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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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Mike主办方李夕冉请在此处填写作品信息(此页非设计模板)作品名称:不约束敢自由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在我国的两种含义:共同犯罪行为(complicity)与共同犯罪人(accomplice)•二、共同犯罪的特点•(一)数人作案,人多势众,容易得手•(二)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容易完成犯罪•(三)罪后相互包庇,毁尸灭迹,容易逃避侦查和审判二、共同犯罪的特点三、共犯的成立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单位也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集团。案例分析甲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口放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得大量财物(1)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Why?(2)如果此案中,大儿子17岁,那么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Why?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三)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共犯的行为主要包括三层含义:•1.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收刑罚处罚的行为•2.各共犯人的行为虽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互相联系。•3.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四、共同犯罪的认定非共犯的情况(一)两人以上共同过失与单方故意、单方过失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不算。(二)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故意内容不同的,不算。(三)同时犯、先后犯不构成共犯(四)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不算。(五)事前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算。五、共犯的形式根据共犯能否任意形成•根据共犯的形成时间•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根据共犯有无组织形式共犯的形式(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分为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1、任意的共犯: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能够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例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贪污罪等定罪量刑:应当将刑法分则相应的规定与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结合起来2、必要的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聚众性的共同犯罪两种一般性的集团犯罪形式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二)根据共犯的形成时间可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有通谋:甲乙密谋要杀丙无通谋:甲乙打丙时丁因平日里对丁怀恨在心也凑过来打丁(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来分简单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各共犯实行的是相同的行为各共犯实行的是不同行为,但都属于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不同的共犯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不同的共犯分别实行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不同的共犯分别实行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四)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来分一般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一般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集团)(万里追捕西北狼)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从犯主犯教唆犯胁从犯正年轻要自由FREE(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主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正年轻要简单SIMPLE(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2、种类(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3、从犯的刑事责任(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2)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们年轻需要自由铸就年轻个性(三)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1.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2.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时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1.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2.条件:(1)对象条件(2)客观条件(3)主观条件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一般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是某甲和某乙好基友案例分析哦!被告人某甲于1995年6月2日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正好碰到高中同学某乙在门市部当售货员,甲见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甲对乙说:“没想到你这儿东西还挺全!”乙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甲到乙家,密谋盗窃该门市部的电器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甲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甲小心点,准备充分点。第三天晚零点,甲、乙撬开该门市部的后门,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三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乙为了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放了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甲问:“”刚才你在后面磨蹭什么?乙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甲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门市部被大火烧毁。。。。(1)甲、乙分别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犯的行为?(2)如果当时甲看见乙将电炉插上,之后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门市部,此时,两人对放火行为是否构成共犯?(3)若乙放火时甲不知情,只是在门口等乙出来,此时正巧保安丙上完厕所回来,看到甲手中的电器而且门市部门大开着,便询问甲:“你是干什么的?”甲很害怕,操起手中的铁棍就朝丙头上砸去。丙当即倒地,后查为重度脑震荡,乙放火后匆匆与甲离开了现场,纵观全案,甲、乙各构成什么罪?七、共同犯罪与身份•一、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1、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者与其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问题•2、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分别利用自己身份共同实行犯罪的问题•二、共同犯罪与加减身份•“加减身份”只影响量刑轻重,不影响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加重身份,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共同犯罪与消极身份八、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共犯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人尽管实施的只是共同犯罪当中行为的一部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就应该对所有共犯人均以即遂论处九、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1、基本原则:共同犯罪中共犯中止的有效性不仅仅表现在停止自己的共同犯罪行为,还必须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完成犯罪(即阻止其他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达到既遂)2、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3、具体(1)实行犯要成立中之不仅要停止自己的行为,还必需有效阻止其他实行犯实行既遂。(2)教唆犯和帮助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撤回自己对实行犯的教唆或帮助,还应当有效组织实行犯完成犯罪既遂。(3)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未达到既遂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已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对于单独犯罪,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但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既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又相互独立,具有复杂性1、共同实行犯的犯罪预备2、帮助犯的犯罪预备3、组织犯的犯罪预备4、教唆犯的犯罪预备(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未遂共同实行犯的着手1、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未遂未得逞的情况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原因2、帮助犯的犯罪未遂帮助犯的着手未得逞的情况帮助犯的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原因3、组织犯的犯罪未遂组织犯的着手未得逞的情况组织犯的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原因4、教唆犯的犯罪未遂教唆犯的着手未得逞的情况教唆犯的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原因(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的时间要件1、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有效性和彻底性2、帮助犯的犯罪中止帮助犯的犯罪中止的时间要件帮助犯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有效性和彻底性3、组织犯的犯罪中止组织犯的犯罪中止的时间要件组织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有效性和彻底性4、教唆犯的犯罪中止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的时间要件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有效性和彻底性案例再分析。。。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把被害人打成重伤。甚至在伤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打的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但是致命的一击不清楚。此案件如何判定?梦想弥足珍贵Thanksforyou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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