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义《安全生产法》情况介绍•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它国家安全生产立法情况美国--1970年日本--1973年英国、德国--1974年分别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1、市场经济体制,急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成分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增多,一些私营企业老板公然规避法律、法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导致事故屡屡发生。据统计,非国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70%左右。•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许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三是许多企业在新形势下出现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租赁等现象。•四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五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2、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近几年,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执法主体发生变化。《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3、安全生产形势严竣形势严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伤亡总量大。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130491人,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死亡12554人;各类火灾事故死亡2314人,伤3752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6367人,伤54.9万人;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踪490人;铁路事故死亡8409人。二是重大、特大事故频发。2001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07人。据统计,2000年我国产煤9.89亿吨,煤矿事故死亡5798人;美国产煤9.92亿吨,煤矿事故死亡只有38人,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三是还有大量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整改。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欠帐严重、设备老化、投入不够;事故隐患大量存在。4、现有安全生产立法难以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一是现行法规大部分制定于八、九十年代,这些法规难以解决近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二是现行法规都是单行的立法,只能解决某个行业和某方面特殊的安全管理问题,而且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总之,《安全生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需要,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二、《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它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不矛盾,是一致的。它与现行法律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2、《安全生产法》是对现行法律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补充。如《建筑法》主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很少。《煤炭法》主要是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安全生产法》是一部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三、《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九十七条作了规定。•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由于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但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一是安全生产法适用的广义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次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再次是各类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二是安全生产法适用的特别范围。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交通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三是安全生产法的对象范围。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四、安全生产法的性质和意义•《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反映了党和政府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三种性质•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关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2、八个有利于•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不利于安全的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1、强制性的规范多;•这是由于安全生产事关生命财产,要保障安全生产,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死亡,造成财产破坏、损害,酿成其他恶果的危险,就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系列方面或一系列环节中,遵守各项保证安全的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强制性的规范。《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2、禁止性的规范多;•它反映了安全生产中必须禁止或者消除不安全的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的要求,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严格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律上的禁止性规范,将在安全生产中不允许有的行为和不允许存在的状态明确地表现出来,若是违反即触犯法律,这将促使人们更严肃地对待禁止的事项,并对违反禁止性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且心中存有威慑力,这对保障安全生产是有重要作用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3、义务性的规定多;•这种义务不是任意的,而是法定的,即必须是忠实履行的,所以在《安全生产法》中有许多关于履行义务的规定,是这部法律在内容上的又一个特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4、明确地规定有关的责任,即责任有确定性;•安全生产与许多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有了明确的责任,安全生产中的种种保障措施才有可能落实。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不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确定为一种法定的制度,而且对多种相关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之有确定性,有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5、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处罚严明的要求。•这是由于安全生产事关重大,而有些单位、有些人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甚至有意违法,干扰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加惩处,让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依法惩处违法者,才能有效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立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安全生产法》的这个特点是安全生产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安全生产法》的上述几个特点的形成,实质上是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一些重要特点在法律上的反映,也就是为法律所承认,在法律上作出了符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规定。三、《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法律在什么范围内产生效力。《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一般规定,第二层次为“另有规定”。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1、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的、集体的、混合经济的、私营的、个体经营的、中外合资的、外商独资的等,都在适用范围之列;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2、各个地区、各种行业、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在适用范围之列;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3、《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都包括在内;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仍要遵守《安全生产法》;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5、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个概念的分析来看,《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从保障安全生产的普遍要求来确定,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第二层次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中“另有规定”的理解•1、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国家对其另行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对这部分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层次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中“另有规定”的理解•2、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状况和法律间的衔接。•一是,特殊领域内的有关立法;如:《消防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二是,在已有的立法中,有专门为安全生产立法或作出规定的。如《矿山安全法》有一些有关法律中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的,如《劳动法》中对劳动安全、《煤炭法》对煤矿安全、《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等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为了减少法律与法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对有些法律中已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就采取了从简的办法,只作出基本规定或原则规定。•《安全生产法》应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母法。四、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1、基本方针;•2、基本原则;•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5、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的法定体制;•6、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8、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9、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0、鼓励对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奖励保障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1、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1、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从实际情况来看:1、由于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松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同虚设,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2、一些企业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1、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3、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存在大量事故隐患。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私营企业老板见利忘义,要钱不要命,公然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发生。•“一通三防”指的是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火灭火的技术管理工作的简称。1、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据统计,2005年7月10日-2008年7月10日的就蜘蛛人高处作业的百度新闻报道2960篇,其中有关“摔下”、“坠楼”、“命丧”的不幸新闻超过1/3。尤以“小企业”安全条件差、管理乱、事故多。1、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是指,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范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的有关基本制度和措施:•(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3)企业必须依法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