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赵炜东二○○五年八月一日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一)基本概念: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简介1、安全生产法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9、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0、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七是损害赔偿制度。•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1。《矿山安全法》是规范采矿业安全生产行为的一部专业安全法律。它是1992年11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的。目前国家正在组织对《矿山安全法》进行修订。2。配套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前一部法规是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0月30日由劳动部发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共八章五十九条。后一部是我省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于1994年8月9日发布实施,共六章三十八条。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以国务院344号令的形式发布实施,共七章七十四条。•《条例》要点:•(1)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对综合管理、公安、质检、环境保护、铁路、民航、交通、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邮政部门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保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布点、企业设立审批、生产许可、产品技术说明和安全标签、使用许可、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保养、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及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等环节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制度。•(4)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认定制度及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5)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许可;煤监机构负责煤矿的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许可;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许可;•(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55号令颁布施行,共7章46条,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等做了规范•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条例是对1989年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1991年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的修订。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的规定。。•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9、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由省安监局代省政府起草,2002年7月15日以省政府第141号令发布实施的一部政府规章,是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一部地方性规章。共六章三十九条。重点内容:•(1)原则;•(2)监督管理体制。•(3)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4)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5)事故的处罚。•10、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2月4日以省政府第177号令公布,于同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1)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概念•(2)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3)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4)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法》介绍•(一)确立的制度:•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六是监督管理制度。•七是损害赔偿制度。•八是建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二)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监督管理体制。•3、政府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的义务、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障措施和承担的法律责任。•7、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8、工会组织的权利义务。•9、中介机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10、新闻单位的权利义务•(三)重点内容介绍•1、政府的职责及承担的法律责任。•(1)职责: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二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三是组织安全检查和处理事故隐患。四是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五是实行奖励制度。六是组织事故抢救。•(2)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追究;二是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承担法律责任。•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和和承担法律责任。•(1)履行的职责:一是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四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的审批或者验收职责。五是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六是事故的报告和抢救。七是事故的统计分析。八是行政处罚。•(2)监督检查的权利。•(3)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审批和验收的法律责任。二是违法收费和指定购买设备、器材、产品的法律责任。三是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1)主要负责人的含义;•(2)一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3)具体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七条)•(4)资金投入方面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5)事故抢救和报告方面的规定。•4、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障措施及承担的法律责任•1、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人的因素规定:机构和人员设置、教育培训、告知。•3、物的因素的规定:“三同时”、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4、发包与出租行为的规定。•5、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单位的规定。•6、安全距离方面的规定。•7、生死合同及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8、安全生产条件•5、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1)权利:知情权和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求赔偿权。•(2)义务:遵章守纪的义务;接受培训教育的义务;•报告事故隐患和或者不安全因素的义务•(3)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乡镇执法委托。第六条规定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4、保障措施。第二章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但我们在执法中也必须掌握。•5、政府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6、一岗双责和引咎辞职。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5、政府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6、一岗双责和引咎辞职。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