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角第一部分:文章主要观点和内容解读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意义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价值考量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保护范围考量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中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考量界分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果考量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体系考量一、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意义基于侵权责任法不断扩张的背景,其影响在于:深刻影响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传统适用范围及法律适用,而且对民法体系也产生强烈冲击。使违约和侵权的界限更加难以厘清。影响民法内部体系的和谐一致以及妨碍正在推进的民法典制定工作。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呈扩大趋势以及在个案中司法裁判结果的不一致。在处理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案件时,不分条件地采用侵权责任会使个案处理失公。二、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价值考量首先,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在于意思自治,而侵权责法的基本功能是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救济,基于私法自治理念,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同。违约责任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侵权责任不以此为前提。义务来源不同。违约责任原则上以约定义务为义务来源,侵权以法定义务为来源。二、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价值考量责任承担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可通过事先约定,侵权根据法定方式确定责任。免责事由不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限于不可抗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多于违约责任。三、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保护范围考量传统上,合同法以保护合同债权为利益保护核心,侵权法以绝对权为保护对象,保护合同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合同责任保护履行利益,而侵权责任保护固有利益。从个案来看,结合侵权法扩张的背景,区别在于:三、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保护范围考量1、违约责任需依据合同确定赔偿利益范围,侵权责任以固有利益的损害为标准。2、对履行利益的赔偿要使合同达到完全履行的状态,对固有利益的赔偿要考虑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3、违约责任可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侵权责任不考虑合同关系,不能赔偿基于合同产生的履行利益。4、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赔偿精神损失,侵权责任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四、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中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考量从个案来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合同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侵权有多种归责方式。因果关系对于侵权责任必不可少,对于违约而言不是必需。侵权以损害结果为必要要件,违约无需举证证明损害。违约责任可对约定的免责事由主张免责,侵权责任严格限制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的自由。五、界分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果考量对因违约造成非违约方人身伤亡而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作者主张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对违约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同法系有不同做法,但对于我国而言只能对侵权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被排除在外,另外作者还论述了不能对违约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六、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体系考量侵权责任法的不断扩张加剧了与合同法的重叠,这主要体现在用工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这种扩张会破坏二者的界分,影响民法内在体系结构平衡。为避免这种扩张带来的不良影响,减少民法体系的内部冲突,相应的应对机制有:六、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体系考量1、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工作。2、在民法典制定中,努力避免二者各项制度的重叠和交叉。3、在解决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尊重受害人选择权,并根据个案确定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责任形式。4、从总体上把握二者的不同功能,充分发挥在民法体系中的不同作用。第二部分:对文章相关内容的个人见解对重构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体系的个人思考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下合同法的突围七、对重构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体系的个人思考第一,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割裂对立的,对其界分的目的不是做出唯一性选择,而是做出最优化选择,所以必须维持民法体系的相对稳定性。第二,两法的界分问题从来就不是部门法的分歧,而是民法内部体系的争议,它源于对民法的全局观,也影响到民法未来的走势,要想廓清两法的界分根本上还是要跳出微观问题的解决,放眼宏观体系的归纳。八、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下合同法的突围侵权法的不断扩张已成为一种已然的、客观的、无法改变的事实,但这并不会造成“契约的死亡”,相反,正是基于这样的危机,合同法迎来了自我突围的一线曙光,为了解决这种危机,必须对合同法的内部结构和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矛盾和冲突,厘清与侵权责任法的界限,从而保持民法内部体系的稳定和有序。en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