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构成:(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一般与特殊(背叛国家罪和叛逃罪)(4)主观方面---故意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共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3类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2、叛变、叛逃的犯罪3、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一、背叛国家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构成:(1)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行为一经实行,足以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就是既遂,即行为犯。(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4)客体—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与安全2、背叛国家罪的刑事责任二、分裂国家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分裂国家,主要有建立伪政府、实行地方分割、拒绝中央政府的领导(或与之对抗),或者制造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等。构成:(1)客体---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需2人以上,必要的共犯(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2、分裂国家罪的认定(行为犯)3、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三、煽动分裂国家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意图使他人接受或者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构成:(1)客体---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2、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四、武装叛乱、暴乱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构成:(1)客体---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2)客观方面(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2、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刑事责任五、颠覆国家政权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1)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2、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事责任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1)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事责任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1)客体(2)客观方面---仅限于资助(3)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2、本罪的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八、投敌叛变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敌国或被捕、被俘之后屈膝投降,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1)客体(2)客观方面---投敌与叛变(3)主体---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2、本罪的刑事责任九、叛逃罪《刑法》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A、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B、叛逃,包括:从境内叛逃到境外;在境外直接叛逃。(3)主体---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2、叛逃罪的认定(1)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主体与行为)(2)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主体与行为)3、叛逃罪的刑事责任十、间谍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间谍行为:A、参加间谍组织。B、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2、间谍罪的认定(罪与非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客观上实行了间谍行为。)3、间谍罪的刑事责任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本罪的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选择性罪名)构成:(1)客观方面(2)主体---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故意2、本罪的认定(1)与间谍罪的区别:如果作为间谍组织成员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去“搞秘密或情报”的,属于间谍活动之一,定间谍罪。除此以外为境外效力搞秘密或情报得情形,按照本罪论处。(2)与其他涉密犯罪的区别比对: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B、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A、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B、泄露国家秘密罪)本罪与其他涉密犯罪发生法条竞合的,优先适用本条。(3)要注意对“境外”的理解本罪的“境外”不仅是指外国,也包括我国的港、澳、台地区。3、本罪的刑事责任十二、战时资敌罪1、其概念与构成概念: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构成:(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2、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