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权法全文逐条解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77--277-最新物权法全文逐条解读《物权法》第一编总则(解读:总则就是总的原则,是全文的依据。)第一章基本原则(解读:在总则之下,又设基本原则,那么是不是还有非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总则下面如果没有分则,标题可以采用“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原《草案》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开宗明义,说明立法的目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277--277-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本法就是为了要维护这个制度。第二个目的,是为了“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宪法有以下规定:“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77--277-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77--277-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题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经济。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是单一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有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277--277-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就是以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对外资企业,宪法规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本法就是要维护这个经济秩序。我们可以把本法的目的概括为:维护一个制度和一个秩序。这与其他国家物权法有着本质的不同,也与之前一些专家的解释大相径庭,例如有些专家说物权法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的。而这一条规定,很明确地表明,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鲜明的维护国家利益-277--277-的特点。那么如何维护这一个制度和一个秩序呢?就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来实现的。至于如何明确、发挥、保护,后面自有具体条文规定。本法就要从“明确、发挥、保护”这三方面加以展开。对照原草案,现行文本将目的放在了前面而把手段放在了后面,从而更加明确了本法的目的,避免了把手段当成目的的误解。本法明确说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句在原草案中没有,这是后加的。加上这八个字非常重要,说明本法是在宪法之下,直接根据宪法制定并落实宪法原则的基本法律。如果其中和违宪法不一致之处,仍应以宪法为准。我国宪法有如下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277--277-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本法在第一条明确以宪法为根据,应当是为了体现了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和严肃性。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没有以《民法通则》为依据,《民法通则》是民事法律的通用法则,本法作为民事法律,按理也应当以《民法通则》为依据,没有这样说,似有在《民法通则》之外另起炉灶之意。事实上,有关人士多次说过,《物权法》不过是将来的《民法典》中之一部分,将来要用《民法典》来取代《民法通则》。其目的,是彻底脱离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而完全采用大陆法系的体系。对此,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以上解读可知,在物权法通过之前,一些专-277--277-家学者的解释是有误的。例如说制订物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这完全与《物权法》第一条维护一个制度一个秩序的目的不相符,因此造成了很大的误解。第一条具有提纲携领的地位,对这一条理解有误,全篇就不好理解了。第一条就解读到此。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草案》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277--277-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解读:这一条是说本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逐条详解(一)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解:本条第l款规定了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只调整-277--277-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物权的客体是物。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其意义主要在于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前者以交付,后者以登记。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6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因此,本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规定权利-277--277-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在权利性质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处分。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权利义务限于当事人之间,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任何义务。正因如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277--277-得侵犯。解: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规定。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解: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的内容不能由权利人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由一个权利人和几个义务人说了算,对权利人和成千上万义务人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如:法律规定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占有,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不转移占有的质权则质权不成立,所以为不动产设定质权也无效。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遵循自愿原则,具体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比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内容如何约定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277--277-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解:本条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物权公示是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方式取得物权。物权公示的方法主要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要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要进行登记;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比如人所有变为两人所有,也要进行登记。登记之后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动或者消灭才有效。要获得一个动产的所有权,要通过交付。比如买一台电视,就要通过交付,买主才有所有权,反之,要出售一台电视,要将其交付给买主,卖主才失去所有权。因此,物权变动的关键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建房、继承等事实行为取-277--277-得的物权不以登记为取得要件。详解见第七条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解:物权的取得可分为以事实行为取得和以法律行为取得。以事实行为取得无需登记或交付,只要事实出现权利人就取得了所有权,如建房、继承、法院判决、国家征收等不以原所有人的意思(愿)而取得的物权;以法律行为取得需要登记或交付,如买卖、赠与、互换等以原所有人的意思(愿)而取得的物权。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77--277-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解:关于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由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的立法体例,即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生效。本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是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

1 / 27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