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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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81第三章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2020/1/182一、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20/1/183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020/1/184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有6章,共48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1/185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作用有利于完善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有利于广开就业门路和社会稳定○2020/1/186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20/1/187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登记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2020/1/188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020/1/189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委托管理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会计核算、招聘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拒绝摊派、缴纳税款)○2020/1/1810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20/1/1811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方式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两种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020/1/181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020/1/1813债务清偿要求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2020/1/1814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终止○2020/1/1815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020/1/1816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签订合伙合同设立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由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2020/1/1817(四)公司和合伙企业PartnershipEnterprises的区别企业设立基础法律的限制程度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从人合或资合性质看有无法人机关意思出资转让的限制不同出资人数及存续期限不同○2020/1/1818《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20/1/1819合伙企业法具有下列特征组织法行为法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2020/1/1820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和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020/1/1821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2020/1/182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020/1/1823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领取营业执照。○2020/1/1824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原始财产(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积累财产(营业性的收入+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劳务不能构成财产○2020/1/1825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020/1/1826合伙企业财产的质押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0/1/1827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和具体事务的执行人监督权知情权异议权和撤销权○2020/1/1828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020/1/1829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报告义务忠实、诚信义务(①竞业禁止。②交易禁止。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2020/1/1830合伙事务决议的表决规则《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020/1/1831合伙企业的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020/1/1832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2020/1/1833入伙入伙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应当在作出接纳他人入伙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0/1/1834退伙原因:自愿退伙;法定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其表现形式可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合伙人违反关于自愿退伙的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020/1/1835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2020/1/1836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没有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020/1/1837法定退伙分类: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2020/1/1838退伙的效果财产继承退伙结算○2020/1/183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0/1/1840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规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020/1/184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规定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2020/1/1842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2020/1/184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2020/1/1844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除符合合伙协议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2020/1/1845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020/1/1846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020/1/1847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20/1/1848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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