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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办事项目浦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告知单办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申请范围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的报告(委、办、局、镇、街道或开发公司报送);2、项目建议书(3份);3、建设项目规划征询意见;4、标明拟建位置的地形图(道路、河道项目核红线、蓝线)(3份);5、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邮编及电话号码1份。办理程序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发改委收文登记→经办人办理→处室领导审核→委领导签发→办公室打印、发文。其它办理期限: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受理后2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00地点: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2222*88268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联系电话:68003109监督投诉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室电话:28282544办事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告知单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申请范围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以外,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申报材料1、《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四份,市局审批项目三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注明用地户名和用地面积。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迄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3、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需要使用其它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市政工程视情况定);6、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选址论证(原件一份);7、位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办理程序受理——经办人员初审——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核签发——发文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浦东新区承诺)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00地点: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2222*88267或88268或88269监督投诉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28282353办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卡)(含临时)告知单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申请范围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4、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或区、县规划局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申报材料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3、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方案已批复的,须加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6、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只需送审上述第1、2、3、5项文件和图纸,如已办选址(选线)项目,还应送上述第4项文件和图纸;7、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除需送审上述第1项图纸外,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办理程序受理——经办人员初审——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核签发——发文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地点地点: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2222*88267或88268或88269监督投诉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28282353办事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对建设用地预审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申请范围1.建设项目用地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和规划选址期间,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用地规模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法规。2.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申报材料一、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预审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2、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4、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5、项目建义书批复(复印件1份)6、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8、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9、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书(原件1份)10、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原件1份)二、工业用地预审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4、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5、项目建义书批复(复印件1份)6、地块规划参数及附图(复印件1份)7、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8、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书(原件1份)9、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原件1份)三、建设用地预审调整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2、调整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4、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5、项目建义书批复(复印件1份)6、地块规划参数及附图(复印件1份)7、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8、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书(原件1份)9、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原件1份)10、原预审意见书办理程序服务窗口受理→经办人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审核→上报委领导审批→发出土地预审批复。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咨询电话)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部门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邮政编码:200135接待时间:服务窗口(合欢路2号二楼大厅)承办人:杨军联系电话:68542222*82083办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2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8条;(6)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13条申请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属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管理权限内,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内的建设项目。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计划规范的要求;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浦东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2)列入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送项目建议书批文;列入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明确核准机关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报送备案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为招拍挂、协议出让的,应提供土地中标通知书(原件);用地为自有土地且新增建筑面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房的,应提供其有效使用证明,如土地批租协议、产权证、租赁合同等;(4)地形图(原件);(5)项目总平面图;(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需提供: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说明;并在申请报告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采纳情况进行说明;(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和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说明等。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同意环评文件全文公开的,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9)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10)建设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立项批文的,应同时报送立项批文;(11)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其预审意见(原件);(12)建设项目位于工业区内的,应提供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建设地址归属于该工业区的证明;(13)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应提供所在房屋使用性质证明和所在建筑的使用功能证明;(14)纳入本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总量来源证明。(15)建设项目污水纳管的有关证明;(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向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审查→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作出决定其它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A:管理权限1、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发改委、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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