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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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第二节汇付与托收第三节信用证•本章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流程•本章重点与难点: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和类型(一)概念•票据有广狭二义,广义票据与广义证券同义,狭义票据仅指汇票、支票和本票三种货币证券。这三种票据,均由出票人签发,表示由本人或他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信用票据,都是按有关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载有一定金额的支付票据。这三种票据只要是可转让的,并且具有流通性,就类似于信用货币,故有货币证券之称。(二)分类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或命令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按出票人分•按受款人分(title)•按付款时间分•按附随商业单据分2.本票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以本人作为付款人的票据。•按付款时间分•按出票人分3.支票支票是活期存款户向存款银行签发的见票即付票据。•无远期,均为即期。•付款人以银行为限•无跟单要求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有价证券2、债权证券3、无因证券4、文义证券5、要式证券6、流通证券三、各种主要票据行为简介(以汇票为例)票据行为指对票据的出票、承兑、支付、背书、贴现、追索等行为。1.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①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②将汇票交给受款人。2.背书分记名背书与“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转让人在票据背面写明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称记名背书;未写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仅签字的,称不记名背书。3.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4、承兑承兑是付款人表示接受持票人的提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意思记载于汇票上的行为。5、付款付款指汇票的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汇票的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依票据进行支付的行为。6、拒付与追索。拒付拒付指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追索在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即向其请求偿还汇票上载明的金额。四、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一)4个日内瓦公约——日内瓦法系(大陆法国家)•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二)《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未生效)——调和日内瓦体系和英美法体系一、汇付(一)汇付的含义和种类•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所以,又叫“顺汇”。•在国际支付中,最常使用的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见图示)。1、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国外汇入行,委托其将汇款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第二节汇付与托收2、信汇(MailTransfer,M/T)。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3、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二)汇付的参与人及基本程序(见前述图示)(三)汇付的特点•汇付手续简便,收费低廉,对于国际货物贸易(尤其是小额交易)的当事人来讲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常用于定金、尾款、佣金和费用的收付。•汇付是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的,银行只提供服务,故属于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蕴涵着一定程度的商业风险。二、托收(一)托收的含义•托收是卖方开立汇票及其他凭证,委托其所在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托收中,资金的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称之为“逆汇法”。(二)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四)托收的当事人及基本程序(见前述图示)(五)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主要内容1、委托人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约束;2、银行对单据内容无审核之责;3、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4、委托书须指明D/P还是D/A;5、拒付时,托收行应作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6、有关银行对于信息传递的延误、丢失、错误不承担责任(六)托收参与人间的关系1、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亦是委托代理关系3、关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七)托收业务的特点与风险•与汇付一样,托收也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的,属于商业信用,同样蕴涵着一定程度的商业风险。•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出口商应充分掌握进口国(商)信息,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一、L/C含义•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写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UCP600Article2第三节信用证二、L/C的产生1、买卖双方互不信任2、信贷的需要•托收中承兑交单可部分解决上述问题,但有缺点?三、L/C结算的特点和作用(一)特点1、银行信用;2、独立性;3、单据业务。•缺点?(二)作用1、对进口商来讲2、对出口商来讲3、对开证行来讲4、对议付行来讲四、L/C的国际规则——国际商会UCP600•国际惯例•几乎所有L/C都明确规定使用UCP•作为惯例,国内法基础/理论基础矛盾模糊。五、L/C的主要条款•简而言之就是: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需要的单据及银行保证等项目。六、L/C的种类1、根据汇票是否附单证: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2、根据开证行责任的性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3、根据L/C是否经保兑: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4、根据付款期限: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5、根据受益人可否变更: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6、备用信用证(standbyL/C)(1)含义(2)产生(3)与一般L/C的区别(4)ISP98七、L/C的流程八、L/C主要当事人及其关系(一)L/C当事人•每一个信用证参与人并不完全一致,概括起来,信用证有下列参与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就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opener),一般即为买方。2、开证银行(OpeningBank)•就是应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买方通常选择实力雄厚、享有盛誉的银行担任开证行。3、受益人(Beneficiary)•就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并享受该证利益的人,即卖方。4、通知银行(AdvisingBank)•就是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5、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就是对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予以买入贴现的银行。由于议付银行向受益人买入或贴现汇票,就是受让该汇票,所以一般又称之为押汇银行。6、付款银行(PayingBank)•就是对受益人所签发的汇票予以付款的银行。付款银行一般为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委托的另一家银行。7、保兑银行(ConfirmingBank)•就是应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8、承兑银行(AcceptingBank)•即根据承兑信用证在卖方出具的汇票上承兑的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或其他银行。(二)L/C主要当事人间的关系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2、通知行与开证行及其与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4、开证行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之间的关系5、受益人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之间的关系九、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付款的一种书面承诺或者保证,出于银行自身安全和交易的特点,长期以来确立了信用证交易的如下基本原则:(一)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源于买卖合同,它与作为基础交易的买卖合同必然存在内在的联系。然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一项独立的交易,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基本精神1、银行的付款义务2、银行的审单义务3、L/C与合同•信用证独立原则对三方的作用(二)严格相符原则•指银行在付款时必须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否则,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存在不符点(Discrepancy),银行可以拒绝受领单据,拒付货款。•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要求所有单据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并且单据与单据之间亦不得相互矛盾,即所谓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为何只审查单据表面相符?•严格相符的理论依据。(三)禁止“短路”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而买方又正确地履行了开证义务,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得再向买方直接要求付款,即不允许信用证“短路”。•但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除非合同有明示或默示的相反规定,付款银行应资能抵债,有财力支付货款,如果银行破产,则买方的付款责任不能免除。(四)L/C交易基本原则的例外——欺诈例外•欺诈例外指在肯定信用证交易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单据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但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对基础合同参加人有重大影响。十、UCP6001、L/C与合同2、可撤销L/C3、审单日4、清洁提单5、L/C修改的通知6、严格相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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