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组建任务。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抓紧牵头组建省招标投标协会,在其成立后,及时将评标专家库移交其管理(以下统称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第三条省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第四条省评标专家库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第五条省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第二章评标专家第六条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各专业评标专家的具体条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七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七)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接受考核。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九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评标专家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可以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交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交单位推荐书。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第十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予以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已进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经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审查后可免于参加考试,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直接予以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未取得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第十一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将审查认定过程及结果做成书面记录,并连同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给予支持。第十三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第四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下同)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第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第十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的网络终端进行,也可以按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分别在省有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各市、县(区)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内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第十七条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二)有经过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培训的专门操作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操作人员的名单应当经过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备案;(三)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用房;(四)建立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落实责任制。第十八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内进行;使用外地专家,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24小时。第十九条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承担下列义务:(一)依法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四)定期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报送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的监督。第二十条网络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应当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二)招标人填写《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四)打印《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一式两份,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核验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不得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一)是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抽:(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三)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第二十三条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第五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第二十七条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评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可以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第二十八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二)专家评标信用记录;(三)参加培训情况;(四)年度考核情况。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终止其评标资格,予以解聘:(一)未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的;(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第三十条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在一个年度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二)未经批准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评标活动,按该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组建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标有效;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标无效,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第三十三条网络终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终端设置资格:(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二)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三)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五)由未经培训且备案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的;(六)由于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抽取终端条件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上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后,各市、县(区

1 / 1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