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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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tandardforOverallDesignofForestParksLY/T5132—95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目次1总则2总体布局2.1一般规定2.2森林公园区划3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3.1环境容量3.2游客规模4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4.1景点设计4.2游览线路设计5植物景观工程5.1一般规定5.2植物景观设计6保护工程6.1一般规定6.2生物资源保护6.3景观资源保护6.4生态环境保护6.5安全、卫生工程7旅游服务设施工程7.1一般规定7.2餐饮7.3住宿7.4娱乐7.5购物7.6医疗7.7导游标志8基础设施工程8.1一般规定8.2道路交通8.3给、排水8.4供电8.5供热8.6通信8.7广播电视8.8燃气9设计文件组成9.1一般规定9.2设计说明书9.3设计图书9.4附件附录A术语解释附录B森林旅游资源调查附录C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附录D容量测算推荐公式附录E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附录F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附录G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1.0.3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1.0.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1.0.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1.0.5.2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1.0.5.3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1.0.5.4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1.0.6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2总体布局2.1一般规定2.1.1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2.1.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2.1.3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2.1.4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2.1.5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2.2森林公园区划2.2.1区划系统游览区——景区游乐区狩猎区森林旅游区野营区休、疗养区森林公园接待服务区生态保护区生产经营区行政管理区管理、生活区居民生活区2.2.2功能分区2.2.2.1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2.2.2.2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2.2.2.3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添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2.2.2.4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2.2.2.5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2.2.2.6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2.2.2.7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2.2.2.8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2.2.2.9生产经营区: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2.2.2.10行政管理区: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楼、仓库、车库、停车场等。2.2.2.11居民生活区:为森林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2.2.3景区划分2.2.3.1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景点相对集中。2.2.3.2景区的主题必须鲜明,具有特色,以其独特魅力而存在。2.2.3.3有利于游览线路组织,便于游览和管理2.2.4区域定界依据本规范2.1和2.2.3的规定,在1:10000或1:5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结合现地调绘,以自然区划为主进行功能区、景区定界。2.2.5分区概述按功能分区概要阐述基本情况、利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采取的出主要措施。3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3.1环境容量3.1.1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3.1.1.1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3.1.1.2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3.1.2环境容量测算3.1.2.1应分别按景区、景点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公园年环境容量。3.1.2.2环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种测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选用或综合运用。(1)面积测算法:除卡口法和游路法适用条件之外、游人可进入游览的面积空间,均可采取此法。(2)卡口测算法:适用于溶洞类及通往景区、景点必须并对游客量具有限制因素的卡口要道。(3)游路测算法:适用于游人只能沿山路步行游览观光风景的地段。3.1.3游客容量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点、景区、公园换算日、年游客容量。3.1.4环境容量与游客容量计算公式见本规范附录D。3.2游客规模3.2.1总体设计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3.2.2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序,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3.2.3已开展旅游的出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公园可参照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依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公园的游客规模。4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4.1景点设计4.1.1景点设计内容景点平面布置、景点主题与特色、景点内各种建筑设施及其占地面积、体量、风格、色彩、材料及建设标准。4.1.2组景4.1.2.1组景必须与景点布局统一构图,以达到景点与总体环境相协调。4.1.2.2充分利用已有景点,视其开发利用价值,进行修整、充实、完善,提高其游览价值。4.1.2.3新设景点必须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自然野趣;以人文景观做必要的出点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除特殊功能需要外,景区内不宜设置大型人造景点。如必须设置时,应以不破坏自然景观并与字相协调为前提条件。4.1.2.4景点主题必须突出、个性必须鲜明;各景点主题之间应相互连贯,但不可雷同。4.1.3景点布局4.1.3.1景点布局原则(1)突出森林公园主题,从公园整体到局部都应围绕公园主题安排。(2)总体布局应突出主要景区,以主要景区为中心;景区内应突出主要景点,以主要景点为中心;运用烘托与陪衬等手段,合理安排背景与配景。(3)静态空间布局与动态序列布局紧密结合,处理好动与静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4.1.3.2静态空间布局(1)依据风景透视原理,合理确定景点视场;综合借用对景、透景、障景、夹景、框景、漏景、借景等多种艺术手法,合理处理画面与景深,增强艺术感染力。(2)对景的运用应结合河流、道路、疏林、草地等自然地形、地物设置,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开辟透视线。(3)根据闭锁空间与开朗空间的具体条件,合理组织开朗风景与闭锁风景。4.1.3.3动态序列布局(1)正确运用“断续”、“起伏曲折”、“反复”、“空间开合”等手法,构成多样统一的鲜明连续风景节奏。(2)在整个演替过程中,连续布局不应平铺直叙,除自始至终要有主调、配调和基调之外,还应有阶段性,应突出开始、发展、高潮和结束的时空艺术构图特征。(3)景点的连续序列布局应沿山势、河流水系、干道的走向展开。(4)季相交替布局:森林植被是森林公园构图的主要题材。植被布局,应视具体条件,充分利用植物干、叶、花、果的形态和色彩的季节变化在形成四季景观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季节景观。4.1.4景点命名4.1.4.1高度概括景色特点,主题恰如其分,充分揭示景观的内涵精髓。4.1.4.2雅俗共赏,应满足各层次多数游人游览需要。不得单纯艺术追求、片面标新立异、古辟、抽象、令人费解。4.1.4.3具有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能激发游人的探索和游赏兴趣。4.1.4.4景点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4.2游览线路设计4.2.1游览线路设计内容选择游览方式、组织游览线路、确定游览内容。4.2.2游览方式选择4.2.2.1游览方式(1)陆游:主要为步行或利用必要的带步工具进行游览,游览和活动内容比较丰富,经济简便。是目前主要的游览方式。(2)水游: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乘舟游览,可充分利用水面,开展水上游览,丰富游览内容。(3)空游:可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览,主要适用于较大型森林公园。空游设施选址必须以不降低景观质量和有利于资源保护为原则。(4)地下游览:主要利用溶洞或人防工事等,组织地下游览活动。4.2.2.2游览方式选择原则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自然地理条件,充分体现景点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4.2.3游览线路组织4.2.3.1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出游览内容。4.2.3.2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4.2.3.3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4.2.3.4使游人能感受和利用森林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4.2.3.5有利于森林公园景观资源和环境保护。4.2.3.6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行、食、住、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5植物景观工程5.1一般规定5.1.1森林公园的生产经营区按原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林业规定经营;森林旅游区森林的经营方向是为森林旅游服务,采取的各种经营措施必须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游功能需要相适应。5.1.2森林旅游区的森林植被兼顾景观、休憩、疗养、保健、科研、板胡生态环境等多种旅游功能。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统一安排。5.1.3以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为前提,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较完整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防护功能。总体上保持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微观上为游人提供不同植被群落多彩多姿的观赏内容。5.1.4风景林及防护林严禁以单纯取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利用,应根据景观需要采取定向培育及卫生采伐。5.2植物景观设计5.2.1森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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