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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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实例分析:云某怎样才能获得赔偿?2004年10月,云某从某市阳光大厦以500元买了一只由光华铝制品厂生产的高压锅。11月底,该高压锅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爆炸,严重烫伤了云某、其妻个女儿3人,3人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12000元。此次高压锅爆炸是高压锅自身质量问题所致。问云某怎样才能获得赔偿?分析:本实例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云某及家人的损害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因此云某既可以追究阳光大厦的责任,也可以追究光华铝制品厂的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一)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二)产品质量立法概述产品质量立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生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下列情形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天然的物品(2)非用于销售的物品(3)建设工程、(4)军工产品。但是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重点)第2条问题:芝麻油、冰毒、电力、宁波体育馆、菜场泥螺、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药品、教材、枪支、核设施?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二个要素,四个特点: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2、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第73条)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确定《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与查封或扣押。(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1、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的制度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产品标准的类型:1、国家标准(GB和GB/T)2、地方标准3、行业标准(HB)4、企业标准5、国际标准:ISO、IEO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审核、评定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认证主体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3、认证程序: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ISO9000ISO14000ISO8000?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质量认证标志:我国9个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分类: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4、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1)国家监督检查(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2)地方监督检查抽查原则;抽查结果异议复检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5、产品召回制度2004.5.15-12.71685辆2006.1.22-2006.7.55609辆(1)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制度。(2)特征:A、一种事先救济;B、质量担保补充形式:产品一旦被召回,将追溯至缺陷产品开始销售之时,所有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划入召回之列。C、企业一种社会责任行为;D、立法规定的产品召回具强制性(1)美国产品召回制度:A、产生:最早1966年,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B、可召回产品15000种以上,大致包括6类: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重点监控对象包括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日用品。(2)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目前限汽车(食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04.10.10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各。产品质量指标: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卫生性等。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的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产品质量法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国外立法:产品责任法我国立法:融产品质量管理法和产品责任法于一体2、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1条)比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制行为非法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九项权利行为产生产品质量问题的行为立法保护侧重点国家市场运行秩序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权消费者合法权益产品质量、责任确定维护整个国家市场运行秩序,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立法构成严密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五、与其它法之间关系第二节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四)其他禁止性义务(一)作为性义务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二)不作为性义务(第35、37-39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三节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产品质量的保证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案例1:劣质油漆刷新房满目白斑索赔偿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检验机构“麦可登”聚脂漆法院李某使用后不久,壁橱、门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整体效果。质量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Q/TISDI-2000标准起诉产品质量与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二)产品标识方面的义务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用以表述和指示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情况。《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由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由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三)产品包装上的义务产品的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盛装、裹包、捆扎、保护产品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称。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说明,表明储运注意事项。核辐射警示标志易碎品警示标志(三)特殊产品包装义务(第28条)(四)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搀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在标识上的有关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节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一)瑕疵给付责任的概念瑕疵给付属于债的不适当履行之范畴,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因履行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其所侵害的是债务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二)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1)售出的产品具有的瑕疵;(2)标的物瑕疵须于销售标的物危险移转于消费者时就已经存在,该瑕疵的形成时间应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无关;(3)消费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1、补正措施产品质量法上规定的补正措施主要包括修理和更换两种。2、合同解除(退货)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与修理、更换并用。(四)瑕疵给付中的责任分担1、权利主体在赔偿损失的状态下,因果关系的确定至关重要,凡能证明因果关系成立者,则应为权利主体。2、义务主体---销售者二、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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