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应对与和谐社会构建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各种群体性事件,总量持续上升,规模不断加大,行为方式日趋激烈,诱因越发多样化,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复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形态和性质,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则、策略和措施,对于更好地防范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一、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形态从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其行为方式、性质和成因与我国国情、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文化传统、社会心理、思维模式、国民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有紧密关系,具有许多共性。(一)行为方式集体上访:参与者积极串联沟通,联合众多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人员,集体去政府信访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具体的问题,要求给予解决。参与者最初对党政部门寄于厚望,相信政府负责人或信访部门能够倾听其呼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后,如果发现有关部门没有解决其问题,可能就会越级上访,目的仍然希望借助上级部门的权威和地位来帮助其解决问题。集会抗议:参与者一般会选择公共场所或者单位、党政部门门前广场呼喊口号,提出抗议。参与者集会抗议的动机和目的,首先在于引起社会公众和有关党政部门的注意,或是表达不同意见或表达不满、抗议。集会抗议有时甚至指向具体的公共政策或制度安排,表达反对党政部门的某项具体决策。有时候挑头人还会当众登高站台,发表演说,阐述其立场,鼓惑众人,号召更多的人参加抗争。游行示威:游行者往往在特定的街道、社区、广场、校园、厂区、党政部门门前等场所来回游走,手举标语,身挂告示牌,挥舞旗帜,不时夹杂呼喊口号。如果发现警察维持秩序时,有时会向警察做出不满的手势甚至是激烈的举动。静坐示威:参与者选择重要的公共场所、党政部门门前,安营扎寨,进行静坐,树起标牌,打出横幅,身上绑上各种颜色的布条,提出明确的诉求,要求党政部门给予解决。如果一时达不到要求,挑头人有时还搞绝食、自焚,以死亡相威胁,逼使党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尽快满足其要求,或者通过此举鼓舞其追随者继续抗争到底。围堵公共场所:参与者聚集在某个工厂、学校、机关、单位或单位领导人驻地、政府所在地门前或某类公共场所如广场、车站、体育场、著名建筑物周围,不让他人出入,争吵、抗辩,形成人潮涌动的架势,要求有关负责人出面说明某种情况,澄清某些事实真相,满足其了解某些事实的愿望,答应其要求。阻断交通:参与者大量拥挤到公共道路、铁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要道、枢纽,故意阻止车辆通行,造成交通道路瘫痪。殴打攻击无辜群众:参与者发生群体斗殴,有的徒手搏击,有的手持棍棒、刀具、器械进行格斗。斗殴者通常分成两派,阵营明确,标识明显,攻击性强。发表于《公安研究》2010年第9期。在一些宗族械斗、族群冲突、教派冲突中,这种极端的流血方式经常发生,其行为方式比较激烈,其结果往往造成无辜群众受伤害。打砸抢烧公共设施:参与群体聚集的人群在个别人的挑拨或唆使下,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公然投掷石头,挥舞棍棒、铁器等,敲打、砸烂街头停放的车辆、电话亭、公用设施,放火焚烧商店、车辆、办公场所、公共建筑等。一些人还会趁机抢劫公私财物,甚至洗劫银行、商场,偷走金银财宝。绑架人质:参与者为了达到胁迫党政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按照其意愿解决具体问题,或改变某种决定,故意非法扣押不特定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及其他有重要身份的人,然后开出放人的条件,以此要挟有关单位或党政部门。袭击警察与执法人员:参与群体事件的人员情绪亢奋,遇到警察维持秩序,干预其过火行为时,往往把愤怒的矛头对准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挑头人的煽动下,冲闯警戒线、阻挠、抗拒警察值勤,冲撞、殴打、袭击警察或其他值勤人员,抢夺警察佩带的武器装备,掀翻、砸烂警车等。劫狱:参与者持械包围监狱、看守所,突破大门或翻墙冲入,与看守人员发生剧烈打斗,然后强行将被拘押人员从中放出来。动乱:参与者以暴力手段实施严重的打砸抢烧行为,杀害警察、无辜群众,占领政府办公场所,宣布成立某个组织或政治团体,公开与政府进行对抗,意图推翻政权机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参与主体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身份、类别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利害当事人:在民事和经济纠纷中,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比如非法集资案中的普通投资人,被强制拆迁的居民,劳资纠纷中的职工,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受害居民、失去土地的农民等,由于切身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痛感不平,而又与损害方无法协商解决,而采取激烈的方式进行抗争,以期引起社会公众和党政部门的注意,并希望党政部门介入帮助解决问题。当前,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人数最多,参与频率最大。其基本特点在于,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冲着经济利益而来,存在经济利益明显受到损害的事实,有明确的经济利益诉求,有具体的解决预期。比如,破产企业职工如果认为补偿款太少,显失公平,经常以集体串联的方式来要求工厂企业补偿。如果得不到解决,就可能会闹事。党政部门如果不能及时帮助解决,他们往往就会采取更激烈的方式进行抗议。利益悠关方:尽管自身利益没有受到直接损害,但如果通过某种群体活动有可能争取到某些新的实际利益,这些利益悠关的人们就可能会参与到与之相关的群体活动中,从而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同情者:当某个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发生后,由于案情的离奇或悲惨,受害人的遭遇过于不幸,引起素不相识的周围人或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经历的人们的广泛同情,进而群情义愤,在某些因素的作用下,受到刺激的群众群起闹事,进而演变为群体性冲突事件。许多由个案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属于此种人。这些人属于不特定群体,往往是临时被裹挟进去的。族群、社团:一些族群、宗法势力、宗教团体、民族之间由于某些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从而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为了引起政府的重视,这些群体有时会在初次冲突发生后群起响应,采取群体行动,要求党政部门秉公处理,追求自身行动的合法化。有组织团体:有些政治组织、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为了宣传自己的政纲,宣示其立场,经常按照各自的组织纲领、活动章程和规则,开展有组织的群众性集会,进行政治活动,从事社会运动,意图实现其政治目的。激进变革集团:一些社会激进势力为了贯彻自己的政治理念,推行其改变社会的政策主张,故意发动支持者进行街头抗争,游行示威,逼迫党政部门按照其意愿进行变革,有时甚至不惜制造社会动乱,意图推翻政府。社会不满分子: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不满分子、异己分子、愤世嫉俗者,存在左中右人士。当不满分子、异己分子、愤世嫉俗者遇到合适的环境、时机时,往往会跑出来捣乱,向社会和政府表达不满,发泄其心中的愤恨情绪。在这个过程中,意气相投的人有时会相互串联,共同向社会发难,进行破坏活动,从而制造群体性事件。敌对分子:在任何国家里,从内部来讲,既有国家的敌人,也存在执政党的反对势力,还存在社会的反叛者;从外部来讲,还有各种敌对国家、敌对集团、敌对分子。对这些形形色色的敌对势力,任何当政者时刻都要防备。当防备出现疏忽或者漏洞,或者防不住时,有些敌对势力就会采取各种手段趁机挑战,制造各种事端,策动骚乱甚至暴乱,以实现其企图。比如,西藏“3·14”事件的主体就是由西藏分裂集团和外国反华敌对势力所组成。在群体性事件中,一般都有为首者、组织者、骨干分子、积极参与者、同情者和围观者。不同类型的人员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演变过程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作用各不相同。(三)基本分类从我国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分析,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群体行为方式来分,有和平请愿型、扰乱社会秩序型、极端对抗型、暴力冲突型等群体性事件。按照事件性质来分,有民事纠纷冲突型、经济利益冲突型、劳资关系型、社会福利纠纷型、行政执法纠纷型、刑事执法纠纷型、社会政策冲突型、政治利益冲突型、宗教冲突型、民族矛盾型等群体性事件。按照事件规模和影响来分,有局部性冲突、全局性冲突、内部性冲突、外溢性冲突事件等。按照冲突剧烈程度和规模来分,有低烈度冲突、中烈度冲突、高烈度冲突以及小规模冲突、较大规模冲突和大规模冲突群体性事件等。按照发生频率来分,有偶然型冲突事件、系统性冲突事件。按照危险性来分,有对立性冲突、破坏性冲突、灾难性冲突之分。按照事件的敌我关系来分,则有人民内部矛盾型群体性事件和敌我矛盾型群体性事件。一般说来,由经济利益纠纷、民事纠纷型、劳资关系型、社会福利纠纷型、行政执法纠纷型、刑事执法纠纷型等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社会政策冲突型、政治利益冲突型、宗教冲突型、民族矛盾型等则要复杂些,其中有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些则属于敌我矛盾。那些由外部敌对势力(即国家的敌人)制造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敌我矛盾性质,而由内部反对派发动的群体性事件则要有所区分。(四)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不同,其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千差万别,制造群体性事件的动机和目的肯定也不同,其行为性质、行为方式、规模及其危害性也不可能一样,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说来,判断某类活动是否属于群体性事件,应该以是否具有社会冲突性质作为基本的辨别标杆,不能一看到群众在公共场所非正常聚集就认为发生了群体事件。群体性事件应该具备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一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参与活动;二是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的目的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其群体诉求利益指向性明确;三是参与活动的人员超出现有政策框架范围,提出解决某种社会矛盾问题的具体要求;四是活动过程未得到合法许可,且具有冲击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性质。比如,两三个人举行游行示威,就很难说是群体性事件;即使是数十人参与游行示威,如果得到党政部门的批准,那更不能算是群体性事件了。所以,简单地说来,群体性事件是专门用来描述那些未获得党政部门许可就擅自举办群体活动,具有冲击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性质的社会事件。综观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具备以下共同特征:事件发生具有突然性。任何群体性事件尽管在发生之前,都要经过酝酿、准备阶段,但最终爆发时多以突然发作的方式呈现出来。严重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的爆发具有“火山”喷发的特点。群体诉求指向明显。不论哪种性质和形式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其中的群体都具有明确的利益需求,至于何种利益需求则要视具体情况而论。参与者总会以某种公众和党政部门都能感知的方式,将其诉求表面化,比如打标语,挂横幅,呼喊口号,发表演讲,上访陈诉等。冲击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明显。不管哪一种形态的群体性事件,都会因为群体行动的非常规性而冲击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个别地区内部发生群体性事件,首先冲击的是当地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如果事态扩大,就可能进一步冲击全省乃至全国的管理秩序。如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出现了非常激烈的后果,比如袭击警察、打砸抢烧、杀伤无辜民众等,即刻就会引起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无论是最近发生的西藏“3·14”事件,还是瓮安事件,其冲击社会公共管理的效应都很强烈,其恶劣影响和社会危害性都非常大。需要紧急应对。由于群体性事件属于非正常的社会冲突事态,只要发生了,就不能按照常规的社会管理方式进行简单化处理,而需要区分具体事件的性质、紧急程度、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加于解决。扩散效应强烈。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会引发各种社会波动现象。如果事件本身具有危机性质,那么,它所引起的涟漪效应会非常明显。严重者会被其他地方的社会公众效仿。有的则会被别有用心者加于利用,推波助澜,使事件升级或转化为严重的社会冲突甚至动乱。如果事件不能得到及时平息,危机不能及时化解,可能就会升级或转化为其他性质的社会矛盾。小问题就可能变为大问题,一般问题就可能成为严重问题,社会问题可能成为政治问题,局部性危机演变为国家危机。(五)风险等级排序对社会管理而言,任何群体性事件都存在风险。根据参与者数量、行为方式、冲突类别、冲突范围、对抗程度、冲击强度、持续时间、社会关注度、破坏性、危害性质、危害范围、危害后果、解决难度等情况来评估,可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四级预警体系(一级为最高级),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