教育观相对的一种教育观,是把教育活动目的指向“素质”——人的全面素质的教育观。即先天的生理素质及后天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的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观的内涵:①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②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③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④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⑤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我国把教育、科技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受教育机会平等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方针。全面发展是当的教育方针的核心部分,全面发展不等于平均的全面发展,而是和谐的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立足于人的个性的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新一代人才,是素质教育的时代特征,创新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对知识经济向人才培养提出挑战的回应。素质教育的外延:素质教育不是对特定阶段、特定学校提出的要求,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的要求。素质教育是终身的。素质教育的产生: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价值观念,其初衷在于纠正“应试教育”现象。素质教育的发展:1996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标志着素质教育观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思想。中学素质教育的一般性质是指国民素质教育的形式,与其他层次、形式相同的性质。中学素质教育应当对中学生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和面向全体中学生的教育。中学素质教育的特殊性:中学教育包含初中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初中阶段的学生处于人的自我意识觉醒阶段,是个性发展的关键阶段;高中阶段的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也进入为人的终身发展奠基的关键阶段。素质教育的目标:①促进学生身体的发育;②促进心理的成熟化;③造就平等公民;④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基本素质;⑤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和能力;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⑦培训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①面向全体,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③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④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⑤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①深化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②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③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④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⑤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梳理素质教育理念,加大教育改革是开展素质教育的条件。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首先要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师的教育观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条件。其次要提高教师的师德素质。最后要强化教师在职进修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待遇,优化学校管理。素质教育并不否认人的差异,不否认受教育者有不同的发展的可能性。第二节学生观教师的学生观直接影响教师对待学生的态度和方法。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教育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内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以学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延展:以人为本作为教育活动的一种学生观,可以从三个维度去理解:首先,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其次,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最后,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2.学生是发展的人;3.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以人为本是素质教育的根本属性,坚持以人为本,最坚实的落脚点在于将以学生为本的思想落实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教师需要树立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育活动过程中;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个体独立性,不能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学生的思想之上,要客观地看待学生的成长与成才;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与责权,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需求,同时也要引导学生学会对学习、对生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顺序性(循序渐进)、阶段性、不平衡性(适时而教)、互补性(结合实际,扬长避短)和个别差异性(因材施教)。中学生的发展特点:首先,中学生身心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包括生理方面和心理方面,自控能力比较差;其次,中学生的主体性发展特点是指中学生自我意识的进步与提升,中学生处于自我意识发展的关键时期,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叛逆;最后,中学生在具体的德智体美等教育方面也有着鲜明的发展特点。全面发展学生观的基本要求:教育者应当着重从身心发展的要求、主体性发展的要求、中学生社会文化素质的要求三个反面去展开工作。三、教育公正与中学生的共同发展教育公正,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就是所有学生都能够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或者说教育机会对所有学生来说是均等的。所谓教育机会均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入学机会均等;一个是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有差异的学生的共同发展:学生的性别差异、学生的民族差异、学生的地域差异、学生家庭背景的差异、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三节教师观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工作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专业的基本特性。第一,教师职业具有一定的职业声望。第二,教师需要经过严格的职前专业训练。第三,教师具有专业自主性。第四,教师职业有自己的专业标准。第五,教师实践是现代教育科学重要的专业研究领域。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一般来说,教师的职业角色主要有:传道者的角色;授业解惑者的角色;示范者的角色;管理者的角色;朋友的角色;研究者的角色。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复杂性(教育目的的全面性、教育任务的多样性、劳动对象的差异性);创造性;主体性和示范性;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长期性和间接性;个体性与群体性。现代教师角色转换:1.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3.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教师行为的转变: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强调尊重、赞赏;2.在对待教学上,强调帮助、引导;3.在对待自我上,强调反思;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强调合作。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1.学会学习,成为终身学习者;2.勤于反思,成为反思的实践者;3.恒于研究,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4.重视沟通,加强交往与合作能力;5.勇于创新,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师专业发展内容包括:1.专业理想的建立;2.专业人格的形成;3.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深化;4.专业能力的提高;5.专业态度和动机的完善;6.专业自我的形成。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1.职前培训;2.入职培训;3.在职培训;4.自我教育。教师成长的三阶段:1.关注生存阶段;2.关注情境阶段;3.关注学生阶段。中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包括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师学科专业素养、教师教育专业素养和教师职业心理素养。教师职业道德修养:1.对待事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对待学生,热爱学生;3.对待集体,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4.对待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师专业知识素养:1.本体性知识(学科专业知识);2.条件性知识;3.实践性知识;4.文化知识。教师教育专业素养:1.具有基本的教育科学知识;2.先进的教育理念;3.较高的教育专业能力。教师职业心理素质:1.良好的情感特征;2.积极稳定的情绪特征;3.良好的性格特征。教师的根本职责是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在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延续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塑造年青一代品格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教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者,对个体发展起着促进作用。教师职业的社会价值是指教师职业对他人、集体、国家、社会和人类都有巨大贡献,能够为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提供精神财富,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主要体现在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承担着文明传承的重任。教师职业的个人价值是指教师职业可以满足教师的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教师获取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劳动。教师是通过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才实现自身的价值的。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包括: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4.教育平等原则;5.终身教育原则。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其构成要素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基本法。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在教育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共三个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十章,84条。《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共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八章,63条。《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共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九章,4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共七章,72条。主要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规定了相关主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有八章,57条。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共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六章,40条。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大方面进行了规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从总体战略、发展任务、体制改革、保障措施四大部分进行阐述。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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