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老师二张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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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段晓梅1新申请形式审查答辩受理不受理合格补正不合格证据交换分案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单方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双方撤销复审、(异议复审)实审裁决补正合格超期未补正视为撤回补正不合格形审答辩书合格不合格答辩补正未答辩或超期答辩接收申请不受理2334商标评审的概念和法律依据概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45商标评审案件类型修法前四种案件类型商标法修正实施后五种案件类型•驳回复审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撤销复审•争议裁定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56系争商标称谓《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统一规范了系争商标称谓–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争议商标67提交文件书面方式+数据电文方式《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文件,是指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商标评审规则》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78(一)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4、提交的申请书件及有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规定;5、是否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6、是否依法缴纳评审费用。89形式审查结论1、受理2、补正3、不予受理4、视为撤回5、结案9101、关于主体资格•驳回复审:申请人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只能是被异议人•撤销复审:申请人应是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双方或单方)•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人应是商标局无效宣告决定的当事人•无效宣告:依据不同条款,个别分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体资格没有限制《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主体资格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1011提交文件《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各种复审案件)1112《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1213关于(指定)代表人的规定共有商标及实践中多人共同参加评审,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商标评审规则》第九条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一个代表人。(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先指定;没有指定代表人的,推定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评审请求的,应当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13142、关于法定期限(结合期间与送达的内容)复审案件的期限自收到商标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效宣告案件的期限(相对理由)期限应在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无效宣告案件的期限(绝对理由)无期限限制,无主体限制1415需注意:对经不予注册复审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起算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以此重新公告日期为起算点。1516递交与送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四条•直接递交送达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1617递交与送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三条•直接递交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递交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邮寄文件的方式: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1718计算方式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18193、关于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注意分割不属于评审范围注意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事由(属于撤销复审的事由)19204、关于提交的申请书件及有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规定;5、关于是否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人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书首页(参考样式)上的填写须知和申请书正文(参考样式)上的说明填写申请文件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布的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目录(参考样式)、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参考样式)及证据目录(参考样式)上的说明提交文件材料20商标评审案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首页)–申请书(正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及其附件–商标评审费汇款凭证复印件–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证据–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21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材料目录–答辩通知书/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答辩理由书/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书–答辩人/原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答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答辩理由书的显著位置注明,并自首次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补充有关材料,受理处可直接进行证据交换。逾期答辩,盖逾期章后直接归卷,是否采信并进行证据交换由实审审查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判断。22236、关于缴纳费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款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上述关于缴费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因此,未缴纳费用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将直接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与我委修法前给予当事人补正机会的做法不同。2324(二)补正和不予受理补正形式审查内容中以下几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补正通知书4、提交的申请书件及有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规定;5、是否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除了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还可以要求答辩人补正。2425明确答辩补正程序《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商标评审答辩书、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或未提出意见,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2526视为撤回发出补正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补正,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超期补正将视为撤回(而非不予受理)2627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形式审查内容中以下几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不予受理1、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6、是否依法缴纳评审费用。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2728补充证据期间案件类型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驳回复审三个月补证期间无不予注册复审三个月补证期间原异议人意见书无补证期间无效宣告三个月补证期间三个月补证期间无效宣告复审三个月补证期间无撤销复审三个月补证期间三个月补证期间2829(三)答辩规则二十一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特殊说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注意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原异议人不是作出答辩,而是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权利不同于答辩人,这个在后面还有涉及)2930超期证据的处理(“证据关门”的例外情形)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质证后可以采信。超期证据直接归卷,是否采信并质证由实审审查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判断。《证据再交换通知书》超期补充证据及相应的质证期间应不计入审限30•质证•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评委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31(四)结案和驳回结案(终止评审的情形)1.法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后达成协议可以结案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2.独任审理《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3.关于诉权:“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4.书式与实审统一3233撤案收文:《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发文:作为结案的一种1.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2.独任审理《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依据本规则予以结案的案件,可以独任评审。3.书式与实审统一4.没有诉权33驳回1.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一)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二)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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