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企业资格与业主资格的重合性承担责任的无限性(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一)设立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依次组成,同时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组成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的权利1、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2、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表办理注册资本验证申请设立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缴纳登记费用办理开业有关事宜公告(二)设立登记程序提供的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验资证明(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名称专用权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用工权工资决定权定价权签约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借款权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法定优惠享受权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2、依法纳税的义务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4、依法用工的义务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解散: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解散的原因: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清算的两种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15日内通知、公告30日(60日)申报债权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办理注销登记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设立中的违法责任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一)概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的目的,依据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而进行联合的行为或组成的组织体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二)特征1.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1、二者的相同点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二者均不具备法人地位,但都可以起字号,以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是区别于公司的民商事主体;二者设立程序简单,法律一般不对这两种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作过多的要求,由于投资者和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设立的灵活、便捷不会影响企业的安全。2、二者的区别投资主体的人数不同;投资主体人数的不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差异。投资主体人数的差异,导致了投资权益转移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通过全部转让企业或结算企业的办法撤回投资;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可以通过退伙的方式将投资权益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而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案例1:是否属于合伙债务?2006年2月5日起,原告李贡仁与被告张民利、黄阿财三人在蕉城区霍童镇枇杷洞村“龙头”处开采石头出售,口头约定:三人共同参与生产,出售的石头款扣除柴油、钻头、砂轮等成本后,余款平分。2006年3月7日下午2时,李贡仁在机动砂轮机上磨钻头时,因砂轮爆炸致面部、手部多处受伤。当日李贡仁即被送往宁德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4日出院。2006年8月4日李贡仁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由此造成李贡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9965.29元。事发前,三合伙人将部份石头出售扣除成本后各分得1200元;此外,在李贡仁住院期间,张民利、黄阿财各支付1250元给李贡仁。案例2:隐名合伙效力?甲于1998年开办了丁企业,并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该企业于2000年被注销,甲也于2002年死亡。甲之子丙于2003年收回一笔属其父开办的丁企业经营期间的债权。事隔不久,乙诉至法院,请求对该笔债权进行分配,理由是丁企业是其和甲合伙开办,并且乙在丁企业担任副经理一职,在合伙企业清算时,由于该债权已作为坏帐处理而未将其纳入财产分配范围,现该债权已实现,故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配。乙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丁企业合伙财产分配协议一份和乙曾作为丁企业副经理等的相关证明,丙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案例3:合伙是否有效?2002年12月17日陈某与郑某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某信用社而仅经车辆挂靠单位某汽车运输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达成转让赣C558××货车(户名为该运输公司)协议,并向该运输公司交纳了60000元部分购车款后提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前郑某(为汽车消费借贷合同的主债务人)及该运输公司(为汽车消费借贷合同的担保人)已将该车设定为某信用社(为汽车消费借贷合同的主债权人)的抵押财产,抵押期限为2002年4月30日至2003年10月31日,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截至2004年4月19日某信用社所列郑某名下欠款为39000元未清偿。2003年8月初,贾某投资35000元入股,与陈某合伙经营该车运输业务,并达成书面合伙协议:关于陈某、贾某买赣C558××牌大货车投资协议书,自2003年8月份合伙买车,贾某投资现金叁万伍仟元整。利润对半分成。后起纠纷,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合伙协议。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2个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限制性主体自然人第一,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法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银行各地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组织。其他组织限制性主体:法律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连带,包括两方面:①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相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先外后内原则)②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以合伙人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有条件的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是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进行企业经营的基本契约。所谓合伙协议,指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法》第二章规定了合同应载明的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2)书面的合伙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缺少一个人的意思表示,或只要有一个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即缺少成立条件,不能成立。依法订立;除依该法外,还应同《合同法》《民法》等其他相关的一切法律法规一致,否则就无效。合伙协议订立要求(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制度与公司制度比较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2、设立程序合伙人或代理人(4)合伙企业的名称(5)经营场所设立申请书合伙协议经营场地证明有关批准文件其他(委托书)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