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工程质量(以下简称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事业部、项目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作质量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遵守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及设计要求,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理念,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全员质量责任,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为社会和用户提供合格的工程(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依法自觉接受国家、行业及所在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各子(分)公司应当将质量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管理体系、日常经营活动和各道生产环节中去,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质量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质量计划。第五条公司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考核评价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是公司对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公司对质量实行“公司监督、子(分)公司管理、项目-2-部控制”三级监督管理体系。事业部参考子(分)公司、项目公司参考项目部纳入公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交建“谁经营、谁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制定质量责任制,落实全员质量责任。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成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以建立、健全完善的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项目部应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等(以下简称协作单位)纳入项目部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均应设立以质量第一责任人为主任、分管质量领导为副主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工作制度,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质量工作,研究决策质量工作中重大问题。第十条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及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公司质量管理目标和控制指标;(二)审定公司质量管理规划和规章制度;(三)审定公司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决定质量奖罚事项;(四)审定公司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五)根据公司质量形势,研究部署并指导公司质量工作;(六)组织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调解决重大质量问题和争端;(七)引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组织开展重大质量课题研究,推进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八)研究决定其他有关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工办,负责公-3-司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各项目公司、项目部均须成立以质量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分)公司须配备专职、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项目公司及项目部须配备专职、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部还须足额配备专业齐备、合格的专(兼)职质量员。第十四条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项目公司及项目部质量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各级质量管理体系中质量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履行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质量责任负有综合协调和监督职责。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项目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完善质量管理人员用人机制,加强质量管理人员培养,提升质量管理人员地位和待遇,拓展质量管理人员发展空间。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项目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质量知识,熟悉相关的质量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掌握本岗位质量控制技能,按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第十八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4-(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传达、执行上级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及文件;(二)制定、完善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和工作标准;(三)监督、检查、指导、考核、评价下一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四)组织评审、申报企业及其他各等级优质工程奖;(五)组织开展各种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六)组织质量检查,及时编发质量检查通报,监督相关单位或部门履行质量责任,闭合处理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七)组织或协助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审核、评价体系运转状况;对施工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控制,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八)负责质量检验评定,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并协助做好分包商过程及完工评价;(九)组织或参与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处理建议,通报处理结果;组织或协助做好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质量信息;及时审核、批复下级单位上报的文件;(十一)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组织或协助做好工程交(竣)工验收及后期的质量回访工作;(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检人员职业培训;(十三)试验检测、测量及计量归口管理;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一)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按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二)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5-范,企业内部及外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文件、流程处理相关业务;(三)有权越级反映质量情况,有权签发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质量的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处理;(四)有权行使“质量否决权”。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一)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二)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三)发现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未能及时、如实报告或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袒护;(四)其他未能按照相关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办事酿成质量隐患、质量事故或影响公司声誉。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坚持“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通过“创优引导、策划先行、目标管理、源头把关、样板引路、过程控制、总结反馈、阶段考核、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实现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分级管控体系、分级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奖惩考核体系、监督检查-6-体系、技术质量保证体系、信息网络体系等。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规定,通过合理投入保证质量。严禁不合理压低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降低工艺档次、缩减工序、以次充好等损坏质量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确立质量目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并针对质量目标对质量工作进行详细策划,将质量目标层层分解,实现质量工作目标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奖惩考核制度,完善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严格质量考核。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策划(计划)工作制度。项目部、项目公司在质量工作(活动)、项目施工伊始,即明确质量工作的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超前预测、超前预控、超前准备,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上级质量主管部门应做好质量策划(计划)的组织或审批工作。质量策划(计划)应当包括编制依据、项目概况、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质量控制模式、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质量控制、试验、测量及检验管理、与顾客及相关方沟通、不合格品及不符合项控制、质量计划的改进和完善、记录的控制要求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自检、抽检制度。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相应的质量检验检查机构,或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选择合格的委外质量检验检查机构,负责质量检验检查工作。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应当按国家及行业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获得母体机构的授权。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源头控制,在组织-7-材料(设备)等物资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和供应商质量主体责任,明确质量保证条款、合同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明确对材料(设备)质量的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供应商对生产现场的服务质量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及时通报质量检查结果,闭合处理质量问题或隐患。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项目交(竣)工验收之前的内部验收制度,公司或子(分)公司的质量部门应参与。第三十条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应当建立项目交(竣)工验收之后的质量保修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并严格落实“三检制”、隐蔽工程验收制度等,做好“自检”、“互检”和“专检”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对临时结构实行内部质量验收制度,长期使用的关键临时结构还应建立定期质量检查制度,以保证临时结构的质量安全。第三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管理制度。对在采购材料设备、半成品检验和成品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当及时做出标识,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台账,做好不合格品处置工作。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推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包保责任制和关键工序旁站监控制度,落实分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考核,强化生产现场和过程质量控制。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质量通病(质量顽症)治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质量通病治理台账,有针对性制定质量通病治理方案、措施,落实治理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和考-8-核,不断消除质量通病。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应积极推行首件质量认可制度(样板制),及时分析、总结、完善工艺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通过典型示范、样板引路,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加大科技投入提升质量水平,通过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新技术),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在“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和中间试验,以保证质量,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教育。项目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等。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统一规范质量记录格式,明确质量工作归档资料内容,确保质量档案资料归档及时、记录规范、内容齐全、信息完整、具有可追溯性。质量工作档案及竣工资料应按照公司及子(分)公司相关要求上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竣工资料同时应移交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质量事故处理台账,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的质量事故。第四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质量管理小组等全面质量管理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改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第四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质量创优活动、申报优质工程奖,通过质量创优提高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水平,打造“二航品牌”。-9-第四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快质量信息化建设,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传感器等先进技术,搭建智能远程实时监控与信息共享的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质量动态监管、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对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第四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应当建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