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XXX煤矿煤安全质量达标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属各单位、各外委施工单位:为加强我矿安全质量达标管理,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XXX煤矿煤安全质量达标动态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XXX煤矿安全质量达标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通用部分第一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定位仪,穿雨鞋、佩戴矿发构件齐全完好的安全帽并系帽带,必须穿矿发工作服,矿灯必须用灯带扎在腰间,灯头插在安全帽上,并系牢灯线,否则每项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二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围带毛巾,在联建候车室等车入井,防爆运人车未进入井口前,入井人员不得滞留在井口处,否则罚款100元。第三条乘车人员必须听从井口检身人员统一指挥,严格按秩序上、下车,先下车,后上车,否则罚款100元。第四条乘车人员,只准携带手头工具,长度超过3m,重量超过50kg,严禁携带,否则罚款100元,并不得入井。第五条乘车人员严禁将工具、身体任意部位伸出车外,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去者,按矿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乘车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卫生,不得在车内打闹、喧哗,否则罚款100元。第七条入井人员必须穿装整齐,袖口、领口必须系好。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第八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持有本人入井证,严禁无证入井、持假证或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入井证入井,入井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复印3件),防爆车司机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复印件)。否则罚责任者300元,并取消入井资格。第九条入井未交入井证者,罚款200元;升井未登记取证者,罚款200元;在井下未随身携带入井证者,罚款300元,同时对当班井口检身工处以200元罚款。第十条凡从主、副斜井步行升入井者,罚款500元。第十一条凡入井人员不听从井口检身人员指挥、不接受检查,有谩骂安检人员行为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安检人员进行殴打者,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凡不按规定使用或携带检测便携仪者。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第十三条携带已失效、损坏或自救器内部掏空者,罚责任人300元,在作业期间损坏的,按价赔偿。第十四条未在人员定位系统注册的人员不得入井作业。否则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以500元和10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入井人员必须持本人定位卡入井,严禁携带他人定位卡入井,否则每携带一个他人定位卡,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以此类推。第二十条入井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拉出定位卡呼救拉带,否则对持卡人处以200元/次罚款。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包括外委施工队)新调入(招聘)人员、长期在矿工作的厂家人员,入井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4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单位主要领导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并停工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者,罚责任人500元。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罚单位值班人员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进入井下作业场所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标示提示)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者处罚责任人200元。第二十五条凡酒后入井者,在井口被查出,对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并取消入井资格;在井下查出酒后入井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责令其立即升井,对当班井口检身工处以200元罚款。无论在井口、井下查出酒后入井者一律停工7天,到安检科进行培训学习。同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主持班前会干部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在井口查出携带烟火入井者,对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在井下查出携带烟火者,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凡在井下查出吸烟者,对责任者处以3000元罚款,并且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当班井口检身工处以300元罚款(井下使用氧气焊者除外)。第二十七条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罚施工现场主要领导300元,并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第二十八条井下睡觉者。罚款500元,并停工学习7天,造成5事故者加倍处罚,同时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矿下达的督办整改通知及职能部门提出整改通知必须按时整改,否则在规定罚款的基础上进行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三十条驾驶车辆出、入井未登记者,对驾驶车辆者罚款300元。第三十一条有意破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或消防器材者。罚款2000元,并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人员或车辆不接受检查强行入井的,每人罚款500元,每车罚款1000元。第三十三条在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者,罚款200元。第三十四条安检员、群安网员、青年岗员本人出现“三违”者,加倍处罚。第三十五条安检员在现场不制止“三违”且不汇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三十六条安检员、瓦检员出现弄虚作假或委托他人填写记录和牌板,发现一次罚款300元。第三十七条在施工时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0元。第三十八条主要运输大巷的作业人员未穿专用道路反光衣服,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九条严禁井下风、水管路出现跑、冒、漏、滴现象,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第四十条在井口、工业广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安全隐患或6管理混乱者,罚司机200元。第四十一条在井口、工业广场驾驶工程车辆超速行驶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司机500元。第四十二条驾驶车辆擅闯井口栏杆者,罚款500元;撞坏栏杆者,照价赔偿。第四十三条无证操作井下电气设备者,罚款500元。第四十四条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井口检身房者,罚款100元。第四十五条偷盗矿井设备、器材、消防材料等各类物资,或有意破坏安全设施者:1、正式工:视情节罚责任人500—5000元,罚队长、书记每人500元,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劳务工:按正式工罚款金额进行处罚并清退出矿,同时罚队长、书记每人5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外委施工单位职工:按正式工罚款金额进行处罚并清退出矿,同时罚责任人所在单位5000—30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在井上、下工作岗位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1、正式工:对打架双方各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2、劳务工、外委施工队职工:对打架双方各给予2000元罚款。外委施工队对主要责任者开除出矿。第四十七条: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及区队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井下违章者加倍处罚,同时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第四十八条:矿领导入井跟班检查隐患,每班检查的隐患罚款条数7不得低于2条,否则在调度会上通报。第二章采掘工程第一条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不到位,每次处罚技术员、队长各500元;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者,处罚责任人300元,处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0元。第二条采、掘工作面开工无《作业规程》,无贯彻记录,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变化带、补充措施编制不及时而留下安全隐患或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的,视影响时间对主要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引发事故的给予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跟班队长,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对无安全资格证的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当班施工班组工作。第四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必须严格按规程执行,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每少1根处罚超前支护工、跟班队长各200元;单体排间距不符合要求,每根处罚超前支护工、跟班队长各100元;支柱必须打在坚硬底板上,并穿鞋戴帽,支柱必须拴好拴牢防倒安全绳,不拴一根,罚款100元;支柱打好后必须成排成行,严禁使用卸压支柱,同一钢梁必须使用同样规格的支柱支护,严禁混用,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8第五条同时降下超前支架与端头支架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跟班队长300元,责任单位500元。第六条因采煤机司机进刀方式不按规程作业而造成工作面煤壁不直,有台阶、伞檐,或割顶、挖底超规定。处罚当班采煤机司机2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七条更换采煤机截齿、处理滚筒故障时,必须将遥控器脱离电源,控制开关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并挂好警示牌板或有专人看管,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八条未采取防护措施蹬上采煤机滚筒更换截齿者。处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长5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第九条不停电闭锁更换采煤机截齿。处罚责任人10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十条采煤机割煤期间,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面不制止的,处罚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十一条移架工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运输机、支架不平直,罚当班移架工200元。第十二条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及时清理,保证畅通,安全通道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当班班长200元,当班跟班队长300元,并安排人员及时清理,否则加倍处罚。第十三条检修时必须将支架护帮板打开,以防片帮煤伤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台次。第十四条采煤机割煤时人员行走必须走架间人行道,否则发现9一次罚款100元。第十五条上下出口支护措施不力、单体卸载或工作面移架不及时、接顶不严而造成局部冒顶现象,处罚跟班队长1000元,当班班长500元,责任人200元。第十六条采煤机截齿缺齿率不得大于15%,否则处罚检修人员100元。第十七条支架上的煤尘超标,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十八条处理运输机、转载机刮板或链条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上锁,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十九条处理破碎机重锤故障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柄置于零位并闭锁上锁,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处罚跟班队长500元。第二十条更换运转设备的耦合器、旋转体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上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处罚跟班队长500元。第二十一条严禁在设备运转时处理设备故障,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处罚跟班队长1000元。第二十二条处理液压支架的液压管时,必须关断总进液阀,有带压的管路应释放压力后再处理。否则当班责任人300元,处罚当班班长500元。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司机看管位置应避开支架护帮板旋转活动范围,否则罚运输机司机200元。第二十四条马蹄尔司机兼皮带机尾看护工,严禁坐单轨吊电缆,10检查位置应在马蹄尔前支撑之后,否则对该司机罚款300元,处罚当班班长500元,处罚跟班队长500元。第二十五条人员在刮板运输机机头和转载机三角区工作时,必须停止运输机和转载机运转并闭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当班班长处以500元,对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第二十六条综采设备大于50mm的旋转器必须封闭,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对单位领导罚款5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第二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对当班班长处以500元罚款,对跟班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拉架、推溜作业中严禁从架前、架间通过。否则处罚当事人人200元,跟班队长300元。第二十七条未确认护帮板已打出,在支架前、支架大脚前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跟班队长300元。第二十八条未确认架前、架间有无人员就进行拉架、推溜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跟班队长300元。第二十九条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柱帽无防掉落连接。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条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得低于设计额定值,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台。第三十一条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架压力值小于25Mpa。处罚责任单位500元。11第三十二条超前支护支柱(支架)有失效、不完好现象,每有一根(一架)失效、不完好。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三条综采工作面支架的中心距(支柱间排距)误差超过100mm,侧护板不能正常使用,架间间隙超过200mm,(柱距-50—50mm);支架超高使用。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四条液压支架接顶不严实,相邻支架(支柱)顶梁不平整,有明显错茬(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存在挤咬,连续倒架(目测相邻支架踏板出现台阶)。每有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三十五条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