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信托受益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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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信托受益人2020/1/19本讲内容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分类二、受益人的适格性三、受益权的取得、转让以及消灭四、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五、委托人的变更权六、受益权的内容(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七、受益权的性质八、受益权的变更九、受益权的证券化和受益权登记2020/1/19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分类受益人的概念:按照信托文件或者法律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第43条第1款,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受益权的概念:指依法享有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全部和部分利益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和为了实现财产性权利所产生的附属性权利。2020/1/19特征:信托受益人是信托关系的重要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只享有信托利益,不承担信托义务(由受托人承担)(受益人原则上只能享有利益,不能参与信托事务的管理);对于受托人具有监督权。2020/1/19(二)分类:1、单独受益人和共同受益人第45条,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大会的相关问题)。2、本金受益人和收益受益人3、固定收益受益人和不固定收益受益人2020/1/19二、受益人的适格性(一)受益人不特定或者受益人尚未出生,皆不妨碍成立信托。只要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受益人存在即可。(此点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不同,此合同中第三人必须承诺之后才能获得权利)。但是,此时如何保护不特定或者不存在的人的利益?1、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文物保护法》第25条。规避法律,可直接认定信托无效,例如台湾地区《信托法》第5条第4项,以依法不得受让特定财产权之人为该财产权之受益人者。2、动物等是否可以成为受益人?(目的信托)2020/1/19(二)受托人可以成为受益人(自益信托);第42条第2款,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三)受托人不能成为唯一的受益人;第43条第3款,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理由:1、权利、义务相合一;2、获得完整所有权,没必要分离)2020/1/19三、受益权的取得、转让以及消灭(一)受益权的原始取得:第44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般原则信托生效即取得受益权,无需受益人之承诺。信托文件另有规定,附期限:例如生效之后,一年取得受益权;受益人年满十八岁取得受益人;附期限:例如受益人考上大学才取得受益权。受益权的期待权。2020/1/19(二)受益权的转让包括(继承、共有财产分割等):继受取得。即后续取得人取得前手(出卖人、被继承人)的受益权。第48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受益权质押、受益权的收益转让等,举重明轻,当然可以。但是,受益权转让与受益权中收益权的转让,并非同一回事。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适用。台湾地区《信托法》第20条,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受益权之让与,准用之。问题:信托文件禁止受益权转让,善意买受人是否可以获得受益权?2020/1/19(三)受益权的消灭:1、受益权附有解除条件2、受益权附有期限3、受益权人放弃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放弃,则信托合同终止)第46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2020/1/19四、受益权的强制执行第47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徐著认为,应该做限制性解释,仅是指受益权的收益来偿债,并非信托受益权本身偿债。如果受益权是受益人唯一的生活来源,法律会限制被强制执行的范围。信托人文件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如何认定其效力?2020/1/19五、委托人的变更权(变更受益人)原则上,委托人不得变更受益人,尤其是他益信托的情况下,但是:第51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2020/1/19六、受益权的内容第49条第1款,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0/1/19(一)受益人的权利1、信托利益的给付请求权第34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2、监督信托事务的权利(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第20条第1款(2)查阅权。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第20条第2款(3)管理方法调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21条2020/1/19(4)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第22条,第49条第2款2020/1/19(5)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第23条(6)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7条(7)受托人辞任的同意权。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8条第1款2020/1/19(8)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权。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第40条。(9)对于清算报告的认可权。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第41条。2020/1/19(10)受益人的强制执行异议权(其他利害关系人)第17条第2款,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问题: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行使,两者发生矛盾怎么办?法院如何判决?请解释委托人或/和受益人共同行使?法律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区分?法律有没有必要赋予委托人如此多的权利?当受托人消极不行为的时候,受益人可否代为行使权利?2020/1/19(二)受益人的义务按照我国信托法,原则上受益人不承担义务,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并获得受益人同意。例如,1、支付受托人报酬的义务(第35条第1款,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2、赔偿受托人因执行信托事务而遭受损失的义务。台湾地区《信托法》第40条第2款,信托行为订有受托人得先对受益人请求补偿或清偿所负之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者,从其所定。当然,如果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则不用承担这些义务。2020/1/19七、受益权的性质(一)债权说:着眼于受益人的请求权;(二)物权说:着眼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异议权)和撤销权(三)双重权利说:综合上述两种学说(四)独立权利说:与(三)类似2020/1/19八、受益权内容的变更本金收益分配方式的改变;份额的改变;期限的改变,等等2020/1/19九、受益权的证券化和受益权登记受益人特别多,集团化的情况下,可发行标准化的收益权凭证,从而有利于受益权的流转,最典型的就是资产证券化中的受益权凭证。台湾地区《信托法》第37条,信托行为订定对于受益权得发行有价证券者,受托人得依有关法律之规定,发行有价证券。受益权登记(《自贸区信托登记办法》):确定受益权人,便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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