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技术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云南省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方案》,为做好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工作,制定本技术方案。一、基本要求(一)主要任务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我省自然经济社会基本情况,通过综合分析评价,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坝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完善城乡建设发展思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设地方特色鲜明的山地城镇。(二)工作原则1、完善规划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2、严格保护坝区优质耕地,减少耕地流失,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坝区耕地规模。3、优化城乡建设发展思路,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布局,2鼓励城镇向缓坡山地发展,按照“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总体要求,走山坝结合、组团式发展路子,建设山地城镇。4、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走集约型、多样化、具有云南特色的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化道路,形成“城在山中、房在林中、水在城中、人在绿中”的独特城镇风貌。(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方案的引用而成为本方案的条款。GBJ1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T14529-1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5-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18-2008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1020-2009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3TD/T1021-200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3-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6-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云南省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方案》(四)基本工作程序完善规划工作应依照以下程序:1、前期工作。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收集资料。2、编制综合分析评价报告。主要是坝区现有土地资源分析、山地建设适宜性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4年)成果在2006年至2009年执行情况评价等。3、完善规划。撰写完善规划报告、编制完善规划图件、以及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后的规划文本、说明、规划图件、建立规划数据库等。4、征询意见。征询部门与公众意见,并进行听证和成果完善等。坝区周边山地建设适应性评价成果,经云南省地矿院环境院评价认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成果,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价认可。5、审查报批。规划审查、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发布实施。(五)规划期限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为2009年,规划期为2010-2020年,规划中期目标年为2015年。相关基期数据统一采用2009年数据。基期土地利用数据统一为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9年统一时点变更调查数据。二、前期工作(一)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规划工作应建立国土、住建、林业、发改、财政、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国土资源部门要5成立工作机构和办公室,开展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宣传动员。(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完善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工作内容及步骤、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等。(三)资料收集完善规划工作应收集和整理基础资料,主要有以下内容:基期土地数据: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9年统一时点变更调查数据;坝区基础资料:坝区边界核定等相关资料;山地建设适宜性评价相关资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文、气象、矿产压覆、旅游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成果;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资料、城镇近期规划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规划资料等。三、综合分析完善规划工作应开展规划分析评价工作,并提交完善规划综合分析评价报告。6(一)规划基数转换规划数据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9年统一时点变更调查数据,并按规划编制规程规定转换为规划基数,严禁擅自修改基期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布局的基本情况、坝区分布和土地利用的基本情况、山地分布和土地利用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特点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三)2006-2009年规划执行情况分析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在2006-2009年执行情况分析评价主要包括:行政区内坝区与缓坡山地的分布、构成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坝区现状耕地、规划耕地、规划基本农田的面积、数量变化和比例关系及其合理性分析;城乡建设用地总体布局和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在坝区、山地分布及其合理性分析;主要城镇周边坝区、山地分布情况;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的可行性分析。在上述分析基础上,评价规划对坝区耕地保护的实现程度,总结现行规划的特点、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调整城乡建设发展思路、加强耕地保护的措施建议。(四)坝区土地利用及规划情况分析主要包括坝区土地面积、地类构成、人口状况、城镇分布;坝区耕地面积、农用地质量等级分布;坝区规划末期用7地类型构成和土地用途分区(功能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构成;坝区规划新增建设面积与布局、新增建设占用土地类型与面积;坝区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布局。(五)坝区周边山地建设适宜性评价坝区周边(一定范围内)山地建设适宜性评价,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建设性质,依据对土地利用方式影响的显著性及资料的可利用性筛选出评价因子,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坡度、地质基础、地质灾害、生态影响、矿产圧覆、水源、交通、建设成本等。按照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常规做法,以地块为评价单元,将其适宜性分为适宜、较适宜和不适宜3个等级,编制坝区周边山地建设适宜性评价图。四、完善规划方案编制(一)规划完善方案编制的基本次序规划完善方案的编制,在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优先保护坝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调整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布局,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的原则和次序进行。(二)基本农田调整1、基本农田调整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8总体稳定的原则进行。2、以下耕地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1)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坝区优质耕地,特别是水田、水浇地;(3)集中连片、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4)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耕地;(5)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项目(如:中低产田改造)涉及的耕地;(6)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7)新划入基本农田的现状用途必须为耕地或可调整园地。3、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者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4、以下土地应从基本农田中调出:(1)不符合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非耕地;(2)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者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质量等别较低的耕地、严重石漠化沙化或者荒漠化的耕地、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3)因灾毁、采矿塌陷、污染严重难以恢复耕作的耕地;(4)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9(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宜管理的基本农田。5、调整基本农田应符合以下要求:(1)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2)坝区现有耕地划为基本农田面积占坝区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各县(市、区)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大于上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10%以上;(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比例不得超过5%、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利用等,下同)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平均质量等别有所提高。其质量评价可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进行分析,确保调入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高于调出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平均等指数计算公式:niiniiiSSKK111njjnjjjSSKK1122K≥1K式中:K1——调出基本农田的平均等指数;K2——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的平均等指数;Ki——第i个调出基本农田图斑的等指数;Si——第i个调出基本农田图斑的面积;Kj——第j个调入基本农田图斑的等指数;10Sj——第j个调入基本农田图斑的面积。根据平均等指数,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调出、调入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5)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6、在基本农田布局完成后,可以针对当地实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进行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整备区宜以行政界线、线状地物、河流、山脊、林带等明显界线为依据。(三)优化建设用地布局1、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遵循集约节约用地、保护坝区耕地资源、建设山地城镇、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进行。2、修改完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由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9年统一时点变更调查数据与上级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2006-2020年规划增量相加确定。其他指标为上级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规划指标。3、城镇周边新增建设用地应避免占用坝区耕地,鼓励发展山地城镇。(1)主要城镇位于坝区中心位置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组团式城镇发展模式的要求,选择坝区周边山地建设新城区。11(2)主要城镇位于坝区边缘或者山丘区,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可以视具体情况选择组团式发展或者外延式发展,但应避开坝区耕地,向山地方向发展,同等条件下应选择占用坝区耕地较少的规划方案。(3)其他受地形条件制约的区域,无法避让优质耕地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允许适当占用耕地。4、科学测算和适当保障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求,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应选择村庄周围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5、布局在坝区的新增建设用地,需作详细说明;布局在坝区新增的建设用地占全辖区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比例超过50%的,要单独编制专题说明。6、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7、独立选址建设用地,综合考虑村镇分布、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建设等因素,落实规划确定的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选址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范围,优先选择使用山地。8、城镇建设布局、村镇建设布局应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衔接。9、基础设施用地布局调整,应落实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或选线,与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密切结合,特别需要注意将水、电、路、管网和公共、商业设施由12现有城区延伸到新建功能组团。10、建设用地布局完善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应有所下降、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应有所降低。(四)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在完善基本农田、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进行局部优化调整。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与允许建设区的调整(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